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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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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工作组2.4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3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提升5.8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6.4 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信息保障7.4 设备设施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7.6 人力资源保障7.7 社会动员保障7.8 科技保障7.9 宣传和培训8附则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参照情形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4)做好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工作组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引导、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到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相关部门和地方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办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等。灾情管理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转移安置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物资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救灾捐赠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牵头,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组成。按职责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按照捐赠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疾控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秩序维护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宣传引导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恢复重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技术支撑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组成。按职责分工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现场应急测绘、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灾情研判和灾后评估。2.4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等市民热线反映涉灾需求。4灾情信息管理1 .1灾情报告1.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1.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1.1.3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1.4 龙卷风、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1.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1.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1.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2 .2会商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 .3信息发布4.1.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4.1.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43.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 .1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启动一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省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2)派出现场工作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5)转移安置群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及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7)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提供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11)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5.2二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5.2.3 响应措施启动二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2)派出现场工作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5)转移安置群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及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7)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提供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11)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力'、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5.3三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5.3.3 响应措施启动三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转移安置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7)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根据需要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10)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1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5.4四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o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5.4.3 响应措施启动四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转移安置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7)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5.5.2 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事项。5.6 响应联动5.6.1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5.6.2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向相关设区市通报,所涉及设区市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设区市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5. 7响应提升救灾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6. 8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 1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6.1.2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6.1.3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确保安全。6.2.4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但局部灾情严重的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6.2.5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2.6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2.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2.8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 3冬春救助6.1.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6.1.2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会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6.1.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6.1.4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并确定省级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6.1.5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7.1.2 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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