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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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州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协助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第二章备案的条件第八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l88)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执行。第九条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其他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1);(四)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五)备案开展化学因素类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建立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或与省内具备能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实验室检验委托协议(见附件2),受委托机构应保证检验结果质量,且不得将受委托项目再次委托;(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3);(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4) O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所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相适应的,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l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第H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至少1名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十二条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见附件2)以及外出检查质量控制方案,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其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进行核定后备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向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第三章备案的程序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四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有关资料;(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按附件1要求填报);(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有关资料,至少1名主检医师的任命材料;(五)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按附件2要求填报),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按附件2要求填报)以及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8)(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提交);(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按附件3要求填报);(七)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上勾选);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通过云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或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备案;(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机构发出机构申请备案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省卫生健康委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办理备案回执,并按照申请机构填写的地址及联系人送达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有效期限等。第十七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当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或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第十八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项目和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信息。第二十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机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重新备案申请。第二H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首次备案生效、重新备案和新增检查类别后的3个月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3至7名单数的省级相关专家或委托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同时接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所在地和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标准(2024版)的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对在我省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核查。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一)至(五)和(八)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六)、(七)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撤销部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备案信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将撤销内容向社会公布,通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撤销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撤销的;(二)被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现场核查发现与提供资料严重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非本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分包、代理、挂靠或加盟等方式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六)未按规定配合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或者质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七)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不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八)有违纪违法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卫生健康委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撤销备案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制度。逾期未备案视为主动撤销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应在30日内完成撤销备案工作,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撤销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同时应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撤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二十七条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备案时间已超过5年的,应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申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1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0194号)同时废止。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2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3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4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5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6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7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8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2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3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4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5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6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7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8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件要求职业资格要求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土须取得护士资格证,其他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帅配置要求具有至少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范围与机构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实验室检测人员配置要求至少1名具有医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开展各类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基本配置要求内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包含普通放射影像科)、医学检验科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护士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各1名。各类职业健康检查I-J-I/-1-冈位人员配置要求粉尘类有尘肺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至少1名,医学影像(放射影像)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化学因素类化学中毒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至少1名。与备案项目相适应的理化检验人员、临床检验人员以及相适应的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师。物理因素类物理因素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至少1名。与备案项相适应的理化检验人员、临床检验人员以及相适应的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师。生物因素类生物因素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至少1名。与备案项目相适应的理化检验人员、临床检验人员以及相适应的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师。放射因素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至少1名。放射生物检测(染色体及微核)的医学检验类人员不少于2人,与备案项目相适应的理化检验人员、临床检验人员以及相适应的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超声影像)医师。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与备案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临床检验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注:L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附件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应体现对本要求的符合情况。2.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共性配置要求和所申请类别的要求。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件要求仪器、设备设置基本标准仪器、设备要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职业健康检查基本设备(仪器)要求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眼底镜、日叉、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电泳仪、水浴箱、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等。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需配备的设备馋)要求粉尘类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影像诊断屏、肺功能仪等。化学因素类建立职业卫生生物样理化检测实验室,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实验室需配备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申请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检查备案的需配备离子计或精密酸度计(带氟离子选择电极)等;申请铅、镒、铭、论等金属及其无机化合物检查备案的需配备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申请汞及其无机化合物、神、碎化物等检查备案的需具备原子荧光光度计、测汞仪等(理化检验项目可外委给省内已备案开展化学因素类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提供包含委托检验项目的委托协议)。物理因素类隔音测听室、电耳镜、纯音电测听仪、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生物因素类建立生物检测实验室,实验室需配备光学显微镜、恒温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分析天平等。放射因素类建立辐射遗传细胞学实验室,具备染色体畸变分析及微核分析能力,实验室需配备光学显微镜(满足染色体微核阅片要求)、恒温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其他类(特殊作业等)视力计、视野计、色觉图谱、裂隙灯、眼底镜、纯音电测听仪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设备(仪器)要求具备车载DR检查设备和移动隔声室车辆,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理设备以及相应的外出检查携带设备(仪器)。注: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附件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应体现对本要求的符合情况。2.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共性配置要求和所申请类别的要求。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序号条件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职能、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图、人员一览表、主检医师、质量负责人任命书)2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一览表3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协议签署规程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程序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审核签发程序7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程序8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网络直报及报告程序9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程序10人员培训及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程11专用章使用管理规程12安全管理规程13实验室管理规程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程15可根据所开展具体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制定相关工作规程16职业健康监护记录格式一览表: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卡、职业禁忌告知卡、有毒有害作业职业健康监护报卡、企业领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签收、劳动者领取职业健康检查表签收、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汇总表等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仅提交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同时书面作出真实性承诺。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件要求信息报告基本要求配置信息化管理人员,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网络安全预案,实现信息集中管理。信息报告数据上传标准申请开通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及云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信息系统账号。信息报告数据上传内容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及云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信息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信息报告数据上传时限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审核、汇总统计与报告,并尽快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网络直报。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仅提交做到上述要求的书面承诺。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备案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备案机构名称备案机构地址机构电话联系人及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备案检查项目类别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所附资料清单L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2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有关资料;()3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4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有关资料,主检医师任命材料;()5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6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承诺书;()7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承诺;()8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及佐证材料(申请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提供)()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H备案单位:(公章)年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是否申请备案1.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1.2煤尘1.3石棉粉尘1.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1.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1.6有机粉尘2.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2.2四乙基铅2.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2.4镒及其无机化合物2.5镀及其无机化合物2.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2.7铭及其无机化合物2.8氧化锌2.9碑2.10碑化氢(神化三氢)2.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2.12磷化氢2.13钢化合物(氯化钢、硝酸钢、醋酸钢)2.14钢及其无机化合物2.15二烷基锡2.16箱及其无机化合物2.17叛基镇2.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2.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2.20二硫化碳2.21四氯化碳2.22甲醇2.23汽油2.24漠甲烷2.251z2-二氯乙烷2.26正己烷2.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2.28三硝基甲苯2.29联苯胺2.30氯气2.31二氧化硫2.32氮氧化物2.33氨2.34光G2.35甲醛2.36一甲胺2.37一氧化碳2.38硫化氢2.39氯乙烯2.40三氯乙烯2.41氯丙烯2.42氯丁二烯2.43有机氟2.44二异富酸甲苯酯2.45二甲基甲酰胺2.46氟及睛类化合物2.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2.48五氯酚2.49氯甲醛、双氧甲醛2.50丙烯酰胺2.51偏二甲基明2.52硫酸二甲酯2.53有机磷杀虫剂2.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2.55拟除虫菊酯类2.56酸雾或酸酎2.57致喘物2.58焦炉逸散物3.1噪声3.2手传振动3.3Wj温3.4高气压(参见GB20827)3.5紫外辐射(紫外线)3.6微波4.1布鲁氏菌4.2炭疽杆菌5.1内照射作业5.2外照射作业5.3其他放射因素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6.1电工作业6.2高处作业6.3压力容器作业6.4结核病防治工作6.5肝炎病防治工作6.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6.7视屏作业6.8高原作业6.9航空作业注: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并申请备案的在对应项目和类别勾选。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姓名。生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所在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取得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格日期填表日期:盖章):填表人及联系方式: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机构名称(盖章):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填表日期: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工作状态购置日期备注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编号:()云卫职检备字(20)第()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号: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是否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及其区域: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年月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执业情况是否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变更日期年月日变更事项项目变更前变更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检查类别1 .接触粉尘类()2 接触化学因素类()3 接触物理因素类()4 .接触生物因素类()5 .接触放射因素类()6 .其他类()1 .接触粉尘类()2 接触化学因素类()3 接触物理因素类()4 .接触生物因素类()5 .接触放射因素类()6 .其他类()检查项目(请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并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上勾选开展项目)其他事项所附资料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机构名称申请项目 1.接触粉尘类口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仪器、车辆等情况人员情况是否满足外出服务体检人员是否设备(仪器)配置情况是否满足外出服务的设备(仪器)是否车辆配置情况车牌号码: 配备车载DR 医学影像检查满足放射防护管理要求口配备移动隔声室、纯音电测听仪 其他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具有外出质量控制措施是(提供清单)否信息化体检系统情况具有局域网体检信息系统其他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和过程2019年,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实施了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0194号)。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主体责任、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提升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和水平,2024年,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X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修订后备案管理办法共有五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和机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机构法律责任、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等。第二章,备案的条件,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分类、机构备案条件、机构执行标准、主检医师条件、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条件和要求等。第三章,备案的程序,包括备案时限、备案提供材料、受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备案变更程序及提供材料、备案公示、备案有效期、现场核查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监管责任部门、质量控制考核和上报、备案撤销条件、备案撤销程序、违法违规处理等。第五章,附则,包括备案已过有效期的可提交申请、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备案条件。一是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标准(2024版)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工作规范要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的基本配置、人员配置、仪器设备配置、信息报告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等进行了补充完善,诊断医师由3名修改为至少1名。二是为进一步提高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准确性,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检测项目质量水平,明确仅化学因素类理化检验项目可以委托给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能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检测。三是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自律和管理,对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定期更新,明确备案有效期为5年。(二)优化外出服务备案。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州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进行能力核查后备案,可以在全省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全面放宽了服务区域,减少了机构备案次数,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机构高质量发展。(三)明确备案撤销条款。为实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质控结果应用,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解决机构备案只进不出的问题,完善备案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补充完善了撤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有关条款。(四)调整监督管理主体。按照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主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增加了疾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