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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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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6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管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及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评价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的整理、归集、保管。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的内容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的档案资料。(一)评价机构发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二)通过资格审核的参评人员名单,以及参评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上一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报名资料的复印件(或网上核验相关资料)。(三)考务工作方案、考务手册(含主考、考务组长、监考员、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人员安排情况)。(四)考评员、内部质量关督导员派遣记录。(五)理论知识考试试卷清样、标准答案;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卷、评分标准;综合评审答辩方案、专业试题及标准答案。(六)试题抽取、印刷、封装、保管视频资料。(七)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考场安排表。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一)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试卷交接单。(二)理论知识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操作技能考核考场情况记录单、综合评审考场情况记录单。(三)参评人员完成的理论知识考试试卷、标准答案;操作技能考核试卷或考核工件、实物及评分表;综合评审试卷及评分表。不能长期保存的工件、实物,应采取录像或拍照方式留存电子资料。(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全过程视频资料。(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情况记录。(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情况记录。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结束后的档案资料。(一)成绩公示记录。(二)证书编号及证书打印台账。(三)证书核发领取记录。(四)证书修改、遗失补发记录。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料的归档第七条在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工作。第八条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并去掉资料上的金属物。第九条归档的电子数据、照片、声像等特殊载体材料要确保可读可用。第十条归档资料按照年度、批次、保管期限,分类按“件”进行整理。一般每份资料为一件,考生所有个人情况材料以及同一名称的报表、名册等可为一件。第十一条考生完成的理论知识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试卷和工件、实物及评分表,综合评审试卷及评分表单独规范保存,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集中排列。第十二条按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对每份资料进行固定。每类内的资料按归档范围所列文件顺序进行排列。依排列顺序给每一份文件编写件号,在每一份文件首页上方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按要求填写归档章上设置的项目。依据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每一类别的归档文件编制一本目录。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上设置的项目,与归档文件目录一起装订。第十三条依件号顺序将考前管理文件材料和考试实施过程文件材料装入档案袋(盒)中保存,并按要求填写档案袋(盒)设置的项目。第十四条数码照片或视频由拍摄者在拍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应刻成光盘。反映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应当冲扩成照片归档保存。第十五条电子文件的管理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凭证,由评价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档案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应当明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认定、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以光盘或磁性为载体的技能人才评价档案应当注意定期检查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第二十一条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评价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认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同时编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销毁档案目录。评价机构应当派人对销毁档案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档案目录上签名盖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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