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美妆产业发展规划.docx
十五五美妆产业发展规划思路;第三章为重点任务;第四章为保障措施。本规划由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办公室组织编制与实施。本规划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化妆品杂志社、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北京工商大学中国化妆品研究中心、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及时间仓促,谬误难免,敬请各位业内专家同行不吝赐教,提出宝贵意见,以推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一章规划背景1第一节发展基础1一、区位条件优越1二、特色植物资源富集1三、承载平台较好2四、市场潜力较大3五、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深受消费者青睐3第二节主要问题4一、产业基础较为薄弱4二、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4三、产业转化能力较弱4四、产业引导政策还不明晰4第三节发展机遇5一、国家战略机遇5二、行业政策机遇5三、转型发展机遇5四、产业转移机遇6五、产业布局机遇6第二章总体思路7第一节指导思想7第二节发展原则7一、坚持市场导向,差异发展7二、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7三、坚持质量优先,品牌发展8四、坚持规划引领,融合发展8第三节发展目标8一、美妆工业8二、美妆服务业8三、美妆农业8第三章重点任务9第一节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绿色制造基地9一、高起点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园9二、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9三、加快发展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配套产业10四、推动构建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标准体系10第二节打造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城市名片11-发起成立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创新发展联盟11二、举办金佛山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发展论坛.11三、打造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体验消费目的地11第三节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原料供应基地12一、建设特色植物生态种植基地12二、建设交易集散地12三、建设特色植物原辅料供应基地12第四章保障措施13一、强化组织领导13二、强化政策引导13三、强化人才支撑13参考文献14名词释义16附件1建议重点对接的目标企业(单位)18附件2主城都市区布局图20附件3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录21附件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255%,生物多样性丰富,拥有种类繁多、品质独特的道地中药材,素有“植物王国”“世界生物基因库”“中华药库”之称。据金佛山生物资源名录记载,有植物资源5907种,其中药用植物资源4180种,约占全国的38%、市的77%0区海拔高差近2000米,立体气候明显,地形地势多样,土壤质地以壤土为主,土壤PH值6.0-7.5,特别适合多种中药材种植,历来是道地药材重要种植基地,目前,全区中药材生态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品种主要包括玄参、白芷、大黄、白术、桅子、杜仲、黄连、前胡、天麻、黄柏、木瓜等。是武陵山区和大娄山脉的中药材集散地。以金佛山为中心的及周边区县常年种植中药材100万亩以上,常年出产中药材2.5万吨以上。建设中的中国金佛山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占地138亩,正在构建中国西部中药材交易市场。三、承载平台较好近年来,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业园区“一园四组团”总规划面积44.47平方公里,已建成15平方公里。各组团基础设施完善,发展要素齐备,基本形成中医药、铝材料、页岩气、新型建材、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六大主导产业集群。其中,大观组团是唯一的中医药产业科技园区,重点发展中药制造业,现已签约项目60个,协议引资411.4亿元,落户现代中药、保健品、化妆品等企业22家,引进的华润三九、河北金木等知名企业,规划在当地开发中药提取物,为开发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创造了有利条件。水江组团重点发展精细化工。为发展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落地、扩容、提速、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创新创业平台。四、市场潜力较大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国,2020年,全国化妆品零售总额3400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化妆品零售总额36.72亿元、同比增长12%o美妆产品有较大的市场潜力。解放碑、洪崖洞、金佛山、仙女山等景区景点成为全国知名的“网红打卡地"每年吸引大量游客慕名前来,成为我国美景、美食、美女集聚地,带动了当地美容、美体、美甲等美妆产品消费。2019年,接待游客6.57亿人次、旅游综合收入5739.07亿元,其中入境游客411.34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5.25亿美元。接待游客2502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04.5亿元。五、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深受消费者青睐近年来,化妆品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转变,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植物萃取技术开发的化妆品逐渐深入人心。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推出特色植物化妆品品牌,高校、科研机构加大植物化妆品研发力度。发挥植物资源优势,开发和承接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产业,符合化妆品产业发展的方向。第二节主要问题一、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美妆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截至2020年,市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4家。同期,广东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884家、上海市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27家。与广东、上海等地相比,化妆品产业在制造能力、研发水平、人才储备、产业配套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美妆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化妆品生产企业1家,生产规模较小、创新能力不强、品牌效应不大。及发展美妆产业需要的原料、包材、装备等配套产业链条还不完善。二、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对照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及美妆产业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缺乏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研发机构、公共检测认证与标准平台、设计与文创平台、系统化营销平台。三、产业转化能力较弱拥有品类丰富的特色植物资源,但资源优势未转化为产业优势。特色植物资源没有作为化妆品的原料进行开发,植物提取能力不强,已开发的植物资源化妆品未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占有率不高。四、产业引导政策还不明晰区发展中医药产业有比较系统的规划指引和政策措施,但针对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的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还在探索中。第三节发展机遇一、国家战略机遇近年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成渝双城经济圈战略,全面提升了在全国的能级和位势。2020年11月,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为及发展美妆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二、行业政策机遇2020年6月29日国家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化妆品监管的基本法规,是覆盖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是美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指引着产业的发展方向。新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为发展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引领。三、转型发展机遇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化妆品品牌强势抢占中国市场,中国民族品牌通过极具东方之美的美妆秘籍强势崛起,增长势头已经明显强于国际化妆品品牌,赢得了消费者认可。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观念的转变,国内化妆品市场增长迅速,特别是植物原料为功效成分的化妆品深受消费者追捧,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发展前景广阔。四、产业转移机遇长期以来,我国化妆品重点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布局调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受资源、人力成本、环境、市场、行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影响,化妆品产业有向内地转移趋势。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环境成熟,具备承接产业转移的综合优势。凭借中医药产业发展基础和特色植物资源优势,更具条件承接发展美妆产业。五、产业布局机遇大力发展消费品工业提出建设西部地区消费品工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创意创新中心,其中把美妆产业作为新兴消费品产业进行培育。作为的大健康产业集聚区、消费品工业高质量集聚区,把作为全市美妆产业基地进行重点布局,在政策上给予联动支持。总之,发展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得天时、地利、人和,只要下定决心,久久为功、持续用力,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城市名片。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阶段、践行新理念、融入新格局,发挥金佛山特色植物及中药材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与美妆产业深度融合,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制造为龙头、旅游为推动,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绿色制造基地、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原料供应基地,打造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城市名片。到2030年,力争成为国家重要的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基地;到2035年,力争把打造成为我国知名的植物美妆小镇。第二节发展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差异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美妆产业发展规律,把握市场需求,细分产品种类,突出特色。二、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美妆产业中的核心作用,大力引进创新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原料及产品。三、坚持质量优先,品牌发展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品牌产品、知名体验店。四、坚持规划引领,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强化要素配置,推动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与大健康、中医药、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节发展目标到2030年,力争实现美妆产业产值50亿元以上,基本建成产业集聚、链条完整、特色鲜明、品牌响亮、竞争力强的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基地。一、美妆工业到2030年,力争实现全区美虹业产值45亿元以上,培育5亿级企业2家以上、亿级企业5家以上、知名品牌5个以上。二、美妆服务业到2030年,力争实现全区美妆服务业综合收入5亿元以上。三、美妆农业到2030年,力争实现全区美妆特色植物资源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第三章重点任务第一节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绿色制造基地一、高起点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园在中医药产业科技园区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园,首期规划建设1平方公里,远期规划拓展到3平方公里以上。紧扣美妆产业发展需要,高起点布局先进制造、科研孵化、展示体验、技术培训、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功能,推动构建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制造体系,重点发展美肤产品、美容产品、护发产品、特殊功能化妆产品等。二、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依托行业协会、媒体、联盟等组织,大力引进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美妆产业龙头企业,带动美妆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探索“超级工厂”模式,采取集约、集成、集中方式,为国内外知名美妆企业提供OEM代工服务,短期内迅速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影响力。探索区块链分布式商业模式,拉动企业入驻,构建城市品牌。建设美妆产业科技孵化园,为高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搭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发挥金佛山特有植物一代种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化妆品原料和配方,研制受市场欢迎的中高端美妆产品,形成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发源地。三、加快发展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品配套产业围绕美妆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工业园区“一园四组团"加快发展包装、设计、文创、装备、耗材等配套产业,积极引进培育政策研究、运营管理、品牌营销、创业孵化、标准制定、技术咨询、会展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四、推动构建特色植物资源美妆产业标准体系对照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着眼于打造美妆品牌产品,推动构建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的企业、地方、行业和国家标准体系,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美妆质量安全平台,助力美妆产业及品牌发展。时尚。第三节建设特色植物资源美妆原料供应基地一、建设特色植物生态种植基地根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结合市场需求,突出道地性和适宜性,选择一批重点发展植物资源品种,建立优良种源繁育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形成地理标志、区域品牌。二、建设交易集散地依托中国金佛山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集初加工、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展示交易等功能齐全的特色植物资源交易集散地,为美妆产业提供植物资源的供应保障。三、建设特色植物原辅料供应基地着眼于全球植物美妆产品原料需求,大力引进培育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企业,在大观组团或水江组团建设提取工厂,加快构建以植物原料为特色的全要素美妆原辅料供应体系。参考文献L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4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5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6 .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7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8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9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0 .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11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额政策的通知12 .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13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14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5 .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30年)16 .市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17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18 .区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19 .区促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30年)20 .市区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年)21 .金佛山生物资源名录名词释义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色植物资源指在中国境内自然环境下生长且能够明显体现中国特有元素的植物物种(含特定使用部位)的集合。特色植物原料:指以中国特色植物资源为来源,通过天然采集、机械加工、提取、精制或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不含化学合成)制备的符合化妆品原料安全性且具备明确功效表达的植物原料。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指以中国传统优势项目为指导,以化妆品已使用原料范围内的中国特色植物原料和原料间的优化组合为功效承载,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化妆品。OEM:俗称代工生产,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区块链分布式商业模式:分布式电子商务是面向未来数字经建议重点对接的目标企业(单位)序号类别目标企业(单位)合作内容1技术服务类北京匚商大宇政策咨询、技彳及研发2成都口卜医药大学政策咨询、技彳片研发3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药用植物研究4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政策咨询、技术研发5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检测试验、试验发展6资生堂(中国)研究开发中心共建研发平台7中国食口口约口口止业质里女全促进会标准制定、政策研究8中国化妆品杂志社品牌策划、宣传推介、招商引资9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共建商贸平台10美妆行业协会、美妆品牌粉丝社群开展研学旅游11产易美生贸族韩国爱茉莉太平洋生产护肤、美白、护发产品12韩国LG生活健康生产护肤、美白、护发产品13日本花王集团生产美容护理用品、健康护理用品14日本高丝集团生产美容化妆品、护肤化妆品15北京市植物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香精香料、化工原料及产品16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药化妆品、食品、医疗产品王城都市区布局图开州云阳万州梁平长寿彭水江津瀑江酉阳奉节巫山石柱丰都垫江忠县长寿荣昌江津三s三三南川“两江四岸“核心区中心城区:渝中、大渡口、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北陪、渝北、巴南同城化发展先行区:长寿、江津、璧山、南川重要战略支点城市:涪陵、合川、永川、泰江-万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庾里女壬。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新原料研制报告;(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第五十五条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