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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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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升鉴定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审查和条件确认工作。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第三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行为和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任何费用。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条件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备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技术能力;(二)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三)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鉴定评审工作制度和作业指导文件。工作制度应当包括评审管理部门设置、人员职责、鉴定评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评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作业指导文件应当明确鉴定评审程序、评审时限、工作标准等要求;(四)评审报告批准和审核人员应当同时具备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10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特种设备检验师资质)、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配备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从事鉴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评审机构建立聘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评审组长应当为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由评审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工作人员;(二)同时具有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三)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8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在相关许可项目有12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四)熟练掌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技能和技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规定,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按时完成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五)每名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家鉴定评审机构,且不得同时成为承压类和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六)品行端正、清正廉洁,遵守鉴定评审人员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与鉴定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公正与保密承诺书。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单位的时间需求,但评审时间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机关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在鉴定评审前,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委托评审函)(见附件)签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许可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2年内完成。其它许可项目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1年内完成。上述完成时限包括整改时间。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商定的评审日期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组原则上由23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含评审组长),评审项目、制造地址、充装地址超过2个以上的,可以相应增加鉴定评审人员。评审组长是鉴定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召开总结会议等。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23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2Bo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与申请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联,或者影响评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利害关系。鉴定评审人员不得对以下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一)就职过(含现就职)的单位;(二)提供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三)与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四)参加申请单位最近一次鉴定评审工作的;(五)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第十五条鉴定评审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根据许可规则逐项审查确认,查看相关见证资料原件,并借助官方在线平台核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评审记录应当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描述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保证见证材料可追溯,对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三种评审意见进行评定,“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鉴定评审组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关键信息发生变更,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超出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终止评审。同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终止评审书面材料。第十八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鉴定评审情况,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与申请单位充分沟通。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按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或者现场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二)部分条件不满足许可项目规定且现场不能完成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满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第十九条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及依据,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确认方式和整改期限,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整改确认,书面材料无法确认的,应当组织现场确认。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二)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三)经整改仍不能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或整改超过6个月的,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四)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的,应当终止评审,保存相关证据,并出具“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由评审组成员编制,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当在结论页签字确认,签字应当工整清晰、可辨认。评审报告应当经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印章。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超期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确认整改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及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通过审批信息化系统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记录、整改报告。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符合要求、鉴定评审结论明确的评审报告予以采纳。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更正,视情不予采纳,重新安排评审:(一)材料不全,基础信息填写有误;(二)评审结论明显不符合逻辑;(三)评审报告内容存在明显差错或明显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鉴定评审报告存在上述第(二)(三)款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对不适合继续担任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人员开展评价。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修改的,修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间。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免鉴定评审换证。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第四章鉴定评审纪律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鉴定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其他机构实施;(二)不得聘用不符合第八条要求的人员实施鉴定评审;(三)不得从事与鉴定评审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四)不得利用鉴定评审之机非法获取或者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六)不得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二)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报销食宿、交通或其他应当由鉴定评审单位、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和结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四)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友名义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五)不得泄露鉴定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六)不得从事或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得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或服务;(八)不得在评审后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发表意见;(九)不得有其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鉴定评审人员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其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鉴定评审人员不再适合担任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评审机构,相关评审机构不得再安排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查。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报省市场监管局,并主动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评审通知抄送申请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观察员,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第三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开展考评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许可机关给予约谈、暂停或停止委托鉴定评审工作:(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弄虚作假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四)鉴定评审报告多次被退回整改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的;(六)不再具备鉴定评审机构条件,未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七)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八)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总局规定执行。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情况。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法(苏市监规202012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委托评审函)doc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委托评审函)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你单位年月一日提出的申请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许可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许可(核准)项目许可(核准)子项目许可(核准)参数备注鉴定评审机构:,联系电话:O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函)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评审机构,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归档。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原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以来,已成为行政许可机关、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广大特种设备经营主体的好评。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陆续出台一系列行政许可相关的政策文件,如2022年9月19日省局印发关于深化“六减”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提出优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流程、压减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材料等工作举措。2022年12月12日省局修订了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不规范行为,要求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该本办法要求,对评审专家实施内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022年先后发布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与2019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一并成为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的主要技术规范。上述新的政策文件的发布,亟须修订办法,贯彻落实新的要求,保持与现行制度体系一致。同时,鉴定评审作为行政审批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监管行风建设行动深化拓展,对评审人员队伍建设、评审程序规范性、评审纪律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需要修订办法,在制度上加以落实。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六减”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三、修订过程今年2月份行政审批处向省局法规处提交申请,将办法修订列为202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4月份办法修订正式被列入省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4月底即完成办法初稿修改工作。因恰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公开招标,经研究决定待招标结束后,组织新一期鉴定评审机构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集中研讨。8月份组织召开办法修订研讨会,邀请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等鉴定评审机构和徐州、淮安、盐城、无锡等地市场监管局参加,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9日9月19日在外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设区市局、鉴定评审机构、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订期间,参考了上海、安徽、湖南等地管理办法,取长补短,保持我省办法的全面性、科学性。同时参照总局管理办法(讨论稿)要求,做到与总局要求相一致。9月19日,审批处邀请南京、苏州市局、省特检院、省质检院等鉴定评审机构、1家企业代表,再次召开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9月29日,审批处召开内审会,逐条研究梳理办法条款,确定形成办法送审稿。10月18日,根据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报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四、办法主要内容新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鉴定评审纪律、管理和监督、附则,主要内容有:(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资质条件。办法第二章明确鉴定评审机构要求和鉴定评审人员要求,明确鉴定评审机构需制定的鉴定评审工作制度。将原办法要求鉴定评审机构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修改为评审报告批准人,更符合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新增明确鉴定评审组长需具有12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二)评审时限要求调整。依据评审准则,调整评审完成时间,由原来的要求鉴定评审日期在3个月内,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A级锅炉安装和其他项目分别限定时间为60个工作日、2年、1年内完成,见办法第十一条。修改评审材料审核时限,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明确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修改的,修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用时。(三)进一步明确鉴定评审纪律。为贯彻落实行风建设要求,办法第四章专门描述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需要坚守的工作纪律。参照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准则要求中评审人员禁止行为,办法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明确发现鉴定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直接停止评审资格。第三十四条明确鉴定评审机构存在违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或停止评审工作处理。(四)新增内容。增加评审工作原则,见办法第四条;增加鉴定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回避原则,见办法第十四条;对无法正常接受鉴定评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终止办理程序,见办法第十七条;增加鉴定评审档案保存期限要求,见办法第二十四条。(五)删减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鉴定评审一般在工作日开展的要求。因已在鉴定评审机构要求中做出相关制度要求,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关于培训、考核等工作要求。(六)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办理。符合免评审换证情形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具体不适用情形不再赘述,并重申同一许可对象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七)关于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将鉴定评审通知抄送评审对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选派执法人员担任观察员。原办法为可派可不派,部分市场监管局提出对观察员不作要求。经研究,鉴定评审时观察员参加,作为第三方可以对评审机构、评审对象评审过程实施监督,同时掌握评审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证后监管,决定保留并要求观察员必须参加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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