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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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进行的工作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第二章提醒第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出提醒:(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对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发出工作提醒;(二)对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需要做出进一步提醒的;(三)特殊时期需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的;(四)近期全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个别行业领域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的;(五)国务院安委办、市安委办等上级组织开展巡查、督查、考核等重点工作;(六)其他需要工作提醒的情形。第四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提醒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并落实相关工作。第三章交办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问题交办函:(一)由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的督查检查、明查暗访、交叉排查等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二)由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区政府督查力'、区委督查办等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交叉排查、明察暗访等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三)由镇街或者区级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需要由区安委办协调解决的;(四)由群众反映或12350举报的应该由相关行业部门和镇街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五)其他需要工作交办的情形。第六条相关单位自收到交办意见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四章督办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一)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或亡人事故的;(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督查数据分析,区域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依法从重"(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既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又要依法倒查政府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四)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专项督办落实的;(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八条被督办的单位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五章通报批评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在全区通报批评:(一)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二)各类报表数据不实、虚报谎报的;(三)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力,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不落实的;(四)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五)对交办、督办的安全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六)发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情形的;(七)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形。第十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六章约谈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分级分类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相关镇街、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二)发生一般事故由分管安全生产或行业领域的区领导约谈相关镇街、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发生涉险事故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相关镇街、部门分管负责人;(四)参照上述情形,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十二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需要约谈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程序。(二)需要约谈各镇街政府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程序。第十三条约谈批准后,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方)主动沟通,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十四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第十五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七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十八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方应当在1个月之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需要延长期限的,须向发起约谈方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被约谈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工作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二十条有关单位被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市属驻荣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区安全生产督力'、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