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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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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经过备案、且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分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等管理活动。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对各区县(自治县)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市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第二章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按照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50/T1566-2024)(附件1)进行评分与分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I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I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C级;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10分的,评定为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IlO分且小于120分的,评定为A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的,评定为AAA级。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新的信用等级认定与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H作才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自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的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应当一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自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三)公示。经审核后,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公布。经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按规定通过重庆市智慧人社”平台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第四章公示期间异议处理第十一条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H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劳务派遣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但恶意举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被评价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改变拟确定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经复核,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不成立的,不再另行公示。第五章信用等级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对获得AA级和A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比例、频次;(二)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三)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AAA级和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四)向川渝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开展联合激励;(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四条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比例、频次;(二)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五条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二)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三)向川渝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劳动关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跟踪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我市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5日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地方标准)(DB50/T15662024)(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并于2024年5月25日实施。根据评价规范相关内容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劳务派遣管理实际情况,市人力社保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口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X3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4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50T156620241二、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一)调研起草情况。2023年,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管理"调查研究,在全面收集分析全国各地劳务派遣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地方标准)(DB50T15662024),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5日发布实施。在此基础上,我局劳动关系处针对评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8月、9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局有关处室和市发改委征求意见,共收到8个单位(处室)共16条修改意见建议。三、文件主要内容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条件、基本指标、力口(减)分指标等关键指标进行量化与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等级划分,服务内容和行业自律方面指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识别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劳务派遣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22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总则。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评价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价原则。第二章(第七条)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明确了信用评价按照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50/T1566-2024)(附件1)进行评分与分级。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条)信用评价程序。明确了评价的实施时间、信用周期和评价程序。第四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异议处理。说明了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第五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信用等级结果运用。分别说明了对获得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第六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跟踪管理、抽查、监督。第七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附则。说明了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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