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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4-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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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4-全文及解读.docx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活动。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九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纪念馆、方志馆(站)、体育场馆;(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四)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影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五)其他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等,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已建成居民住宅区但是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根据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等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绿色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体现本地文化特色,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第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一)本设施的交通信息和开放时间;(二)免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三)收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四)临时停止开放的事由以及时段;(五)咨询、建议、投诉渠道;(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规范。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第十七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爱护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劝离;制止、劝离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提供和传播,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公益电影放映、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第十九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节庆民俗、传统艺术、民间工艺等岭南特色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品牌。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普查、保护、传承、利用和宣传,支持红色文化研究阐释、展示展览、宣传出版、文艺创作等活动,打造地方红色公共文化品牌。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不少于四日,常年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群体优惠开放。国家和省对公共文化设施优惠开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等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要求。鼓励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开放,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突发原因外,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图书阅读、数字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必要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方志馆、文艺团体、数字文化工程等,因地制宜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活动等流动文化服务,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依法开展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文化、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支持学校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文艺体育素质的培养。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文化资源,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通过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方式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输、供给和覆盖能力,提供方便快捷、丰富精准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和产品数字化建设,开发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模式,可以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置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支持在景区、商圈、园区、农村、社区等区域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在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向社会力量购买以下公共文化服务:(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其他有关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日常教育教学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文化设施,并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咨询电话。能够常态化开放的,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其设施开放。第三十一条鼓励民间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资源等方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演出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资助、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文化志愿者组织,并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公布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专业培训、质量评价、激励回馈等方式,提高文化志愿服务质量,打造文化志愿服务品牌。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探索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等,合理设置本级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按照需要配备熟悉文化艺术、图书管理、文化遗产、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设置公益性文化岗位,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制度,采取教育培训、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和服务点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建设城乡公共文化空间,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鼓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实体书店等加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第三十八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场所、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等旅游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打造旅游景区景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作城乡地图、建设公共交通站台以及相应报站系统、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等,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分布情况或者相关信息列入其中。第四十条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机制,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协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文化生活圈。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第四十一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企业等单位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和服务创新等。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征询反馈结果作为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参考,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服务公示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解读】用情用力续写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解读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于2011年制定出台,当时是全国首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时隔多年,我省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细化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时代课题和人民需求的有效途径,更是新时期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促进形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促改革、谋发展上聚力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对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改革举措,条例充分贯彻落实这些重大改革任务,把相关改革任务要求写进法规条文。一是推动优质文化姿源直达基层。基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所在,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文化权益,为更好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同时在后续的章节、条款中,围绕加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优化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等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切实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可及性,有效畅通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供给的渠道,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二是支持探索推进分置改革。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新改革举措,为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模式,可以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置改革。三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制度。政府主导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保障形式,但随着公共文化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政府丰富品质化、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比较丰富,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条例专门增设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社会参与作出系统规定,从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倡导国家机关和学校等各类单位开放文化设施、支持民间文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体现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趋势,也有利于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专长优势,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为公共文化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四是促进文旅融合发展。近年来,文旅融合发展形式不断丰富、融合深度不断拓展,公共文化场馆、景区度假区等积极落实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设施改造、功能融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场所、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等旅游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打造旅游景区景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在“保基本、惠民生上用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制度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其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专章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规定,条例为有效落实上位法规定,从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开放使用等方面作了衔接和补充性规定。一是要求编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建设时经常面临用地不足、空间分布不科学等问题,为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提早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必要的用地空间,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等,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二是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更新要求。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落后老化、更新滞后、补建不及时等问题,条例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此外,条例第十二条还对居民住宅区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要求,以及鼓励合理补充公共文化设施等作出规定,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合理需求。三是完善服务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监督,条例对此细化规定了服务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四条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并对服务公示的事项作了详细列举,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四是注重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条例在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在提质效、促升级上发力优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供给机制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一般是依托公共文化设施,以动态形式呈现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是各级政府及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条例更加注重提供优质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从品牌培育、免费开放、分众服务、数字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实践中各地结合节庆民俗、传统文化等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做法较为普遍,为推动更好挖掘本地文化资源,提供更多符合本地特色、更接地气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培育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地方红色公共文化品牌等作出规定,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档升级和高品质化。二是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行为。为使群众享受到更多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要求。鼓励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开放,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分众化。因地因人提供分众化的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精细化的体现,为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提供更加精准、更加有效、更加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在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特点的基础上,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图书阅读、数字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必要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方志馆、文艺团体、数字文化工程等,因地制宜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活动等流动文化服务,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四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赋能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享、实现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的重要途径。条例第二十六条从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支持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开发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等方面提出明确指引,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强保障、利长远上给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文化福祉,是一项利长远的公益事业,其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为导向,在充分考虑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着重建立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从财政保障和区域扶持、人员配备、人才培育、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将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抓手。一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和区域扶持责任。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于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为切实解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碰到的经费不足、城乡发展有差距、农村等地区较薄弱等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探索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二是注重配备人员和培养人才。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较好发挥,除了有公共文化设施等硬件配套,也离不开专门和专业人员的支撑保障。对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等,合理设置本级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按照需要配备熟悉文化艺术、图书管理、文化遗产等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设置公益性文化岗位,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制度,采取教育培训、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针对我省区域特点,为推进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条例第四十条从三个层面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交流与合作:一是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区域协作;二是明确省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澳门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三是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四是建立需求征询反馈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需更精准对接,为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畅通渠道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逐步解决公共文化的供给与群众需求不匹配甚至脱节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征询反馈结果作为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参考,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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