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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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docx
吉林省公安厅文件吉公办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对外发布)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内部实施)已经省公安厅2017年第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实行案件线索有奖举报,是省公安厅党委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再造警务流程的创新之举,是拓宽“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业务辐射范围、丰富平台功能、提升平台影响力的有效载体。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警种责任,强化线索流转监督,确保举报办法和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尽快见效。二、迅速组织开展应用培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重点围绕举报线索甄别转办、核查信息分流反馈、警综平台案件办理、有奖举报审批、兑现奖励和信息备案等内容,通过网上培训、视频教学、集中学习、实战练兵、小教员授课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全警应用测试和培训。培训对象要突出各级公安机关平台办、指挥中心、经侦、治安、户政、法制、警保、督察、刑侦以及派出所等部门警种,使基层公安民警对举报办法实施办法和系统应用、操作流程做到熟练应用,群众举报线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和兑现奖励。三、广泛开展动员宣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广泛发动广大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和治安保卫力量,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印发宣传单、定制小卡片,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有效载体,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最大限度动员群众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主动参与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中来。四、全力抓好督导落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遵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奖励经费预算,奖励经费从办案经费中(情报费科目)列支,以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报奖金报销单作为财务支出审批凭证,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业务档案留存备查。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定,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审核把关和考评监督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将工作成果与综合考评、岗位考核挂钩,有效促进有奖举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吉林省公安厅2017年2月18日吉林“互联网+公安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脑端、手机APP端上传文字、照片、视频方式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吉林省内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第四条对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查破行政案件,且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元:1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2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奖励300至1000元。(三)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A级逃犯奖励50000元;每抓获1名B级逃犯奖励100oo元;抓获其他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第五条对于提供下列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特殊标准予以奖励:(一)火灾隐患线索1 .经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2 .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二)涉枪涉爆案件线索1 .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2 .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3 .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4 .破获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5 .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6 .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三)涉暴恐案件线索为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00OO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3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300000元。(四)涉毒案件线索1 .查获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但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500元。2 .查获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给予奖励(缴获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数量按比例折算):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3000元;50-1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100O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3 .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种类及数量给予奖励: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oo元。4 .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给予奖励: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5 .查获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00oo元。(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提供肇事车号、车主、肇事司机姓名等有价值线索,抓获交通肇事逃逸者,成功侦破逃逸案件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给予奖励:1 .破获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给予500元奖励;2 .破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3 .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4 .破获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六)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线索1 .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每举报1名违法外国人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2.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达20人以上的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对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提供组织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提供引带、运送等参与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提供被组织偷越国(边)境人员5人以上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第六条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七)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第七条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举报人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或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规定或协助他人套取奖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十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核实身份及奖金发放的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传文字、图片、视频方式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吉林省管辖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第三条有奖举报实行如实举报、每案必查、查实有奖、冒领必究的原则。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市、县公安机关成立违法犯罪网上有奖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主任由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具有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职能的部门以及科通、法制、警保、督察、宣传、“互联网+公安”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奖举报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指挥中心受理举报人通过平台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接警、派警、转办、统计;协调做好IlO接处警平台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及运行保障工作。(二)国保、经侦、治安、禁毒、经文保、出入境、网安、刑侦、交管、边防、消防等办案部门负责对指挥中心转办的属于本警种管辖的案件线索进行查证、案件侦办及反馈;负责对案件线索举报人是否应予奖励提出申报意见,办理奖励审批手续。(三)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申报的案件线索举报人是否应予奖励进行审核。(四)科通部门负责网上线索有奖举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五)督察部门负责对案件办理及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六)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审批和发放。(七)宣传部门负责有奖举报相关对外宣传工作,提高有奖举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A)“互联网+公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平台内外网举报信息巡查、数据汇总、评估分析、功能优化及提出技术需求。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微信报警和线索举报接处警工作细则的规定受理并及时处置。第七条办案单位接到指挥中心转办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将警情处理结果反馈指挥中心,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进入警综平台案件查办流转环节。一般案件及逃犯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指挥中心反馈。重要案件及逃犯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查证反馈。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先反馈先期处置情况。第八条有效举报线索应按照“谁查证、谁回告”的原则,及时通过平台将举报线索查证情况回告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要求说明原因的,由办案单位负责向举报人作出解释。第四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对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查破行政案件,且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元:1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2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奖励300至1000元。(三)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A级逃犯奖励50000元;每抓获1名B级逃犯奖励10000元;抓获其他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第十条对于提供下列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特殊标准予以奖励:(一)火灾隐患线索1 .经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2 .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二)涉枪涉爆案件线索1 .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2 .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3 .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4 .破获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5 .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6 .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三)涉暴恐案件线索为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00oo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3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300000元。(四)涉毒案件线索1 .查获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但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500元。2 .查获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给予奖励(缴获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数量按比例折算):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3000元;50-1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10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3 .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种类及数量给予奖励: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Oo元。4 .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给予奖励: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5 .查获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0000元。(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提供肇事车号、车主、肇事司机姓名等有价值线索,抓获交通肇事逃逸者,成功侦破逃逸案件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给予奖励:1 .破获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给予500元奖励;2 .破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3 .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4 .破获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六)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线索1 .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每举报1名违法外国人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2 .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达20人以上的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对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提供组织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OO元奖励;提供引带、运送等参与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提供被组织偷越国(边)境人员5人以上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第十一条上述奖金以线索条数计算,明确规定按人或缴获物品数量及其他计算方式的除外。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一个账号按1人计算。第十二条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七)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第五章奖金审批、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办案单位应当在行政案件结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经济类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X在逃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5日内,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拟定奖励金额提出具体意见,通过警综平台自动生成并填写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签。原则上审批程序通过警综平台线上流转,不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可以下载表格线下审批。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应在奖金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平台举报编号,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举奖金报销单(附件2),由经办民警及办案单位领导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第十五条警保部门对办案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第十六条奖金发放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第十七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超过20日内未提交核实身份及奖金发放的相关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八条奖励经费在各级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应列入年度公安部门预算。奖金发放数额较大的,根据实际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追加。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以不作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责任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严禁民警将工作中发现或经营的违法犯罪线索转为举报线索套取奖金,严禁截留、挪用奖金或者拖延发放奖金,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及责任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惩。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牵头,按照涉奖金额2000元以上每案必查、2000元以下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线索查证及奖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省公安厅督察部门至少每半年牵头组织一次集中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报全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抄报: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改革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家福副省长,厅党委成员。抄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森林公安局、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长春铁路公安处,走私犯罪侦查局。吉林省公安厅2017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