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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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docx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一定位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二、申请程序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三、规则适用1 .禁止情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 .发行与承销。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的发行定价、跨境转换期限、锁定期等,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3 .发行比例。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要求,确定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在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4 .发行间隔。境内上市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参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5 .募集资金使用。境内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6 .其他。除监管规定和本指引明确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规定。四、材料要求1 .申请材料。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弓Iee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报送备案材料,在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或已说明的事项,备案材料中无需重复提交或说明。备案法律意见书仅需报送专项法律意见书。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报送。2 .决策程序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履行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决策程序时,应当按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文件,并在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全球存托凭证品种定位。3 .募集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下的新增基础股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e'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披露募集说明书,并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4 .发行情况报告。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发行情况报告中关于主要股东的认定,其持股比例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要求计算。五'实施安排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附件关于XXX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备案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事项概述一、发行人基本情况K发行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网址。2、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情况(如适用)。二'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非首次备案仅需说明变化情况)1、业务经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情况发行人(含子公司)业务牌照资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或禁止领域情况。2、保密和档案管理情况简要说明发行人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前,有无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若审查发现存在此类信息,公司是否在提供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就相关情况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三'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一)具体方案1、发行存托凭证的份数、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对应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数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预计募集资金量以及存托托管安排等,并列表说明发行前后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说明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3、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4、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如适用)。5、履行安全审查程序情况(如适用)。(二)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包括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境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说明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三)发行上市完成情况(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GDR适用)1、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要求说明发行上市情况。2、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3、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如适用)。四、承诺履行情况(如适用)说明前次备案时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类别核查事项境外首次发行GDR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GDR本次发行上市1、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Dla2、是否涉及安全审查,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Bl3、是否涉及国资管理、行业监管等审批、备案或核准程序,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Bla4、本次发行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有关规定。0H保密和档案管理5、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遵守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DlDl特定适用事项6、境内企业(含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领域的,本次发行GDR后是否持续符合规定要求。007、发行人业务范围如包括房地产业务,说明房地产业务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比重,并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情形,是否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示为“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情形。a8、是否已履行前期备案的承诺事项。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