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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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件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数据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是指评价机构对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负责本地区证书数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接收本地区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按要求上报。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印制、填写、发放,并负责证书数据管理,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第四条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一)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机构信息查询网址()o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证书印制流水码。(二)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四)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确保翻译规范准确。(五)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A4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第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4位评价机构代码、2位省级代码、6位评价机构序列码、2位证书发放年份代码、1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6位证书序列码。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填写。(一)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不得为空。“职业技能等级''填写"中文数字+级/等级名称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二)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信息一致。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用印。(一)证书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二)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的同时,须加盖备案“分支机构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其中,评价机构印章在左侧,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三)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四)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第H条证书样式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评价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对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补证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经评价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打印、验印证书。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第十三条证书数据包含下列字段:持证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等。如遇证书样式改版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证书数据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生成证书数据,建立证书数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管理。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传证书数据,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收证书数据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第十六条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予以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重新上报。第十七条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要更正时,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换发申请,评价机构应认真审核证书持有人提交的所需更正内容的说明材料,确保符合更正条件。评价机构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上报予以更正。如个人信息更正后与报名条件相悖,不予更正,撤销网上查询证书数据。证书数据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原则上只能更改其中一项。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要删除时,原则上应当取消持证人已享受与证书挂钩的相关待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说明删除原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删除。第二十条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应当继续承担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证书数据的维护工作。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安全第二H条证书数据中的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第二十二条证书数据属公共数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共享管理权限内数据,用于提供政府公共决策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公共服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证书数据用于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持证人及所在单位、评价机构和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查询证书数据。查询证书数据时,应提供证书编号、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中的两项进行查询。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加强证书数据的管理,定期对证书数据进行备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或操作,确保证书数据安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通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证书数据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