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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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8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吉林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要求,对评价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外督是指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是由评价机构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以及央企和全国社评组织在吉分支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所辖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人才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国家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等方面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纠正查处的一项制度,是质量管理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第七条质量督导员的申报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第八条符合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第九条省鉴定中心负责培养外督并核发证卡,管理全省空白外督证卡和外督信息数据。外督经省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吉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督培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评价机构颁发吉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吉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外督证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第十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须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定期检查。(二)对评价机构日常工作实行经常性检查。(三)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现场督考。(四)对考评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用和考评行为等进行监督与检查。(五)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六)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七)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八)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九)受理并对发生的违反考试纪律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研究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十)对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反映和报告调查情况,提出问题和解决意见。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应符合以下行为规范:(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应自觉地、不断地学习钻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知识和质量督导工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第三章质量督导活动实施第十五条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认定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参加认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针对质量督导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其中: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加强对认定工作的准备情况、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实行全程督导,并填写内部督导情况记录,评价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实际提出规范管理内督要求。第十八条外督主要工作如下:(一)质量督导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二)质量督导员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三)委派机构视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五)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增加日常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第十九条专项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听取意见。(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质量督导意见书。(四)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内督、考评、考务工作。第二十二条外督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第四章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如质量督导员存在下列情况,评价机构可向质量督导员委派机构举报:(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三)无正当理由严重干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正常进行。(四)其他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其他妨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评价活动。(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