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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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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参评人员报名的统筹指导,评价机构负责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第三条评价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申报材料、收费标准、评价职业(工种)及级别、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方式、联系方式等。第四条社会化评价时间不得设置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予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再次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告知。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及资格审核第六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承诺告知制,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把好入口关。第七条评价机构应重点对参评人员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内容)、学历学位、上一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个人承诺、社保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第八条评价机构应留存参评人员相关报名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留存相关核验结果,无需参评人员提交。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实行“双承诺”制度。由参评人员向评价机构提交承诺书,评价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承诺书。第十条评价机构应指导参评人员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评价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证明装入个人档案。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信息上报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将参评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通过大数据核查等技术手段,对评价机构上报的参评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评人员数据予以退回。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报名处理第十三条对以各种非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参加评价的,参评人员成绩以作废无效处理;已取得证书的,注销证书;证书数据已上传证书查询系统的,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删除相关证书数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对因报名资格审核不严格,出现报名条件及佐证材料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或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1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 .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工作。2 .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3 .取得符合专业4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1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无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2见具体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职业的范围,下同。3见具国家体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4见具体国家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与该职业对应的专业,下同。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6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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