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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 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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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 年版).docx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2021年12月7日说明本指引由合规管理、合规重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配合调查及相关法律规定六部分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说明,并列举相应案例。本指引案例包括真实案例和模拟示例,真实案例来源于我国及欧盟、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的处罚案件,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高度违法可能性的行为采取模拟示例的形式,以案释法,阐述认定垄断行为的分析思路,旨在提高经营者垄断风险识别能力,培养反垄断合规和风险预警意识。本指引仅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经营者的一般性指导,不构成法律专业意见。本指引中的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均以指南中的概念为准。本指引仅以发布日期为限提供合规指导,因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实践变化,本指引将适时予以修订。第一章反垄断合规建设1一、合规管理1(一)合规审查1(二)合规报告1(三)合规承诺1二、合规运行2(一)合规风险管理2(二)合规绩效考核2(三)合规管理协调3三、合规保障3(一)合规培训3(二)第三方评估3(三)竞争文化培育4四、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4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5一、垄断协议的风险防范与合规5(一)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5(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12(三)轴辐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15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风险防范与合规17(一)相关市场界定18(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20(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三、经营者集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30(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31(二)横向集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及风险评估35(三)非横向集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及风险评估36(四)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37第三章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规39一、行政性垄断的行为表现39(一)行政性限定交易39(二)妨碍商品自由流通39(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39(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0(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40(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40二、经营者的风险防范与合规40三、公平竞争审查41第四章配合反垄断调查42、主动才艮告42二、配合调查42三、争取宽大处理43四、提出承诺和中止调查申请43第五章法律责任45一、行政责任45二、民事责任46三、刑事责任46(一)串通投标46(二)拒绝配合反垄断执法46第六章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48一、法律48二、行政法规48三、部门规章48四、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48五、规范性文件49六、司法解释49第一章反垄断合规建设一合规管理平台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以下统称“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流程,完善内部机制,规范自身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一)合规审查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反垄断事先预警和事中、事后审核职责,负责对企业运营、决策、对外合作与发展计划中的措施、政策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向员工提供关于反垄断合规建议和指导。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反垄断合规事项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汇报。(二)合规报告平台经营者合规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并对反垄断合规风险做出定期及不定期合规报告。鼓励平台经营者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调查程序和相关应对、整改措施。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制度,妥善保存合规相关档案资料。(三)合规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向社会作出公平竞争信用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层和决策层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其他员工也可做出相应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平台经营者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二'合规运行平台经营者管理层、决策层和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都承担相应反垄断合规责任。鼓励平台经营者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障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鼓励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审计、内控等工作统筹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合规风险管理鼓励平台经营者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夯实相关部门职责,为开展反垄断合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等级,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二)合规绩效考核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把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强化反垄断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组织或者协助业务、人事部门将反垄断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三)合规管理协调平台经营者管理层应注重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应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要求,落实合规制度,配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防范和违规调查、整改工作。三'合规保障平台经营者应持续评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各方面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及外部监管变化,不断调整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优化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实现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命喇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配备熟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司人事编制,并配置年度专项财务预算。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比如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垄断培训,并妥善保存培训文件化信息。(二)第三方评估平台经营者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在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无法或难以给予反垄断合规建议时,可聘请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对企业反垄断合规问题提供咨询。(三)竞争文化培育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把树立并提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列为工作重点。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担负起企业内部普及公平竞争文化的职责,参与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四、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平台经营者业务经营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平台经营者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类型类似,主要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各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定义、具体类型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为准。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本指引仅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反垄断合规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预警。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存在本指引所称的垄断风险的同时,还可能存在违反除反垄断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执法机构也可以依据其他竞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即使不负有本指引所称的反垄断合规义务,平台经营者还可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竞争合规义务。一'垄断协议的风险防范与合规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般而言,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一致性决策;决定是指企业联合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出的书面或口头决议、通知、声明、备忘录等;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进行了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经营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完全基于市场信息和独立意思表示作出的价格跟随等行为,一般被视为平行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一)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在各种反竞争行为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最具竞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且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就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不能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但可以适用宽大制度。行业协会或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也不会因为行业协会或其他经营者组织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而免除处罚。1 .行为表现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具有行业特殊性,表现为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实施垄断行为的特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方式:(1)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2)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3)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4)有助于实现协同的其他方式。2 .风险提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该行为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违法性质非常严重的横向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更容易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发挥与传统共谋行为中相同的沟通作用,并实施价格共谋。既可能表现为固定或变更价格,也包括固定或变更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利用开源代码、通用算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定价、精准投放等行为时,避免实施价格共谋,并提前评估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示例】某平台涉嫌算法共谋A平台开发了一款在线服务预订系统,许多商家都在平台上通过该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特定服务。A平台通过使用特定的定价算法,收集该平台上各商家关于特定服务的价格信息和折扣水平。A平台通过该服务预定系统向商家发送信息,各商家均将该特定服务的折扣率控制在3%以下;如超过3%,该服务系统将自动将折扣率调整为3%。各商家收到A平台的信息后,认为统一折扣率有利于利润均衡,也避免了彼此间的恶意竞争,均未明确表示反对。此后,A平台通过算法,将该系统上所有特定服务折扣率都调整到3%以下。A平台和商家行为涉嫌算法共谋,商家的行为涉嫌构成固定价格的协同行为,A平台涉嫌帮助、促进各商家协同行为的达成和实施。(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该行为简称“限制商品数量”,根据商品价格基于供求关系而变动的原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都可能构成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上述行为制造出供给不足的市场信号,提高商品价格,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示例】某平台涉嫌限制销售数量某省A公司在全省从事水泥生产和销售业务,随着“互联网+”的兴起,A公司开始建设运营水泥电商平台,方便客户在线采购水泥产品。该省的边远市县分散有数家小型水泥厂家,A公司与这些小厂家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这些小厂家的水泥全部放在A公司的水泥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时A公司有权根据当地供求情况对这些小厂家在线销售的水泥数量设置最大销售量值,当在线购买数量达到该最大销售量后,平台将显示无货状态、无法交易,以此确保A公司和各家小厂家的盈利水平。A公司和小厂家的行为严重干预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涉嫌构成限制水泥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该行为简称“市场分割”,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市场分割,在各自划分的市场中形成垄断态势,排除、限制彼此竞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通过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或者通过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方式,都可能构成市场分割,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示例】平台涉嫌分割市场A、B、C平台均在某省范围内从事C2C二手车交易服务。某日,A、B、C三家平台签订协议书结成利益联盟,划分各自经营的市县范围,分别向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进行销售,约定各方划界而治,不得进入对方市县开展业务。为保障”分割销售市场”的执行,还约定了相应不执行协议的处理方式。此后,上述三家平台都执行该协议约定,省内各市县二手车交易市场长期只有某一平台独大,二手车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服务质量也日渐下降。上述行为使三家平台丧失参与竞争的动力和积极性,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简称“限制新技术(产品)”,经营者限制新技术(产品)的形式多样,可能表现为限制投资、研发、购买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多种方式。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比较活跃,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或者算法原理等,直接或间接地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示例】平台涉嫌限制开发新技术、采购新产品A、B、C、D同为从事互联网视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行业会议中,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发展,A、B、C、D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均认为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过高标准会导致企业成本运营过高,因此一致同意不超越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也不采购或使用任何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第三方技术或服务。A、B、C、D四家公司的行为很可能使有利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受到限制,同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并影响平台间围绕服务质量展开的竞争与创新,涉嫌构成联合限制研发的横向垄断协议。(5)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常见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销售商品或者联合拒绝采购、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抵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或排挤现有竞争者,联合起来限定上游或下游经营者不得与其进行交易,从而封锁其采购或者销售渠道。联合抵制的对象既包括发起者之外的其他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也包括发起者上下游的交易相对人。【案例】联合抵制某数字平台案2016年,某数字中介平台推出可以优化运输交易性能的可追溯性软件,该软件使用即时地理定位方法,托运人通过在线界面直接与承运人联系,使托运人和承运人监测和管理车队。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货运交易所、运输商协会、工会等利益相关者联合抵制与该数字中介平台进行合作。货运经营者及相关方呼吁其成员抵制数字中介平台和可追溯性的软件,货运协会也将联合抵制的指示传递给其成员,呼吁成员单位不要与数字相关平台合作。2021年9月,竞争执法机构认定上述行为限制了数字中介平台在货运服务市场的竞争,阻碍了跟踪软件发挥促进经济效率的作用,构成联合抵制交易行为。3 .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风险提示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得,可能降低决策独立性、便于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商业信息。竞争性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价格(如实际价格、折扣、涨降幅度、回扣)、数量、客户清单、生产成本、营业收入、销售额、产能、品质、营销策划、风险、投资、技术、研发计划及成果等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对当前及未来不具有影响的历史性信息敏感程度较低。反垄断法虽然并不直接规制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的行为,但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促进竞争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增加竞争者之间共谋的风险,尤其在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生态系统逐渐多元,“竞争者”呈现很强的动态性特征。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行业务合作的相关方,可能会在其他业务领域与经营者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对于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应当十分慎重,避免主动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如确因并购交易谈判、正常业务合作等需要知悉竞争者的竞争性敏感信息时,应当将获知信息的范围限缩在合作业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正常的业务合作和行业会议中,不可避免地获得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等非公开信息时,需在反垄断合规的前提下进行:(1)对竞争者或交易相对人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予以保密,避免更大范围披露、分享给内部或外部人员,也不得将竞争敏感性信息用于其他用途。(2)竞争者之间应避免直接沟通或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广告方、平台内经营者等第三方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3)避免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收集、中转、传输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提供便利条件。(4)对于竞争者在会议中提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提议时,应留存反对并离席的明确、完整的会议记录。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业务涉及境外时,应及时、准确了解相应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经营者之间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平台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高度关注与竞争者接触、与竞争者之间通过合同、股权或其他方式合作以及在日常商业行为中从事与垄断协议或行为相关的风险。(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只要经营者从事了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且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原则禁止十例外豁免原则)。1 .行为表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1)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2)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3)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等因素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4)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1)将实际转售价格作为交易相对人的考核指标,变相限制转售价格;(2)通过取消优惠、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甚至解除协议等惩戒措施惩罚违反转售价格限制的交易相对人;(3)通过提供返利、折扣、补贴、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方式诱导交易相对人遵守转售价格限制。2 .风险提示(I)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上述行为不以经营者具有市场力量为前提。但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越高,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越强,垄断行为风险也越高。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能够运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方式,比线下销售更容易实施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可能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或者折扣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固定或限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都具有较高的垄断行为风险。【案例】某公司转售价格维持案2013-2018年间,A公司对线上零售商销售某商品设定了最低转售价格,线上零售商必须以某种价格或高于某种价格在线销售该商品。A公司监控零售商的价格并向未遵守最低价格的线上零售商施压,促使零售商修改低于该最低价格的网上报价。为便捷执行该协议,A公司使用软件在线实时监控线上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并确保零售商广泛遵守其定价政策。A公司还通过线上零售商的互相举报监控零售商的打折行为,以协助监控零售商的销售价格。A公司的纵向垄断行为限制了品牌内部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并剥夺了消费者获取低价商品的机会。2019年8月,竞争执法机构认定A公司构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除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之外,一些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非价格协议主要表现为针对销售地域和客户限制,如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分销协议、限制被动销售、限制交叉供货等。纵向非价格协议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认定时会考虑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以及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各种因素。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合作协议、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数据和算法等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多样。实践中,平台经营者以提供某种程度的投资或平台资源为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或合作方签署具有排他性的独家交易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合作方在其他竞争性平台销售商品或展示作品。排他性协议可能具有正当理由,但如果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在排他性协议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示例】某平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平台A拥有海量用户和众多流量,该平台推出合作协议和相关运营资源协议,要求合作方和A平台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间和A平台建立独家合作关系。协议要求合作方仅可通过A平台及其关联平台合作,未经A平台事先许可,不得同任何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否则将被认为根本违约进行追责。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平台A并未在自身经营所需之外给予合作方资金等实质性投入,合作方也并未因与平台A的独家合作获得优先推广等额外的流量资源。平台A通过与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合作方签订排他性协议,将其作为提升用户点击率的竞争策略,极大提升了平台的流量,严重影响了A平台竞争者与其竞争的能力,平台A通过排他性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涉嫌构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3)最惠国条款在平台经济领域,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即“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可能间接地促成横向垄断协议,也有可能产生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在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评估最惠国条款的纵向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关注最惠国条款的覆盖范围,特别是最惠国条款除了限制供应商在自有平台上提供更低价格外,是否还限制在其他平台上提供更低价格。止匕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三)轴辐协议的行为表现与风险提示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借助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经营者进行组织、协调,达成或实施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1 .行为表现在平台经济领域,轴辐协议主要体现在平台经营者利用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上下游交易关系,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组织或帮助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轴辐协议表面上由一组彼此独立的纵向协议构成,通常表现为销售、代理、服务等方式,但实质是辐条经营者借助与轴心经营者的纵向协议达成彼此间的横向共谋。轴心经营者作为辐条经营者之间信息交流的媒介,间接促成了辐条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在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帮助下,促成了具有竞争关系的辐条经营者实施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2 .风险提示基于互联网行业网络外部性、用户多栖性、服务跨区域性特点,平台经营者比传统线下企业更容易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和实施轴辐协议,行为更具有隐秘性与技术性。轴幅协议表现形式复杂多变,分析该协议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制的垄断协议,一般根据辐条经营者是否应知或者明知其他经营者与轴心经营者签订相同、相似或者具有相互配合关系的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违法性判断时,会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所处行业领域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平台经营者可能向多家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也可能向多家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下游企业供应商品。平台经营者在与上游或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即使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均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应避免组织、协调、帮助具有竞争关系的上、下游企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案例】某平台电子书轴辐协议案A平台通过“批发模式”+“低价”在电子书市场上占有90%的市场份额,A平台电子书全部以9.99美元出售。2010年1月,B平台上线了电子书应用功能后,B平台和各出版商协商并签订T“代理模式”+“最惠国”协议,并向出版商表示这是从A平台夺回定价权的唯一机会,约定各出版商可以自行对B平台上的电子书定价,但出版商必须保证B平台享有和其他电子书零售商同等的最低价格待遇,该提议得到了出版商们的一致认同。在出版商的要求下,A平台也放弃了“批发模式”,随着代理模式的推行,出版商开始不约而同地对电子书提价,B平台销售的电子书价格也从9.99美元上涨到12.99美元。竞争执法机构认为,B平台通过与出版商签订“最惠国”协议,促成了电子书销售模式由批发模式向代理模式转变,并提升了销售价格,是与出版商进行轴辐合谋的表现。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风险防范与合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内不正当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为:第一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还可以根据个案决定是否进行相关技术市场界定;第二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结合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经营者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第三步,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滥用行为;第四步,分析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五步,认定经营者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相关市场界定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替代性分析是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首先对平台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特别是分析该平台对平台各边交易相对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以及具体服务匹配了各边交易相对人的相应需求。然后对商业模式类似的、有替代可能的商品进行替代性分析,进行替代性分析时具体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第九条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四条。多边性是平台经济领域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特点。在实践中,需要对多边的商品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综合确定有替代可能性的商品是否应划入同一相关市场,进而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聚焦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针对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分析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也可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包含多边的平台作为相关商品市场。通常直接促成双边交易的平台,可优先考虑界定一个包含多边的平台作为相关商品市场。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同样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性和跨地域性,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需要根据平台服务的特点来确定地域范围,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案例】某公司限定交易案相关市场界定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A公司限定交易案的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首先确定涉案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提供的具体服务,即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其次根据具体的商业模式和服务初步确定可能具有替代性的相关商品市场。从相关市场是否需要扩大的角度分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的替代性;从相关市场是否需要进一步缩小的角度分析: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替代性;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替代性;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替代性。针对上述可能的替代性商品,分别从消费者、商家的角度,进行需求和供给替代分析。最后确定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同样从消费者、商家的角度,进行地域范围的需求和供给替代分析,考虑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特点,确定该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或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业特征以及动态竞争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一般而言,经营者的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都可以作为评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别用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差别待遇予以简化表示。1 .不公平价格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公平价格一般认为是对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的不合理剥削,既可以被经营者用来谋取垄断利润,也可以用来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相关产品收取过高价格,而该产品又是购买人用以生产其他产品的投入品(原材料),购买人的盈利能力将会受到削弱,甚至会导致购买人在下游市场无利可图,并可能被排挤出下游市场。(1)行为表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以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而销售或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以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而大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明显低于成本降价幅度而大幅降低商品购买价格;在服务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平台服务价格的抽成比例或者大幅降低购买服务的价格;都有可能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2)风险提示平台经营者不合理提高平台服务价格或者抽成比例,作为实现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手段,还会实施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及等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风险较高。相关市场进入障碍越高,市场运行过程中就越难以在可预期的时间内矫正不公平价格行为,当不公平价格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攫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平台内经营者或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垄断行为风险就越高。【示例】某公司软件服务涉嫌不公平高价A公司在软件发布平台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公司对所有通过其平台发布软件的开发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并对所有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的软件应用内购买交易进行提成。为了谋取垄断利润,在运营成本、供需结构、交易环节等均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A公司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佣金和软件应用内购买提成比例,造成了软件开发者成本提高、收入减少,严重损害了软件开发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涉嫌构成不公平高价行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 .低于成本销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短期来看,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似乎有利于消费者,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低价销售的真正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一旦不存在市场竞争,经营者就会提高价格,不利于消费者长期利益。(1)行为表现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当平台经营者有足够的财力实施交叉补贴,即使平台经营者并不参与平台内经营者定价,但是通过补贴同样可以对其他平台经营者产生“掠夺”效果。如果平台经营者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取消补贴,再大幅提高服务抽成,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具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低于成本销售。(2)风险提示在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价格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分别考虑对竞争者的“排挤”效果和对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掠夺”效果。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会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涉及多边市场时,可能还需要综合分析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实践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有可能为拓展业务领域、发布新商品等目的,通过提供红包和补贴的方式以极低的收费甚至免费为用户提供商品,对平台用户或消费者实施反向补贴,在获得用户规模后再开始提价。一般而言,在合理期限内基于发展新业务、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吸引新用户或开展促销活动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的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平台经营者超出合理期限长期提供补贴,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垄断行为风险。【示例】某芯片公司涉嫌低于成本销售A芯片公司在某种移动通信基带芯片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市场上的新进入者B、C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壮大。为了将B、C排挤出市场,A公司向下游的数家主要客户通过提供折扣、返利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基带芯片,导致B、C的客户和订单大量流失,B、C公司经营利润大幅下降,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投资逐步减少,其他潜在的竞争对手更无法进入相关市场,B、C公司最终被迫退出市场。B、C公司被排挤退出市场后,A公司大幅度提高基带芯片的销售价格,下游客户只能从A公司购买的高价基带芯片,并最终将高价转嫁给消费者,A公司涉嫌构成低于成本销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3 .拒绝交易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但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可能会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购买或销售商品,严重情况下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该行为就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1)行为表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是因为交易相对人不接受垄断高价或低价,或者不接受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也可能是基于排除、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在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利用平台规则、算法、流量分配等方法,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技术措施,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开展交易。(2)风险提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用户或第三方使用平台服务或接入其平台,或者限制或变相限制、降低用户或第三方与平台的互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垄断行为风险。特别是当平台经营者和用户或第三方之间此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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