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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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光伏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失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1月15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行业。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五)近两年内生产销售的光伏产品未因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季度首月20日前在线填报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自查报告和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并依此对已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并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五)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七)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八)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公告资格;(九)拒不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十)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八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2021年3月15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失效。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