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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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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规范.docx

    ICS03.140A10DB3205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1023-2021企业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规范IntellectualPropertyriskpreventionguidelinesOfExhibitionforEnterprise2021-09-13实施2021-09-08发布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 1知识产权14. 2临时禁令15. 3扣押14机构与职责15参展前准备25.1 了解法律规则25.2 知识产权预警分析25.3 展品确定25.4 材料准备25.5 展前的风险规避措施26参展期间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36.1 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36.2 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对46.3寻求协助46.4媒体公关57参展后处理58总结改进5附录A(资料性)专利信息检索资源6附录B(资料性)商标信息检索资源7附录C(资料性)部分国家展会知识产权规制措施8本文件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本文件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正宏、杭志伟、姚珅、董寅、张有勇、王琳、田野、李莉。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引言在当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正逐步成为企业发挥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企业到境内外参展,对外展示企业的产品、品牌和形象,对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多元化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参展过程中,我市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容易陷入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仅影响参展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企业品牌、商誉和苏州城市形象。随着国际贸易纷争升温,企业对境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关注度明显提升。为引导和帮助我市企业强化境内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提升企业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苏州城市和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文件。企业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参展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机构与职责、参展前准备、参展期间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参展后处理以及总结改进。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企业参展或外地企业到苏州范围参展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知识产权intelIectual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来源:GB/T21374-2008术语和定义3.1.13.2临时禁令provisionalinjunction应权利人的请求,司法机关作出裁判之前为了制止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临时性地责令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3.3扣押detention执法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涉案物品而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4机构与职责4. 1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除符合GB/T29490-2013中第5.4.2的内容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工作。4. 2企业应安排专人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相关工作。4.3企业根据本文件的内容,具体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5参展前准备5.1 了解法律规则5.1.1 充分了解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和执法方式、知识产权侵权司法程序和判定标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保护模式等,搜集参展地以往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和司法判例资料。5.1.2 对于线上展会,应充分了解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投诉处理程序,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5.2 知识产权预警分析5.2.1 对参展产品所在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现有的专利信息检索资源参见附录A),将检索到的专利进行筛选并确定风险专利,了解风险专利涉及专利池和标准的情况,结合展会举办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参展企业可依指导规程向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开展海外专利预警分析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风险。5.2.2 对参展产品涉及到的商标和标识进行检索(可利用的商标信息检索资源参见附录B),结合展会举办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作出风险判定。5.2.3 结合展会举办地的法律法规分析参展所涵盖的展台展板设计、展品音视频、产品包装、文字材料、宣传用品、计算机软件、背景音乐、广告用语等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版权,作出风险判定。5.2.4 结合展会举办地的法律法规分析参展产品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等知识产权,作出风险判定。5.2.5 借助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等资源,了解参展地知识产权风险高发领域和展会历年维权案例,作出风险判定。5.3 展品确定参展企业应选择经过分析和判定没有知识产权风险或风险可控的产品和配套用品参展。5.4 材料准备在参展前应准备如下资料:a)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涉及商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涉及著作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等;b)规避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先使用的证明文件、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权利人授权书、反制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明材料、起到无效对方知识产权作用的相关材料、法院判决书、经技术处理的仲裁法律文书、纠纷调解协议等材料;c)展会举办方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件,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等;参展企业事先按其法律规定准备的翻译材料、公证材料等;d)委托他人或单位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5.5 展前的风险规避措施应通过以下措施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a)结合展品的研发进程和市场拓展计划,及时掌握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提前在境内外进行相应知识产权布局;b)赴境外参展前向展会举办地的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c)参加线上展会前向展会举办方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通过3D、VR、AR技术展示前,要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审慎上传图片、视频和其他宣传展示信息;d)根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结果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与权利人进行商务谈判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交叉许可、主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物品进行调整、在参展地请求宣告有潜在风险性质的专利无效、加强对参展团队的知识产权培训等;e)通过加入行业协会、组建产业联盟等形式联合参展,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共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升整体竞争力;f)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公益服务机构等组织的展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培训,寻求维权专家指导,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g)拟定参展期间的知识产权风险舆情应急方案。6参展期间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1.1 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1 .1.1维权渠道在展会中发现有他人侵犯自身或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的,应通过展会举办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部门采取维权措施,部分国家展会知识产权规制措施参见附录C。2 .1.2维权准备维权准备主要包括:a)对其他参展商涉嫌侵权的竞争性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搜集相关侵权证据;b)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被侵权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估,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客体进行对比分析,依据评估和对比结果选择维权策略;c)自行或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全侵权证据,可依托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证据固化存储于电子公证存证平台;d)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研究展会举办地的相关法律法规;e)联系展会举办方,了解提供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f)准备好维权材料,寻找投诉渠道并及时取得联系;g)涉及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及时联系相关权利人制定相应维权策略。6 .1.3维权材料维权材料主要包括:a)书面投诉文件,应包括请求书、侵权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描述、诉求等;b)企业知识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文件;c)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或样品、销售凭证、侵权产品广告、宣传资料、网络信息、证人证白寺;d)其他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授权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7 .1.4维权措施在参展过程中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应采取以下维权措施。a)发警告函。告知对方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要求停止侵权行为。b)协商谈判。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洽谈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c)举报投诉。向展会举办方就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线上或线下举报投诉。d)申请执法。依据展会举办地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诸如扣押或没收侵权产品的执法申请。e)申请禁令。依据展会举办地法律向法院申请颁发临时禁令等规制措施。f)提起诉讼。依据展会举办地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身权利。g)协助维权。涉及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应协助搜集侵权证据供权利人依法维权。1.2 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对6. 2.1警告函应对在参展过程中收到警告函,应采取以下策略。a)审查内容。依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业机构或律师分析书面材料;确认签发人是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继承人或代理人;警告函是否有明确的警告事项和侵权具体事实、侵权理由及法律依据。b)分析研判。检索分析对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与被控侵权展品作对比,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确认警告函的发放途径,分析市场关注度,是否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c)作出回应。如侵权成立,主动下架侵权产品,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或授权协议,实现商业合作;如侵权不成立,可提出异议或反警告,与对方合理交涉,并采取有效措施请求保护;如因虚假事实造成不良影响,可以搜集证据,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7. 2.2执法应对在参展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执法,应采取以下策略。a)配合执法。展会举办地执法人员扣押、没收涉嫌侵权展品时,应配合执法工作,保留相关案卷资料。b)依法救济。通过专业律师等途径根据展会举办地法律法规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诉,提交没有侵权的证明材料。8. 2.3诉讼应对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采取以下策略。a)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包括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法院无管辖权、超过诉讼时效等。b)进行不构成侵权抗辩。根据专利、商标等侵权判定标准,结合展会举办地的相关法律,搜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c)提出权利无效请求。对诉讼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评议,如权利不稳定,依展会举办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权利无效或撤销申请。d)提起反制性举措。分析对方产品是否落入到己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起反制性的诉讼,或提供对方滥用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谋求达成和解。6.3寻求协助在参展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或展品被展会举办地的执法机构扣押时,应向组展机构、展会举办方或我国商务部门派驻机构等寻求知识产权协助;或积极寻求其他外部力量支持,例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6.4媒体公关建立高效的新闻发布机制,与境内外媒体建立良好公共关系,发生知识产权风险时,应按照舆情应急方案有效引导媒体报道,减少负面影响。7参展后处理7.1 在展后应及时针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论证。7.2 确认自身不存在侵权,而是对方权利滥用,应在诉讼时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临时禁令、赔偿经济损失或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向执法部门申请要回被扣押的参展产品。7.3 确认存在侵权,应积极和权利人达成和解,争取获得授权,或者在有充分证据的条件下,采取提起无效诉讼等措施,为将来在当地参展和开辟市场化解风险。8总结改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总结改进:a)及时总结参加展会的经验和教训,加强类似知识产权风险的预判和应对,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b)通过关注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主要技术领域海外知识产权分布等途径,重点在主要市场国、目标市场国和竞争对手所在国等通过申请、获得授权、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做好准备;c)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侵权判断能力和商务谈判能力等,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有效化解市场风险;d)将参展经验、教训和典型案例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反映,以便政府部门制定相应政策;e)参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立的专利池,与利害关系方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协同应对机制,共同促进企业发展、产业升级。附录A(资料性)专利信息检索资源表A.1给出了专利信息检索资源。表A.1专利信息检索资源表序号名称网址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http:WWw.wipo.intipcpubftrefresh=page2欧专局专利检索系统3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检索系统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4日本专利数据库http:WWw.j-platpat.inpit.go.jp5德国专利商标局检索系统http:/WWw.dpma.depatent/recherche/index,html6加拿大专利数据库http:PatentSLic.gc.ca7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http:WWw.ipaustralia.gov.auauspatindex,html8新加坡专利数据库http:WWw.ipos.gov.sg9韩国专利检索http:WWw.kipo.go.kr/kpo/MainApp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http:/pss-sipopublicsearch/portal/uilndex.shtml11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服务平台12台湾专利检索平台13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检索系统http:/ipsearch.ipd.gov.hkpatent/main,jsp?LANG=ZhTW14Soopat专利信息检索平台http:15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服务平台16江苏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17苏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平台http:WW附录B(资料性)商标信息检索资源表B.1给出了商标信息检索资源。表B.1商标信息检索资源表序号名称网址1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服务平台2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联网数据库https:/www.wipo.intmadridzhindex,html3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欧共体商标检索系统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SearchBasic4德国专利商标局http:/www.dpma.de5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http:/www.ipaustralia.gov.auget-the-right-ip/trade-marks/SearCh-for-a-trade-mark6日本商标检索系统http:/www.j-platpat.inpit.go.jp7中国商标网8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检索系统http:/ipsearch.ipd.gov.hk/tmlr/jsp/main_schi.jsp9商标国际分类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zh附录C(资料性)部分国家展会知识产权规制措施表C.1给出了欧盟展会知识产权规制措施。表C.1欧盟展会知识产权规制措施国家规制措施简介德国海关执法海关对涉嫌侵权的展品予以扣押是常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扣押地点包括海港、航空港、国际展会等。权利人可在展会前或展会中向海关申请予以扣押,例外情况下海关可在申请前或在申请获得批准前采取行动,一般需以银行担保等方式提供预先财产担保。执行条件:权利人提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有效、海关怀疑侵权。海关也可自行决定扣押有重大侵权嫌疑的货物。执法救济:被扣押人应及时提出异议,书面表明不同意销毁涉嫌侵权的产品,如不提异议则永久扣押。有十日的异议或上诉期限。警告信权利人在采取有法院介入的法律手段(比如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正式起诉)之前,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要求停止侵权,警告信中可随附一份合同罚金的保证承诺书,要求侵权方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在展会中向侵权参展商发送带有保证书的警告信,要求被投诉方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侵权。如果被投诉方签署,则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如果被投诉方不认为侵权则可以给投诉方出示一份反警告信。这时权利人如果依然要进行维权,可以向法院进一步申请初步禁令。警告信效力:被告一旦签署了停止侵知明,就答于与对方签了合同,事后发现没有侵权行为,也必须执行合同。警告信的约束力还包括如果被警告人再次出现侵权行为,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在警告信上签字,则表明严重侵犯专利权的威胁已经解除,警告人不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警告信救济:如果警告信要求不合理,则被警告人不必进行答复,但可以设法同对方进行合理交涉,标的过高或者惩罚性条款要求的数额太高,被警告人可以要求将它们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也可以向法院提交保护的请求,避免法院基于一面之词作出决定。在警告信不合理的情况下绝不能签停止侵权的声明。如果因为不合理地发送警告信,使被警告者遭受损失,被警告者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临时禁令如果警告信的收件人不肯签署附带合同罚金的保证停止侵权书,那么权利所有人下一步就会去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为避免申请人无法弥补的损失,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而签发的禁止侵权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强制令。禁令的申请不需要向法院支付费用,只要法院认为有超过50%的侵权可能性,就会同意颁发禁令的请求。法院可以直接到参展商的展位送达禁令,即使参展商认为不构成侵权,也要服从禁令对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撤展处理,对涉嫌侵权的产品宣传册进行涂抹或者销毁,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则有可能会被拘留。与禁令相配合的制度还有保护诉状,参展商如果认为自己的产品有可能被法院发出临时禁令而禁止参展,可以向法院提交保护诉状,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决,对不侵权进行认定。申请条件:(I)案件具有紧迫性,避免给申请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需要提交宣誓声明。(3)案件本身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可以由法院以简略的临时禁令程序进行处理,而无需进行口审。签发程序:法院在收到请求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针对展会的案件可能更迅速。法院通常不会开庭审理,也不听取被申请人的申辩。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而不是以判决书的方式,不需要写事实和理由。法院如果颁发临时禁令,会直接通知申请人,但不会告知被申请人。由申请人在法警的协助下把禁令送达被申请人,且必须在1个月内送达,逾期不送达法院将会取消该禁令。禁令内容:(1)要求停止侵权,比如停止展出侵权照片,撤销相关宣传材料、海报和广告等,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召回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2)要求披露信息,比如通知产品来源,推销渠道,生产、订购、销售数量,为以后索要损害赔偿做准备。(3)有时候申请人还会申请查封和扣押侵权产品,被申请人会被要求将侵权产品交给强制执行人。参展商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保证金,避免参展产品外的其他财物被扣押,从而减少损失。禁令效力:被申请人收到临时禁令后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申请人可请求警方协助,或者请求法院下令处理罚款或者监禁,最高可达50万欧元。一般签署临时禁令三四周后,被申请人还会收到收尾函,即承认临时禁令的规定,确认侵权成立。如果没有抗辩或者拒绝出庭,会导致直接败诉。企业产品再次进入德国时会被扣押。而且申请人的权利将延伸至欧盟成员国,没有主张权利的被申请人的产品可能再难打入德国甚至欧洲市场。诉前禁令的救济:如果对方事先没有发过警告信,而自己也确实侵权了(即使是无意的),或者相关产品对自己的德国市场不是很重要,那么可以立即承认对方的请求权,而只对裁决的费用部分提起复议,这样申请人虽然贯彻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是得承担诉前禁令程序的费用,包括被申请人的律师费用。如果对方事先曾经发过警告信,可以和对方谈判采用庭外和解的方式来全面解决纠纷。双方可以签定一份和解合同,被申请人一方表示接受临时禁令的裁决,放弃对临时禁令提起复议的权利。而申请人一方则表示放弃为此项侵权纠纷提起正式起诉,并就临时禁令程序中已经产生的官司费用作出让步,一般是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而不是像临时禁令裁决里规定的那样,单纯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用。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侵权,那就请法院给申请人规定一个期限正式提起诉讼,这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如果申请人不按时提起正式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依照被申请人的请求,撤销临时禁令并改判由申请人承担临时禁令程序的所有费用。财产扣押财产扣押与临时禁令相互配合使用,这时参展商不但要停止展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还要支付保证金用于担保前述法律程序中的费用。如果参展商不能交出足够的保证金,法庭的执行人员有权对展台上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扣留。执行条件:合理的初步怀疑、存在故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是有效的。财产扣押的救济:有三个月的异议或上诉期限,财产扣押的后续程序是刑事诉讼。西班牙临时禁令临时禁令的目的在于获得司法令状,以禁止展出或公开让售特定潜在侵权产品。因此,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预先禁止某一产品在展会上展出。公证权利人可以请求公证人现场对某一产品已在商品上展会展示的事实进行公证。权利人可请求公证人到展会现场,并证明在展会上陈列的事实和资料。公证文书可用作在事后司法诉讼的证据。意大利证据收集工具证据收集工具是为了收集侵权的官方证据以便在审判时使用。通常来说,如果被告有可能会转移所有与被指控侵权商品有关的证据,原告一方就可以很快(一般二至五天即可)单方(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获得令状,并且通常不被要求提供担保。瑞士中间禁令受害方可向展会所在州的州法院申请中间禁令(瑞士分为26个州,有26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典)。由于各州法律程序都不同,因此无法精确描述这类中间禁令的顺序。不过,这种程序可大致归纳如下:请求中间禁令应该向州高等法院提出(通常是州司法权的第二级)。在其请求中,受害方必须给出所有证据证明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侵犯的严重可能性,以及立即采取措施阻止进一步侵害的迫切需要。止匕外,请求应“单方面”批准,以规避他方当事人撤除或销毁包括假冒产品在内的相关证据的风险。根据该程序,法院可以发出中间禁令禁止他方当事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迫使其撤出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在展产品。这种判决不允许任何拖延,而且无需听取他方当事人的申辩(单方面的中间禁令)。不论决定没收侵权产品还是清查此类产品,法院都有义务按库存清单替他方当事人保存产品。清单上列出的任何存在争议的货物也被禁止出售和展出。止匕外,法院令状还可扣押所有文件,如发票、资产负债表、信用卡收据、会计帐簿、会计软件及有关仿冒产品生产和分销的所有数据。法官可要求申请方提供保证金(银行保函,通常在10,000100,000瑞士法郎之间),以确保在听取他方当事人的申辩后“单方面”中间禁令未得到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对他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中间禁令宣布后,法院将在短时间内听取他方当事人已经授权的申辩。法院将确认或不确认中间禁令。如果这种中间禁令得以确认,则应该进入后续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国海关扣押由权利人申请或海关依职权执行。由权利人申请时,如海关人员发现涉嫌的物品是假冒的,最多可将物品扣留10个工作日,并通知权利人同时向其披露有限的信息,以便权利人确定商品是否属假冒从而可以在海关扣留货物的10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海关会将货物归还。依职权执行时,则会通知权利人及检察官,权利人可在接到通知起3日内向海关申报权利,否则海关会归还货物;如果产品明显是假冒的,并且没收的数量非常有限,则海关人员可以主动销毁这些产品。调查取证程序只能在展会前申请。申请执行的条件为:紧急且理由充分(所谓紧急即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同样的事项讨论过,或者原告知道该事项分别不超过6或9个月;理由要充分,即提供可靠证据)。申请后通常会在1至2天内颁发令状;令状的执行范围根据令状的内容为限,可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从展会中清除出去,并可扣押部分或全部产品。后续诉讼程序必须在“调查”开展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31天内(以较长的为准)提出,否则“调查”就会失效,可能会要求索赔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收及禁令申请时间:必须是展会开始之前。执行条件:紧急且理由充分(紧急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常规过长的诉讼周期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且索赔人对侵权行为的态度也应及时表现出来,即如果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张,其后提出的临时救济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理由充分即需要有能对侵权行为作出迅速评估的最基本的证据)。荷兰(初步)禁止令初步禁止令可分为当事人时间的初步禁令和单方面初步禁令。(1)当事人之间的初步禁令在初步禁令的程序中法院可以针对紧急事项采取临时措施,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被归为此类事项。简易诉讼程序一般只包括传唤及口头听证会。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在传唤被告之前确定口头听证会日期(通常定在传唤后的二至四周之内)。被告可以呈递答辩声明(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只要遵从法定的诉讼程序,双方可以按其所需呈递证据,这意味着任意一方必须有回应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的“合理机会”。如果侵权行为无法合理地予以否定,则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很有可能获得禁令救济,除非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法庭针对法律理据的判决说明了其他问题(比如判决某项专利或商标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且不容忽视。此类证明无效性的证据由被告提出。(2)单方面初步禁令知识产权人也可以提出单方禁令请求,亦即请求将不为被告所知晓。单方禁令救济可解决当务之急,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将遭受“无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救济是临时性的。如果原告没有在法院对准许的请求所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救济就会失效。对于单方面的禁令救济,知识产权拥有人必须向地方法院提交请求。在请求中他必须解释另一方为什么侵权或有侵权的威胁。如果法院认为其请求看起来有效,并且满足“当务之急”的要求,则一般在当天或提出申请的第二天批准请求。被告可请求修改在总结程序中作出的单方面裁决。一般来说,需要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等到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最近的单方面裁决中,如果被告希望针对已批准的初步禁令进行修改,法院通常会择日就修改请求进行审理。证据保全如果有证据可以合理地支持侵权索赔,法院可命令采取临时措施保护有关的证据,如工艺过程说明或侵权货物(样品)。在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法院也可命令将关于货物的原产地和分销网络资料提供给执行官。扣押证据的保密性必须得到保证,请求方无权使用。为获取保存的资料的使用权,必须举行单独的诉讼程序。民事货物扣押知识产权人可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他必须向地方法院提交请求,指控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所人的权利。在推定知识产权人的指控正确的基础上,法院原则上将批准扣押请求,而无需听取涉嫌侵权一方的申述。扣押的货物必须留在原地,或由第三方(通常是执行官)保存。涉嫌侵权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举行简易诉讼程序解除扣押。如果被诉的侵权人证明他没有侵权、或者审议中的知识产权很可能无效,那么就可以解除扣押。法院批准的扣押将设置期限(对外国公司通常是十五至三十天),从执行官首次扣押的日期开始计算。在此期间知识产权人应启动侵权诉讼程序。如果程序没有及时启动,扣押将自动解除。海关扣押货物在侵权事件中,海关只能在成员国申请海关行动后,对涉嫌侵犯成员国有效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这就意味着,荷兰海关只能针对涉嫌侵犯荷兰有效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申请海关行动的主要条件是,申请人(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有关所谓的侵权产品的细节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在报批时能查明货物。海关当局不审查申请人援引的权利是否有效,或者这些权利是否实际上受到了侵犯。海关当局根据上述的细节说明发现产品后,将暂停其验放。接着海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扣押产品的申报人。申请人有机会检查这些产品。货物扣押地所在的成员国的法律将确定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表C.2给出了美国展会主要知识产权规制措施。表C.2美国展会主要知识产权规制措施国家规制措施简介美国海关措施权利人可以将其商标和版权在海关备案,海关在检查进口物品时可以自行认定相关物品是否侵权并决定禁止进口或扣押。对于没有备案的联邦注册商标和版权,海关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处置其仿冒物品。侵权物品被扣押后,如果得不到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将被没收并销毁。对于涉嫌商标或版权犯罪的物品,美国海关的移民与海关执法局有权扣押,相关刑事程序由美国司法部在犯罪行为地的联邦检察官启动。临时禁令美国的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均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权利人维权的有效手段。“临时限制令”适用于诉前,以有效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初步禁令”适用于诉讼程序启动后至判决之前发布,以阻止被告采取特定的行为。法院签发临时禁令要考虑四个因素,(1)申请人实体法上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2)如果拒绝签发临时禁令,申请人是否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3)如果不签发禁令,对申请人的损害是否大于相对人因签发禁令而遭受的损害;(4)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签发程序:通常法院在发放临时限制令前会通知相对人,如果临时限制令的签发没有事先通知相对人,获得临时限制令的申请人必须继续申请初步禁令,法院应尽快对初步禁令申请进行听证。经过听证,法官会决定是撤销临时限制令还是颁布初步禁令。如果申请人没有继续申请初步禁令或起诉,则法院会撤销临时限制令。在单方签发临时限制令的情形下,颁发临时限制令2天(可规定更短时间)后,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或变更临时限制令,法庭对此尽快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决。初步禁令必须通知相对人且经过庭审程序。申请初步禁令时必须提供担保,但如果相对人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则可以不实行禁令;对于初步禁令可提出上诉。扣押涉案物品或人员民事诉讼开始或进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在未来的诉讼中证据不会灭失或转移,或申请人胜诉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由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如扣押物品、冻结账户、拘留涉案人员等,具体类型由法院所在地的州法律所决定。表C.3给出了国内重点展会主要知识产权规制措施。表C3国内重点展会主要知识产权规制措施名称规制措施简介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负责受理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方面的投诉。对不通过投诉接待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受理:审查投诉人员是否符合投诉条件。投诉接待站一般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现场调查:鉴定专家和组委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和初步判断,初步判断为涉嫌侵权的产品,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出具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属。不能举证或不能有效举证的,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可作出“自撤”或“暂扣”的处理决定,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停止展示,同时应当签署处理通知书和承诺书,拒绝签署不影响结果认定,投诉接待站会向所属交易团通报。抗辩: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天内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抗辩成立的,产品可重新进行展出。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辩或者抗辩不成立的,投诉接待站按涉嫌侵权处理。通报制度一个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交易团通报。对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对受到两次交易团通报的参展企业,予以大会通报。对使用一般性展位的涉嫌侵权企业和对使用品牌展位的涉嫌侵权企业,都将减少一定展位数。如前述所涉参展企业再次受到交易团通报的,则取消其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被投诉人、参展企业以及案件相关人员有无视大会纪律、拒绝配合、暴力威胁阻止接待站工作人员调查,投诉接待站可会同大会保卫办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取消其参展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采取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展位或者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的处理方式。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事纠纷处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邀请相关专家进驻,依据进口博览会有关规定调解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公布和发放知识产权宣传手册。受理:投诉需要符合投诉条件并提交申请书、证据、权属证明等材料。处理: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需要在24小时内答复。被投诉人认为不侵权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以及证明不侵权的证据材料;否则应签署承诺书,主动撤下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在展会期间不再展出。被投诉人未在答复期内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不侵权,又不主动撤下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的,服务中心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投诉人违反承诺书,在当届进博览会再次展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的,服务中心可以向展会方建议,依照参展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或取消被投诉人的参展资格。调解: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可以视情况组织调解。投诉档案制度服务中心建立投诉档案制度,整理投诉和处理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相关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可作为下届进口博览会参展资格评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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