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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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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月一、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实施,并基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内容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1.3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或完善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或办法时,应参照本导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1.4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二、术语2.1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2.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2.3申请对象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2.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补贴家庭。2.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时,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三、基本规定3.1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和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模,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加以实施。3.2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应包括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和使用监管等。3.3 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海南省标准规定。3.4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Itf到60Itf为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itf;针对多孩和家庭成员较多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3.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3.6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公租房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3.7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包括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实行年度复核。3.8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应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3.9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同时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严格规范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完善公租房信用体系。3.10 10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管理应依托海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四、准入管理4.1一般规定4.1.1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未婚、离婚或丧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入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 .现役义务兵;3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4 .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4.1.2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住房保障部门应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4.1.3申请对象应如实申报其拥有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同意或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及年度复核。4.1.4住房状况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当地应无住房或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住房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所有住房,具体审核地域范围及住房属性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作为家庭成员。4.1.5收入审核。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省民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4.1.6财产审核,应包括申请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4.1.7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房屋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4.1.8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设区的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各区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整改,相关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4.2申请对象类别4.2.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4.2.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具体标准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4.2.4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协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4.2.5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就业且缴纳一定时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困难家庭。4.3申请条件4.3.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申请人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4.3.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3 .家庭财产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乘以当地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可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均住房面积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计算)的总额或当地规定;(2)在当地无住房(含住宅、公寓、商铺等),或仅拥有一套自用住宅且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当地规定的面积,在市县政府规定范围外的农村居民家庭在原有宅基地住房除外;(3)拥有不超过1辆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应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如拥有其他正常使用的运营机动车辆、船舶或登记的大型农业机械,其总价值应低于市县政府规定。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经使用的月数×月折旧系数0.7%,新车购置价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购买时车辆市场价计算且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O(4)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4 .3.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2 .家庭财产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乘以当地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可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均住房面积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计算)的总额或市县政府规定;(2)在当地无住房(含住宅、公寓、商铺等),或仅拥有一套自用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当地规定的面积,在市县政府规定范围外的农村居民家庭在原有宅基地住房除外;(3)拥有不超过1辆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应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如拥有其他正常使用的运营机动车辆、船舶或登记的大型农业机械,其总价值应低于市县政府规定。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经使用的月数×月折旧系数0.7%,新车购置价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购买时车辆市场价计算且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O(4)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 .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协议)或持有当地营业执照或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户籍不在当地的,应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4 .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4.4办理流程4.4.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流程见附件14.4.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见附件24. 4.3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主要依托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比对。5. 4.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完毕,申请对象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码,该码为住房保障对象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保障事项的唯一编码,终身有效。五、配给管理5.1一般规定5.1.1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凭住房保障资格码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和租赁补贴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或租赁补贴。5.1.2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户型,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5.1.3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房源地段等因素,按申请对象类别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或租金标准。5. 2实物配租5. 2.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组织摇号配租,对优先对象可以结合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实施优先摇号配租。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申请人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5. 2.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所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配租对象应当通过海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源信息(含地址、面积、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推荐使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5. 2.3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6. 3租赁补贴5. 3.1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海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协议模板见附件3)o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6. 3.2租赁补贴期届满需要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补贴保障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领租赁补贴,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六、配后管理6.1 一般规定1.1. 1.1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服务事项,可以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1.2. 2积极推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可参照附件3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水平。1.3. 3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1.4. 4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下列事项:1 .办理入住和退房相关事项;2 .租金收缴和房屋管理事项;3 .维修养护和日常检查事项;4 .其他综合管理事项。6.1.5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意见征询机制,定期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各项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6.2入住管理6.2.1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向其明确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责任及物业服务规约制度等。6.2.2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采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基本信息,及时建立实物配租家庭档案。6.2.3实物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就业、入伍、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6.3租金收缴6.3.1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首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应超过月租金的三倍。6.3.2实物配租家庭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6.3.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6.4物业维修与日常巡查检查6.4.1实物配租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6.4.2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按约定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收取相应费用。6.4.3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等隐患相关的下列方面进行房屋巡查检查并记录:L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2 .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的;3 .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4 .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5 .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6 .巡查空置房源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6.4.4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巡查。6.4.5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探索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服务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预筹专项维修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6.5退出管理6.5.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6.5.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L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用于经营性用途的;3 .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4 .破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6 .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或不支付应付维修费用;7 .不配合住房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复核住户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乙方及同住家庭成员应当予以配合。8 .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租赁房屋安全隐患;9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10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1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物实配租的;12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13 .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者违约情形的。6.5.4住房保障部门在年度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6.5.5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在组织退房验房时,应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状况、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6.5.6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6.5.7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申请公租房情形分类及材料清单序号情形分类提供材料名称可通过数据共享进行减免(是/否)提供形式备注1所有情形身份证是免提交2所有情形户口簿否免提交3所有情形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免提交4所有情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清单是免提交5所有情形车辆购买发票是免提交6所有情形学历证明是免提交7所有情形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是免提交8非低收入人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否拍照上传平台9非本地户籍居住证是免提交10未婚无是免提交11已婚结婚证是免提交12离异离婚证是免提交13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否拍照上传平台14低收入人群低保证、特困证等低收入证明材料是免提交15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退役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否拍照上传平台16残疾人员残疾证是免提交17孤儿、孤寡老人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否拍照上传平台18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特殊贡献奖励人员荣誉证书否拍照上传平台19居住危房人员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否拍照上传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立智能管理系统,应包含安防管理、小区服务、数据分析等功能。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服务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三、安防管理安防管理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满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和居民要求。(一)人员出入管理L小区门口或楼宇单元门口的入口和出口方向应设置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刷身份证、扫码通行等一种或一种以上方式组合的门禁管理系统。2 .门禁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小区内常住人员以及物业工作人员出入权限、出入时段的管控。3 .门禁管理系统在网络正常情况下应联网运行,在断网情况下应能脱机运行,实现自动监测联网状态、自动采集并上传数据。4 .对于常访人员(如子女、快递人员、特殊人群的护理人员等)和非常访人员(亲戚、朋友等),应设置其访问权限,待信息核验后可自由通行。5 .门禁管理系统应实时监控所有门禁出、入情况和启、闭状态,并可实时提取人员出入记录。6 .门禁管理系统应智能监控强行闯入、非法破坏公共设施、门禁长时间未关闭等信息并发出警报。7 .欠租人员出入门禁时,门禁系统应自动提示欠费状态,对长期欠费不缴的居民,工作人员可远程取消其门禁权限。(二)车辆出入管理1 .符合车辆使用条件的配租家庭应登记车辆信息,录入的车辆信息应与人员信息相关联。2 .应设置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拍摄、读取、识别、记录人员和车辆信息等功能。3 .对于有出入权限的车辆,信息核验一致后,系统自动打开道闸放行。对于来访、装修、搬家等临时停放车辆,应由小区常住人员到物业登记车辆和具体通行时段等信息,系统自动予以放行,待该车辆离开小区后,系统自动取消其出入权限。对于快递、垃圾清运、水力电力燃气维护等社会服务车辆和消防、救援等应急车辆,应由物业自主登记放行。4 .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应能够远程布控黑名单车辆(欠费、肇事逃逸等),在该类车辆经过出入口时,联动智能管理系统报警,通知工作人员处理。(三)安全巡查1 .安防管理应能够智能筛选频繁出现的陌生人员,辅助工作人员排查可疑转租转借人员或潜在威胁小区安全的可疑人员。2 .安防管理应能够智能筛选一定时期内未出现的常住人员,辅助工作人员核查公租房空置或孤寡老人发生意外等特殊情况。3 .安防管理应对租金欠缴人员、合同到期人员进行识别,辅助工作人员及时上门进行租金收缴或清退。(四)视频监控L小区出入口、楼宇单元门口和主要公共区域宜设置具备人脸抓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宜开展视频识别、手机WIFl采集等功能探索,科学选点。4 .小区可在围墙设置星光级周界报警摄像机防止外来入侵人员。宜在高楼层下设置高空抛物摄像机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五)楼宇对讲1 .有条件的小区宜在楼宇单元门口设置楼宇对讲系统,实现非本单元人员通过呼叫及访客形式出入本单元。2 .楼宇对讲室内机、室外机应支持一对多、多对一方式呼叫,且具备呼叫物业功能。(六)应急设施L小区内的消防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等不得被占用,可设置专业的实时监测警戒设备。3 .为防止电动车上楼充电,小区可设置基于磁感应技术+视频识别的电梯管控系统,且不影响手推车、婴儿车、轮椅等其他代步工具的正常使用。4 .有条件的小区可建立统一智能用电安全与能耗监控系统,实现线路短路、严重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或漏电时自动断电功能,防止电气火灾发生。5 .有条件的小区可适当拓展室内和主要区域紧急呼叫等功能。(七)电梯维护维修管理L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单位、禁止电动车乘梯等相关信息。6 .小区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7 .有条件的小区可采用智能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态,并将运行状态及维修情况实时上传至智能管理系统存储,以智能监管为手段,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主要监测内容见下表:编号名称描述备注1冲顶故障超过最高平层一定距离2蹲底故障超过最低平层一定距离3停电故障检测主回路4安全回路断开5开门行梯故障开门状态运行一段距离6层间停梯故障7开门异常电梯平层无法正常开门平层后10秒内没有检测到开门8关门异常电梯处在平层位置且无法正常关门平层一开门到位一开门到位后,5秒钟内没有检测到关门到位9困人故障层间困人,平层困人10异常震动XY方向震动检测无人,同一位置三次震动异常11异常制动是否只有下行方向Z轴出现超过临界值的减速度1.5ms212门锁电器短接门锁电器装置短接开门时门锁回路电流必须为0,连续三次正常取消故障四、小区服务(一)设备维护维修L小区应具备网络报事报修功能,物业人员接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2.有条件的小区可对水、电力、燃气、消防通道等进行实时智能监测,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及时维护维修。(二)智能充电小区内应建立统一的智能充电装置,为充电型交通工具(如:电动车、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设备采用壁挂或落地安装方式,可集语音播报、漏电保护、计费计量、远程通信等功能于一体。智能充电装置宜具备以下特点:1 .智能控制:支持刷卡启动、APP启动和按键启动等多种充电方式。2 .快捷支付:除支持投币使用外,还可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3 .状态掌握:通过APP实现充电动态过程的实时信息掌握。4 .闲时共享:充电装置空闲时,可通过APP实现共享。(三)其他服务1 .小区内信息发布设备宜包括电子显示屏和应急广播等设备,实现缴费、缴租、政策宣传、相关通知等信息的及时发布,辅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开展服务管理工作。还可播放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便民信息等相关题材内容,加强小区精神文明建设。2 .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健康小屋,也可适当拓展智慧养老、智慧康复、智慧商圈、智慧停车管理等服务功能。五、大数据分析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为实现公租房小区精准管理提供支撑。(一)人员通行数据分析智能管理系统宜以列表形式展示公租房小区所有人员通行记录,分析小区人员进出规律,自动发现小区内未登记人员通行信息并进行预警,提醒工作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二)房源使用情况分析1 .智能管理系统应实现常住人员生物识别信息、身份信息、所租住房屋信息有效绑定。2 .智能管理系统应对常住人员出入数据进行分析,一定时期内没有人员出入记录的房屋应初步判定为空置状态,主动预警提示工作人员。(三)车辆通行数据分析智能管理系统宜自动记录车辆通行时间和车牌信息等数据,可为车辆检索提供便利服务。(四)物业管理情况分析1 .智能管理系统宜能够统计分析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形成物业管理大数据,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考核。2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宜根据小区智能管理业务流程对物业公司和承租户进行监督检查。(五)设备使用数据分析智能管理系统可建设统一设备运维平台,采用通用接口,对水、电力、燃气及消防安防系统出具实时统计报表,智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更换状态。六、信息安全(一)信息管理1 .智能管理系统所录入的数据信息应满足公租房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2 .数据所有者或授权的人员具有访问和修改数据的权限。3 .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公租房小区宜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可设置相同的关键词、标签,确保数据能接入统一的管理系统。4 .智能管理系统宜对不同的业务板块和人员设定不同的管理职责,共同完成信息管理工作。(二)数据权限L宜明确工作人员个人权限范围内能够操作和处理的信息范围。5 .智能管理系统宜对工作人员的操作痕迹进行追踪,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三)数据保护L智能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数据及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6 .智能管理系统宜使用虚拟专用网络方式传输加密,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7 .智能管理系统宜采用双机方式,实时存储备份数据,宜在异地其他服务器上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保证在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数据的安全性,及时还原系统。8 .针对入住户数较多或管理水平高的系统宜采用精密空调及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进行制冷及电力保障,避免服务器因过热死机或断电而丢失数据。(四)安全要求1 .智能管理系统应根据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政策,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满足信息采集和监督管理的需求。应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2 .小区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等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为小区智能管理提供安全、可靠、及时的技术支持。(五)信息共享智能管理系统应能够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分类上传业务数据信息,推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附件I海南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模板)(2024年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L本协议书文本为示范文本,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书相应内容。2 .本协议书文本中所留空格应填写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协议书空格处无约定内容的,应划斜杠3 .本协议书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协议书的正文、附件中签字、捺手印或盖章。采取线上签约的,协议书当事人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章。4 .本协议书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协议书附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与协议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 .协议书当事人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协议书约定严格执行。如确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书,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承诺书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海南省和申领租赁补贴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代表承租家庭成员就申领租赁补贴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 .提交的材料准确、真实,不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并同意将提交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2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5 .如违反本协议书约定,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和本协议书及附件的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誉写最后一段)乙方(签字):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租赁补贴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种方式用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二条补贴发放期限首次申领续申领本协议书期限为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条租赁补贴标准和金额(一)补贴标准和金额由甲方按照规定予以核定。补贴金额为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二)本协议期限内,甲方补贴标准上调的,在补贴金额不高于所承租房屋租金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动上调补贴金额。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将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补贴发放(一)补贴按月发放,甲方将补贴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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