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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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7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等级及认定水平和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审并出具独立评分结果的人员。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考核认证和监督管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负责考评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二章考评人员资格与条件第五条考评人员应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第六条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累计满3年。高级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3年以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员均不得申报考评人员资格。第七条考评人员应年满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掌握相应考评技术和方法。第八条符合考评人员资格要求,近3年担任过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裁判员或获得市(州)级以上“技术能手''的,可提前1年申报考评员。近3年担任过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裁判员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考评员。第九条对发布3年内的新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地方特色技艺传承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提前2年申报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第十条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并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一)努力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刻苦钻研理论知识和考评技术,掌握本职业(工种)技术特别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二)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对参评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三)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和考场规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核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四)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五)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及要求,独立评分,有权拒绝任何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六)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七)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关系的参评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八)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根据考评工作安排,审核考评题目及评分标准,对评价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验收,督促评价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整改后仍不具备评价条件的,考评人员可书面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暂缓执行考评任务。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试题和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考评,完成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佩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对考评现场发生的参评人员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由考评组长报评价机构同意后,给与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中。评价机构如不同意作出处理,考评小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映。第十四条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评价机构应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考评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述。第四章考评人员培训与认证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地方性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监督和认证管理;全国性评价机构分支机构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质量监督、认证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由全国性评价机构负责。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通用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基本理论、工作守则、通用考评技术方法、考务管理等;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本职业专有考评技术、职业理论知识和岗位技能要求、相关职业考评工作流程、评分标准和细则等。第十七条考评员任职资格培训一般采取集中授课(含线上教学)、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进行,累计不少于48个标准学时。第十八条考评员任职资格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任职资格考核。考核分为通用知识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部分,通用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模拟等方式进行,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九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统一的样式和编码规则,为其颁发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的有效证件,证卡有效期3年,并在证卡上明确标注日期。过期、被注销资格的考评人员证卡一律无效。第二十条已取得考评人员证卡的人员,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较大变化、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重新修订的,应重新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到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向评价机构申请资格续期,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第五章考评人员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试行聘用制。评价机构应与考评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期等,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且聘期应与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衔接。考评人员同时受聘评价机构不得超过3家,可考评职业(工种)不得超过3个。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试行轮换制。评价机构按照考评场次计划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场次考评小组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各职业(工种)每个评价模块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每场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得在同一场次评价工种中兼任现场负责人、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等岗位工作。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试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最终裁决有争议的考核结果。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考评报告。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评价机构依据考评人员年度考评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对考评人员做出综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内容主要为考评工作开展情况、职业操守情况、现场技术管控和应急事件处置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受聘多家评价机构的考评人员,聘用单位均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信息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考评人员个人信息、任职资格信息、培训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考评记录、年度考核及奖惩注销记录等。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解除聘用关系,注销考评人员证卡。被注销考评人员证卡的人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不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评价机构派遣任务的。(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导致评价现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执行考评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严重误判、漏判或评分不客观、不公正的。(四)擅自更改试卷、试题或评分标准,或徇私舞弊更改考评成绩,或泄露试题内容、答案、考评结果的。(五)利用考评人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核发权益的。(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约,不诚实守信,个人征信失信的。(七)其他妨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评价机构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九条对评价机构纵容、包庇、唆使考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