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838052       资源大小:23.22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docx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篇: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左己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公司按照确定的宏观调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招标结束后,由省储备粮公司依据招标结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应当对招标的标的、标书、条件、开标、评标以及签订承储合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交通便利,具备铁路专用线;(二)同一库区内具有二万五千吨以上达到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三)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具备与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干燥、储藏、防治、消防等仓储设备;(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场所;(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具体义务:(一)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遵守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履行承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三)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的财务账与统计账相符、财务账和统计账与库存实物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定期向省储备粮公司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五)执行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省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五)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入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轮换出库主要采取竞价销售方式进行。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的购入价格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招标采购形成。购入价格为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包括粮食收购价格和运输、烘干、整晒费用等。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入库数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公司拟定,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共同审核同意后,由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应当在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但应当保证每一品种粮食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全部轮换一次。省级储备粮轮出部分的轮空期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根据市场形势适时确定,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费用补贴,除贷款未收回外不再享受利息补贴。第十九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应当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用计划下达动用命令,省储备粮公司具体执行;应对紧急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中直、省直有关部门和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二十条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实行入库、出库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省级储备粮入库后、出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承储企业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准确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并出具质量抽查验证报告;抽查验证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得向承储企业收取。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发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储备粮公司,由省储备粮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用粮食风险基金核销。第二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时所需要的粮款由承储企业向所在地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所在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省级储备粮实际占用银行贷款额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年利率据实补贴。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预拨的轮换费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差价收入纳入粮食风险基金,差价支出由轮换费用列支。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拨付到省储备粮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专户。轮换费用由省财政部门自年度轮换计划实施前七个工作日内预拨给省储备粮公司。省储备粮公司应当自收到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专户。第二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情况以及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完成对本年度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储存费用和利息的清算工作。第二十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二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省储备粮公司从事业务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和办法逐年核定,从省级储备粮储存费用中提取。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农发行。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对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二)未及时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以及年度轮换计划,影响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和轮换、储存等业务实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的;(四)未及时足额拨付、清算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五)未及时审核、处理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六)违法行使职权,非法干预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给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造成损失的;(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九)未对举报者保密的;(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的;(二)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三)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五)擅自变更省级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地点的;(六)未按时足额拨付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七)未及时审核、确认、报告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二)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六)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承储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储备粮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追偿损失,并与之解除省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贷款利息、费用和差价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处套取价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执行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的;(二)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三)省级储备粮财务账与统计账不符,财务账、统计账与库存实物不符的;(四)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无法自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拒绝、阻碍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6-20【生效日期】xx-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XX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第四条第四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第五条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第七条第七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o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第九条第九条购入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的进口毛油或者国产二级以上的新油。第十条第十条销售轮出的市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第H一条第H一条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储备粮:(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粮食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本市对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三)未经市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四篇:库存管理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对存货收、发、存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管理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存货是指公司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等。三、存货的入帐价值:1、购入的存货入帐价值包括:货物价值:指购入存货发票上列的货款金额;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2、自制存货入账价值:(1)自制工具、自制修理用备件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费、工资及其他费用,以计划价格为入库价值,与其实际成本的差异,分配计入生产成本;(2)产成品的计价包括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原材料费用、工资费用及其他制造费用。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入账价值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实际成本、外委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价值为评估后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5、盘盈的存货,其入账价值为同类存货依据其成新度估计的价值。四、存货的核算方法:1、原材料、自制半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等均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计价方法为移动平均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五、材料的验收入库:1、材料入库,仓库管理员要作好清点、质量检查、单据齐备三个环节,只有数量准确、质量合格、手续清楚的存货才准于收料入库;2、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报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3、材料入库由供应部门经办人根据库房管理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及合同在账务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成本会计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4、对发票未到的货物,月末应估价入库。6、因产品的特殊性,部分物资需要退回到库房的,须按退库流程办理相关手续。7、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入库,采购部依据外协加工费办理相应项目的入库手续。六、原材料的发出:1、部门领料员,可根据领料计划填制t6出库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3、仓库管理员要审查出库单是否填写清楚,对涂改后的领料单、无主管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和“白条”领料,不得发料。4、根据库存数量领料,不得办理原材料零出库。6、领料单一式三份,其中领料部门留存一份,仓库保管留存一份,财务根据原件留存一份。7、月终未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以便冲减成本。七、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管理:1、在产品的管理在产品是处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产品和虽已完工尚未检验、包装、入库的产品。要严格按照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把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及时结转,不得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各单位应按月、季、年组织盘点,核实实物数量,车间应作好实物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现象,做到帐物相符。各工序转移半成品要管理到位、转移有序、有签收、有检查。2、库存商品的管理:具备发货条件的商品应当根据手续办理库存商品的入库,财务部应当定期清查是否帐实相符。八、存货的抽查与盘点:1、存货的抽查:(1)仓库管理员应经常对各类存货抽查,了解实物与卡片、帐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要认真查对。(2)财务部门或有关人员,应每月对存货进行抽查,以验证是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如有不符,应认真查对原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2、存货的盘点:(1)各仓库每月末应对所管存货进行检查,核对“帐、卡、物”是否一致。(2)各生产车间必须在每月末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填列盘点表交财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3)每年末由财务部门派人参加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4)盘点前要把所有到库材料入账。(5)对盘点结果,要填列盘点报告表,报财务部门审查。3、盘点结果的处理:(1)对盘点结构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由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组成的小组进行鉴定,并由其部门予以确认,提出报废申请,上报董事会审核,确定其处理办法。(2)报废、毁损的物资核销后,要进行变价处理,处理后的净收入,也作为当期损益,不得作为小金库处理。第五篇:库存管理办法药品、耗材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日常医疗工作所需药品和耗材的库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管理为一级库存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耗材为一级库存管理。第三条至少设置一名专职药品、耗材仓库管理员,由其负责药品、耗材计划的申报及出入库管理。第四条药品、耗材库存实行上下限管理,上限正常范围是30天使用总量,下限为上月10天使用量,系统会对每月达到库存上下限的产品进行提醒;药品、耗材严格实行效期预警管理制度,对于连续二个月超过库存上限的产品,药房要通知各科室进行调配使用,或通知运营部进行促销活动,避免积压。第五条单次采购量计划原则上不大于最近30天销量的总数。如遇出现客源急增或遇到节假日供应商无法送货等情况需要大量备货的,提前十天申请并经领导审批。第六条凡购入药品必须由库管员与药师共同验收,认真检查数量、质量。验收单与实数完全相符合、质量合格后方可入库,质量不合格严禁入库,质量可疑者应放入黄色区,经送检合格后入库;耗材则由库管员、采购员及需求部门共同验收。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药品入库时,应打印药品入库单三联单,库管员、药房人员共同签名后,一份留库房备查,一份交采购员、一份交财务。同时填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表,收货和验收双人签名;耗材入库三联单则由库管员、采购员及财务各留存一份。第八条药品库房发放药品(出库)时,必须打印药品出库单三联单,一份领用单位保管、一份由库管员保存、一份交管账人员。药库严禁以白条或处方代发货单发放药品;耗材请领需使用部门写请领单后按流程进行出库。第九条毒麻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耗材每周盘点一次,确保物资管控到位。第十条非常用的急救药品过期失效后,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废销毁,及时补充新品,确保医疗安全。内容仅供参考

    注意事项

    本文(《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