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docx
-
资源ID:1844785
资源大小:15.42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docx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类工程建设以及矿藏勘查、开采,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临时使用林地以及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全市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由市林业局统一下达林地定额。统筹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第四条进一步简政放权,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市林业局仅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和跨区县的事项,其余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使用林地申请后,依法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应在拟使用林地所在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途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林业局。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涉密项目除外)。凡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都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国家林草资源智慧管理平台”。第七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和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或市政府相关规划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需要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第八条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交通等线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可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选线变更涉及林地情况进行查验、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选线申请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使用林地的范围、林地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涉及敏感区准入等情况。其中,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应当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未在有效期内变更的,应当按照违法使用林地依法查处。第九条市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事项,可同步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协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先取得相关手续,再开工建设。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辘行申报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国有林地,尽量不占公益林和天然林。确需使用林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求,简化流程、精简材料、便捷办理,并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纳入林地定额管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第十二条采矿项目使用林地,在采矿许可总体占地范围内,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申请,按永久方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报时提供采矿滚动开发计划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与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和开采计划图。第十三条经批准或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涉及采伐林木的,其使用林地可研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基本满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的,可不进行单独采伐作业设计;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蓄积不纳入采伐限客时旨标。第十四条对于建设项目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原审批机关文件中,应包含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项目重新申请的用地红线、建设内容等应与原审批项目一致。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避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分析,并根据项目申报主体的类型,创新监管方式,督促用地主体恢复森林植被并组织验收。第十六条除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质勘查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外,需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等管道建设,可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按照临时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如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需超5米范围使用林地,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第十七条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中,对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县级有关部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第十八条对已提交使用林地申请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查验和监督严禁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禁止以灾害治理名义违法使用林地,防灾减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申报时需提供应急等相关部门认定意见。第十九条项目申报主体及其中介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转报中,必须履行审核义务,提高转报材料质量,不得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镯吴、地类变化期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市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项目申报主体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章,涉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第三方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现场查验中弄虚作假的,发现1次(单个项目计1次),市林业局将不予采信其查验结果,其辖区内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由市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申报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并可以依法会同本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管理,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或者擅自改变审批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含单独选址项目、批次用地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到位后,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占用林地材料的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办理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其规定。关于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起草背景为规范全国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求,急需对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事宜进行再规范和再明确。市林业局结合近年来我市林地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坚持便民利民、简政放权、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在严格落实上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现行政策和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实际进行了查漏补缺、细化完善,起草形成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依据或参考文件(一)主要依据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6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二)主要参考文件1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2 .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3 .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赣林规20245号)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10月,市林业局起草完成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10月17日至21日征求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11月7日至14日征求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16条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主要内容规定共24条。L第一条为制定本规定的政策依据。2 .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使用林地定额应当遵循什么原则。3 .第四条明确了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I缶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4 .第五条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和要求。5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6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7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8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