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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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全文及附表.docx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职业院校对本学校在校学生进行自主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业院校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职责第五条发挥用人单位、职业院校、行业组织、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组织,为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七条评价机构总体负责本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对考生认定结果负责。(一)贯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制定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实施办法。(二)负责考场设施设备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三)聘任、使用、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专家队伍等)。(四)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六)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工作。(七)按规定印制、发放、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八)参照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九)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数据上报。(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十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纠纷处理。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标准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九条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三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四条促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育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资格管理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定期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公开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时间、职业(工种)、级别、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按批准的职业(工种)、级别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按要求查验和留存相关材料。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应按参评人员人数科学合理设置理论知识考试考场、操作技能考核考场、综合评审考场,各类考场应符合安全、防火、照明要求,满足疏散条件,配备无死角视频监控设备。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期间设置考务办公室、候考室(备考室),制作工件或作品的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还应单独设置评分室,考场所在建筑物入口应张贴考场分布图。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应按考场编排规则为参评人员制发准考证,评价期间与身份证件同时使用。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提前确定评价现场的主考、考务组长、工作人员、监考员、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安全员等,不得随意调换。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须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中抽取试题,不得随意调整、更改试题试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印刷、封装、保管、运送试卷(清样),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组织考务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等召开考务会,明确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过程管理,严格考务标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序、顺利实施。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按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选配阅卷人员,实施阅卷评分,并对成绩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参评人员如在公示期内对成绩提出异议,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六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数据管理第二十六条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参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空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印制,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应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本批次认定的成绩信息和证书信息。第二十九条对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补发证书申请,经评价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打印、验印、发放证书。第三十条对证书已发放后需更正信息的,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换发申请。评价机构应认真审核证书持有人提交的所需更正内容的说明材料,确保符合更正条件。如个人信息更正后与报名条件相悖,不予更正。证书信息更正及证书换发同时,应将更正后的证书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同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修改网上查询数据信息。第七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密管理第三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参评人员个人信息及评价前考务编排、人员安排信息。第三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坚决杜绝试题试卷泄密事件,严禁将试题以培训、练习等名义公开。第三十三条评价机构应与命题专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命题专家信息。第八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存档资料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凭证,由评价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建立存档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存档资料的管理,确保存档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第九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管理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三十八条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聘用制度,由评价机构聘用,有效期3年。第三十九条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根据考评工作安排,审核考评题目及评分标准,对评价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验收,督促评价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试题和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考评,完成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评价机构。第十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第四十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外督是指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是由评价机构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四十一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国家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等方面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纠正查处的一项制度,是质量管理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第四十三条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认定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参加认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四十四条内部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有效期3年。由评价机构在本单位正式职工中择优选择,并履行培训、考核、聘用工作程序。第十一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队伍管理第四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第四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水平,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发展。第四十七条评价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督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质量保障。第四十八条评价机构应建立一定规模的考评人员和命题专家队伍,加强考评人员和命题专家职业道德培训,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考评、命题、技术指导及其他技术服务。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L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docx2 .吉林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docx3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4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5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密管理实施细则.docx6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7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8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9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贝J.docx2 .吉林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docx3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5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密管理实施细贝(docx6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贝(docx7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8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9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参评人员报名的统筹指导,评价机构负责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第三条评价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申报材料、收费标准、评价职业(工种)及级别、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方式、联系方式等。第四条社会化评价时间不得设置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予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再次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告知。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及资格审核第六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承诺告知制,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把好入口关。第七条评价机构应重点对参评人员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内容)、学历学位、上一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个人承诺、社保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第八条评价机构应留存参评人员相关报名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留存相关核验结果,无需参评人员提交。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实行“双承诺”制度。由参评人员向评价机构提交承诺书,评价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承诺书。第十条评价机构应指导参评人员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评价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证明装入个人档案。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信息上报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将参评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通过大数据核查等技术手段,对评价机构上报的参评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评人员数据予以退回。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报名处理第十三条对以各种非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参加评价的,参评人员成绩以作废无效处理;已取得证书的,注销证书;证书数据已上传证书查询系统的,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删除相关证书数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对因报名资格审核不严格,出现报名条件及佐证材料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或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1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 .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工作。2 .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3 .取得符合专业4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1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无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2见具体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职业的范围,下同。3见具国家体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4见具体国家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与该职业对应的专业,下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6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附件2吉林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和管理,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及命题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遵循技能人才评价命题技术规程,所编制的用于评价技能人员能力水平所使用的考试、考核试题和试卷资源的集合。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社评机构)题库建设、开发、维护、运行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开发、多方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题库编制技术规程,组织专家开发、更新题库资源,扩大题库的职业覆盖面,使考核内容贴切工作岗位对技能人员的要求。第四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题库的统筹管理,负责中省属社评机构的试题资源征集。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社评机构的试题资源征集、汇总、上报。各社评机构负责可开展评价职业试题资源命制、审核、上报。第五条社评机构统一使用题库试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二章题库建设原则第六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定期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采取国家配发、社会参与、机构征集等方式,持续完善题库建设,满足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第七条题库开发基本原则:(一)题库整体设计科学、合理,能够反映生产实际,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二)试题具有专业性、实用性、可测性,便于作答、评分,抗干扰性强。(三)试题编制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四)试题能够反映劳动者职业技能真实水平,对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具有指导作用。(五)试题开发过程科学、规范、严谨。第八条题库开发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突出实际操作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内容。(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围绕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突出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的工作要求。(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的工作要求。第九条题库开发的题型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过程相关要求,根据题库试运行效果,结合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题库修订、补充和完善。理论知识题库五级、四级、三级以客观题为主(单选、多选、判断),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题库题量应不低于100O道题;二级、一级以客观题和主观题(简答、计算、绘图、论述、案例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主观题分值占总分的40%o二级、一级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题库客观题题量应不低于700道题、主观题题量不低于100道题。操作技能题库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的,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不少于30道题。采用笔试的,以计算、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方案策划、情景模拟等题型,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不少于60道题。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采用业绩评审、论文答辩(专题答辩)、技术评审等方式考核,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低于10道题。原则上,理论知识题库各等级“基本要求”部分的试题可以相同或部分相同,“工作要求''部分的试题应根据相关知识要求命制,各等级之间不应重复;操作技能题库应根据技能要求命制,各等级之间试题不应重复。采用试卷库的,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试卷库应分别不少于10套试卷。原则上,同一等级各套试卷之间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10%(10分),不同等级操作技能试卷之间试题不应重复。第十条题库开发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不低于职业标准的要求,适当调整试题内容。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试题内容可调整10%,技能操作试题内容可调整2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题内容可调整20%,技能操作试题内容可调整30%。第十一条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社评机构应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规程,负责题库的开发、修订、补充工作,负责试题问题的收集、整理,及时修正试题错误。加大对题库开发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保障题库开发顺利进行。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备案同一职业各社评机构联合开发题库资源,各成员机构明确权利义务、共享开发成果。第十三条社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命题、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运行管理资质的机构申请题库建设、开发与维护的技术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专业机构面向社评机构开展试题服务。开展试题服务的专业机构应符合相关资质并与社评机构签订题库书面协议,同时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三)具有开展试题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开展试题服务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第三章题库开发与审核第十五条题库开发工作程序(一)组建专家团队。专家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丰富的相关职业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工作经验,具备命(审)题项目经验的人员优先考虑。1 .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有丰富的理论及实际操作经验。命制五级、四级、三级试题的专家,应具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领域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命制二级、一级试题的专家,应具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领域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暂无符合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专家人选的职业(如部分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命题专家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8年及以上,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人员中选取。2 .熟悉本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有参与命题的技术能力和经验。3 .承担过技能人才评价命题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亦未出现过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二)组织业务培训。组织题库开发业务培训,对题库开发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培养开发能力。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命题工作有关规定。2 .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3 .试题的格式、质量要求,以及控制试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4 .职业标准和相关教材。5 .题库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6 .命题工作安全保密要求。(三)制定开发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分析研究职业标准,选取参考教材,制定题库开发工作方案。(四)根据命题技术规程要求,编写细目表、结构表和样题。编写理论知识试卷结构表、理论知识考评要素细目表、操作技能考评内容结构表、操作技能考评要素细目表和样题,并对细目表、结构表和样题进行审定,做好审定修改记录。(五)编写命题任务数量表和专家任务分配表。(六)编写试题。编写理论试题(含试题、标准答案)、技能考核试题(含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含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七)测试分析。根据细目表、结构表进行内部组卷测试分析;为合理控制试题难度保证试题质量,应进行必要的试考与实验验证,并做好记录。(八)编写编制说明。编制题库终审稿和编制说明。题库编制说明主要包括:1 .题库开发编制原则、技术内容依据与说明,例如与职业标准的对比分析、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2 .广泛开展题库调研、征求行业企业意见,测试及分析记录。3 .题库技术措施、组卷方案。4 .题库试题数量、修订更新方案(含使用期限、更新频次),题库修订更新应对更新前后试题主要内容作对比分析。5 .题库开发和审题专家信息、参考教材及指导用书。6 .题库开发工作小结。第十六条题库审核程序:(一)组建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应包括熟悉题库建设的方法、内容、实际工作的专家等。(二)审核小组根据题库开发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听取题库编制人员汇报题库开发情况、问询审查相关材料,对题库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形成审核意见,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作为审核结论。审核专家不得为该题库开发组成员。(三)审核通过的题库,应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录入题库管理系统,并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四)审核不通过的题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第十七条题库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题库建设各流程和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二)理论知识考评要素细目表、操作技能考评内容结构表、操作技能考评要素细目表内容是否不低于职业标准,反映生产实际,是否实现有考核点必有试题。(三)理论知识题库(试题、标准答案)、操作技能题库(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格式是否符合命题规范,试题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题库修订内容:(一)题库征求意见汇总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二)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三)模拟组卷测试结果分析。第十九条题库验收内容:(一)验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二)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管理、培训、考核等熟悉题库建设的人员。(三)验收结果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条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或题库技术人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题库资源入库。题库入库技术人员职责:(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编排试题资源入库,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二)按题库审核结果修改补充试题。(三)解决题库管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完善系统功能。第二H条社评机构完成入库的题库资源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汇总后,纳入题库统一管理。第四章题库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谁评价、谁使用”的原则,社评机构负责题库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题库使用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二)配置和管理题库工作人员与设施设备。(三)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四)严格按照备案试题内容、考试时长、考核方式、考务要求等开展评价工作。(五)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社评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需试题一律从题库中提取。题库试卷版面和格式按照相关要求做到统一、规范。第二十四条遵循一考一抽的原则进行抽题组卷,同一套试卷不可重复使用,不得重复、连续使用部分或特定试题。第二十五条题库试题和答案不得随意泄露,不得以培训、练习等名义使用。第二十六条纸质试卷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试卷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题库编制、运行全过程建立工作台账,实施严格质量管控,实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题库运行质量。第二十八条新的职业标准颁布后,应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题库。原则上应在新标准颁布后一年内建立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题库并运行,原有题库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纸质试卷考试,要在保密条件下做好试卷印制、封装、运输、交接、运输和回收等环节工作台账。第三十条实行无纸化机考形式。应用智能化平台考试,考试前要做好题库与智能化考试平台的对接。考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结束后与技术公司做好答题数据核对,确保考试数据完整上传。第三十一条社评机构应设立题库和试卷保密室,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配备防盗门(一门双锁或双门双锁)、窗防护网、试卷资料存放柜。保密室要设立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无间断、无死角、24小时监控录像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储时长不少于30天。第三十二条社评机构法人是试题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加强题库开发、管理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压实保密责任。第三十三条题库由社评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题库管理人员应按照命题技术标准进行命题组卷,收集题库运行问题、组织修正试卷错误及评估试题资源质量等,并及时上报。第三十四条社评机构加强题库管理电脑账号和密码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题库资源及试卷等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题库资源。参与题库开发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三十五条题库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评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题库管理有关规定的。(二)玩忽职守,贻误认定时间的。(三)转让、复制、拷贝、泄露题库资源的。(四)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四个基本原则。第二章考前准备第四条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准备(一)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教室,实行单人、单行、单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应满足监考员无障碍到达每个考位技术要求。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机房,并配有管理机、不间断电源等配套设备,相临电脑做好防窥措施,应满足监考员无障碍到达每个考位技术要求。(二)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三)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符合防火、照明要求;考场所在楼层或相近楼层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考场所在建筑物入口应张贴考场分布图。第五条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准备(一)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符合安全、防火、照明要求,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二)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备、工具、工卡量具、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准备通知单要求。(三)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相对封闭,并设有考务办公室及考生备考区或备考室,各考核场地入口处应设置工位抽签处。(四)制作工件或作品的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设置独立的评分室。第六条综合评审考场准备(一)综合评审考场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符合防火、照明要求,并设置评委席、答辩席等;按答辩需要配备投影等设备。(二)考场所在楼层或相近楼层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及候考室。(三)如需现场抽签答辩,还需设有备考室。第七条考场编排(一)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按职业、级别混排方式;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打乱题干、备选答案顺序方式。(二)操作技能考核按工位数编排考核批次;每批次入场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工位。(三)综合评审按时间编排答辩批次;每批次开始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场顺序。第八条制发准考证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时间、地点确定后,制发准考证。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准考证在认定期间与身份证件共同使用,也作为成绩查询凭证。第九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