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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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方他卢交名企Q及用再怎管理办法(二次猊求毒见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活动、经纪活动、评估活动以及租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推动行业发展。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应当严谨、及时、合法和审慎,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第七条基本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业绩、劳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信息。第八条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第九条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的信息及其他失信信息。第十条基本信息由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基本信息计分。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由企业、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应在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逾期不予认定;(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违法线索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并采集;(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第十三条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在采集完成后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申诉需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计分,其余信息在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信用计分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第三章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第十四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材料及流程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执行。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使用第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得基础分80分。在基础分上,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一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奖惩机制O第十九条对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为90分以上(含)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实行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二)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等便利;(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五)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六)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七)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第二十条对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三)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四)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第二十一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含)至80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二)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3 .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4 .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下年度的行业评优及评奖资格。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二)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3 .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4 .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下年度的行业评优及评奖资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及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L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唐地声月成企Q及QA角稔用稔包根分杼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指标基础信息指标分准*标每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分80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序号不良信息指标分准石标依据1未正常使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的;-0.5关于启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平台的通知(南房2016)304号)第五点2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0.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3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0.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H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4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信息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5未在销售现场进行开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二维码公示的;-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第二点6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1.5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开发建设项目在市环保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期间,因预警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或、通报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8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雨水、泥浆水、地下水、基坑积水等未经沉淀池沉淀、过滤后直排进入市政雨水管或河道,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9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土方运输、作业扬尘治理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10在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被有关部门督办、媒体曝光或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11房屋交付内容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符的。-2合同12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九十九条13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各类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14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履行行政调解议定事项等相关工作的;-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15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的;-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16因歪曲房地产管理政策,造成不良社会舆论,被主管部门约谈告诫的;-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17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认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加倍扣分。-2.5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18未按流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2.5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0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1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建房(2010)53号)22与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不据实办理网签业务的;-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23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4拖欠工程款引发1。人(含)以上,50人以下信访事件造成较重影响的-3.525对购房者投诉且经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问题整改不力的;-3.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26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3.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7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3.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九十九条28委托没有资格、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9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30未履行基本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违规作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31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第二点32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以违规收取“茶水费”等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变相涨价的,予以行政处罚的;-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33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3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35房屋销售、租赁经营中故意隐瞒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36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4.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3)8号)第三H-条37销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5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第七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8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39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4.540违反规定出租或出售商品房项目车位的;-4.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41出租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注的、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商品房;-4.5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二十一条42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的,-4.5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43或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4.5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设配套设施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44在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与第11点重复,建议合并处理)-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45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46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47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提前交付使用的;-5建筑法第六十一条48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强制交房的;-5合同49拖欠工程款引发50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50未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51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四十二条52威胁恐吓、诬告陷害、造谣诽谤、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553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开发资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使用监管预售资金等业务事项的;-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4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返租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H一、四十二条55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变相垫付首付款,或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或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或组织“众筹”购房;-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56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与第18点重复,建议合并处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57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问题拒不整改的;-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58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5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59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封顶材料的;-5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60协助购房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优良信息指标序号优良信息指标分准E标1自愿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22开发建设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23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调研或交流等活动的;+24开发建设项目承办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观摩及示范活动的;+25开发建设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36配合市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开展基层党建、工会委员会、项目工会建设(组建)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或者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的相关评比、考评活动中评为优秀的;+47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48获得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4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认证记录的;9参加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扶贫、捐赠、慈善等公益活动的;+310计分周期内成员企业在合计纳税额排名房地产行业前10名的.+511开发建设项目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512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513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获得政府通报表扬的;+614其他守信行为。+26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指标基础信息指标记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80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指标序号不良信息指标记分标准依据1签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服务对象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2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或出示从业人员二维码的;-0.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第二点3未告知服务对象房屋权利瑕疵等相关事项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4向服务对象强制提供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保险、金融等服务的;-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H一条5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履行行政调解议定事项等相关工作的;-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6对服务对象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7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8因违反规定造成较重影响,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9参与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房建规(2021)55号)11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私自销售或租赁房屋赚取差价的;-3.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12泄露、公示、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3从事“一房多卖”违规活动的;-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14以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15套取或协助套取“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的;-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房建规202155号)16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四十二条18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5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优良信息指标序号优良信息指标记分标准1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调研或交流等活动的;+22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43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获得政府通报表扬的;+64其他守信行为。+26附件2治他声中介机构及QA稔用包根分林攫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息指标基础信息指标记分标准每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分80开设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每个经备案的分支机构加。.5分,累计最高为10分+0.510每个机构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取得行业、政府培训(继续教育)的经纪人协理证书(件)的,每增加一位加。.5分,累计最高为5分+0.55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息指标-序号一不良信息指标分准记标依据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各类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的;-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公示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未张贴相关格式合同样本、或未公示相关房地产信息、价格和收费标准的;-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三条4未按规定签订、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收取中介服务佣金未出具正式票据的;-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6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且对委托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H一条7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8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9未尽告知义务,未引导提示交易当事人可进行房屋资金监管的,或当事人自愿放弃监管后,放弃监管的共同声明未纳入档案管理备查的;-1.5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二H一、二十二条10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地产经纪人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仍然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11未核实房源信息(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委托人身份证)或未签订书面委托书就擅自发布信息的;-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12发布房源使用虚假图片、信息,与房源实际情况不符的-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13就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未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的;-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14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相关权证及有关资料的;-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15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按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6经查实被投诉事项属实的或因企业原因造成1。人以上集体上访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17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履行行政调解议定事项等相关工作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8因歪曲房地产管理政策,造成不良社会舆论,被主管部门约谈告诫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19未按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完成服务,收取服务佣金不予退还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0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1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22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或代理出租此类住房的;-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23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不予配合,或提交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4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25对企业的经营项目、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伪造项目、其他文件的;-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26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27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房屋真实状况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一项服务项目分解多个项目、混合、捆绑标价的;-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28房地产经纪人冒名代签合同、收据等文书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9为交易服务对象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30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3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32擅自挪用、占用或拖延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或违反约定通过监管账户以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的;-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33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1次以上,影响重大的;-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4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35被有关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3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37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项3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39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司账户收付交易资金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40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1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优良信息指标序号优良信息指标记分标准1自愿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22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调研或交流等活动的;+23按规定落实网签备案制度,网签业务成交量排名第21-5。名的;+24配合市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开展基层党建、工会委员会建设(组建)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或者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的相关评比、考评活动中评为优秀的;+45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46按规定落实网签备案制度,网签业务成交量排名第11-20名的;+47获得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认证记录的。+48参加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扶贫、捐赠、慈善等公益活动的;+39按规定落实网签备案制度,网签业务成交量排名第1-1。名的;+510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获得政府通报表扬的;+511其他守信行为。+26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指标基础信息指标记分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80年度检查时,按注册执业的年限每年增加。.5分,累计最高为5分+0.55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指标-序号不良信息指标记分标准依据1未按规定在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的;-0.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十三条第(三)条2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或从业人员二维码的;-0.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第二点3签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0.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4未尽告知义务,未引导提示交易当事人可进行房屋资金监管的,或未将房屋资金监管有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备查的;-1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二H-、二十二条5向服务对象强制提供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服务的;-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6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的;-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就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房地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8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经纪业务时,未告知房屋交易当事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9在协助委托人办理资金交付、网签备案、权属登记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投诉的;-1.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10为承揽业务,对服务对象作虚假陈述、承诺的;-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11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私自收取服务报酬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第(一)项12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履行行政调解议定事项等相关工作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3发布房源使用虚假图片、信息,与房源实际情况不符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15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6因违反规定造成较重影响,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17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8参与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19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20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21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的经纪活动;-9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22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23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的;-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24因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2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26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优良信息指标序号优良信息指标记分标准1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调研或交流等活动的;+22取得全国经纪人资格或经行业培训取得相关协理证书的;+23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54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向政府提出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