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docx
共同富裕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摘要】共同富裕强调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但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并未覆盖在内。基于共同富裕视角,阐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内在逻辑为保障基本住房权益、促进市民化平等待遇、提高收入分配公平、实现精神富裕,价值定位为普惠加特惠、自愿缴存、帮扶贫困、从有住房到有房住。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存在逆向补贴、覆盖面不全、管理区域化等障碍,群体特征和就业形态也是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重塑功能性定位、坚持公平和自愿原则、扩大制度覆盖面、拓宽使用范围的改革思路,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共同富裕。【关键词】共同富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内在逻辑;价值取向一'引言共同富裕是指全体人民通过勤劳努力和互助合作,普遍实现生活富足、精神自信、环境宜居、社会和谐、公共服务普及,从而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早在1985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以社会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步入新时代,习近平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二共同富裕不是简单的财富分配,而是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同时,促进人民自由平等地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已达2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4.3%。这个庞大群体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特别强调,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覆盖面,帮助这一群体在城市安居稳业,激发新经济主体活力。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诞生至今,在提高居民住房保障,实现居民住有所居方面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逐渐显现出其弊端:低收入人群难以使用住房公积金1;制度覆盖面不足,损害公平性2-3;属地化管理,造成“资金池分割”4;影响收入再分配,收入差距扩大5。由于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各界围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应该改革还是废除引发广泛的“存废之争”。但不可否认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提高个人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稳定房地产供给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能因其存在某些弊端就简单地选择废除。在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扩大覆盖面,共享制度改革红利,探索出一条符合共同富裕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之路。随着城镇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巨大变革,大量劳动者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城镇就业人数迅速增长,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急速扩张。灵活就业形态门槛低、范围广、用工方式灵活,能够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在推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潜力和优势明显。灵活就业形态起到“蓄水池”作用,减轻了两亿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但是这部分人群长期以来被分离在住房公积金体系之外,没有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发展带来的红利。与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相比,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着更为迫切的住房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灵活就业人员,走向高质量住房保障是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为此,本文基于共同富裕视角,研究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在逻辑、价值定位以及进入障碍,进而提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二'共同富裕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在逻辑(一)保障基本住房权有房住是居民最基本的需求,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住房权是国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实现共同富裕要保证灵活就业人员享有基本的住房权利6。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运行和使用原则上都彰显了对基本住房权益的保障。通过互助性的制度设计,以储蓄和贷款为手段,缴存人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来构建资金储蓄池,利用其中一部分闲置资源,通过互助性贷款,向有购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支持,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成本,使其能够在较低的经济压力下购置属于自己的住房,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同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提取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房和廉租房建设,一方面扩大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部分地区还享有优先租赁权)。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他们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需要很长周期,大部分时间都是租房居住,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可以更快地帮助他们实现“有房住”。而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普遍实行“保一限二禁三”的使用原则7,避免了高收入群体对公积金的反复提取来挤占资金空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公平地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其良性循环的机制,既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购房或租房资金短缺的问题,又通过资金池产生的增值收益促进了保障房的建设,在供给端和需求端同时保障了基本住房权的实现。(二)促进市民化平等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市民化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中获得市民身份和享受市民权利的过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转变,其市民化路径可分为“被动城镇化”和“主动城镇化”两类。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政府推进,因此属于“主动城镇化”过程。灵活就业人员市民化可以让其在城市享受到同等的制度福利和发展机会,如就业、社保、医疗等。让灵活就业人员融入城市享受到福利保障提升自身的幸福感,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之一。随着越来越多劳动者选择进城务工,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越来越多。虽然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与他们相匹配的保障制度却没有跟上。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多在不同地域之间进行转移,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以及相应的住房保障,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市民待遇,在公民权利方面并没有融入当地城市,缺乏支撑扎根城市的制度安排。以住房公积金为例,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处于试点状态,远未覆盖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体系提供的优惠利率等相关福利,他们在购房上会产生较大的经济压力。在工作城市没有稳定居所,会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心理上对于城市的隔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他们可以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租赁、获得购房贷款优惠利率以及积累购房资金。拥有住房或相同权利可以使灵活就业人员更加方便扎根城市,也可以解决子女的入学教育问题,提高这一群体的城市归属感,缩小社会阶层差异,实现资源的公平配置。因此,实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支持,让他们享有市民权利,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之举。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能够促进不同群体在住房方面享有平等机会,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三)确保收入分配公平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共享8。所谓共享,即在有效合理的分配机制下,对社会发展成果实行公平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发展产生的福利,其中包括收入分配。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收入分配效应9-10,可以降低收入的分化程度,对收入分配差异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分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以社会保障的方式对收入进行分配,属于二次分配。相较于其他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数额更大,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发挥的作用更加显著,高收入人群通常会缴存更高数额的公积金,这些资金将注入公积金储蓄池专门用于互助性住房消费,且资金不能随意支配,保证了资金积累的长期性,资金池可以在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时给予支持。而且住房公积金具有限制缴存上限和缴存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这些设计的功能也体现了收入分配,中低收入群体可以通过缴存公积金降低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同时公积金保低限高的制度设计使得高收入群体无法通过提高缴存比例来实现隐性福利并达到避税目的。因此,从实现共同富裕角度分析,住房公积金的配缴机制可以增加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四)提升幸福感,实现精神富裕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可以增强参缴人的幸福感:11-12o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作用不仅局限于物质层面,更体现在对精神层面的推动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采取租购并举的方式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获得适宜居住的房屋,有效减轻他们的购房压力,在增强幸福感上具有显著作用。对于灵活就业群体而言,能够和城市居民一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助力实现对美好居住的向往,从心理上消除灵活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身份隔阂,让灵活就业人员完全融入城市,享受和市民同样的权利,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对城市的归属感,激励其为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同时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覆盖的人群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制度红利,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富裕。推进公积金制度扩面实施,打破制度和政策壁垒,使灵活就业人员平等地参与公积金制度,可以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归属感、认可度,促进其精神层面的富裕。三、共同富裕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定位(一)明晰制度目标是价值定位的基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应当明确制度目标,通过明确制度目标来确定制度的价值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提高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这一制度目标13。站在政府责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目标是保障居民有房居住14。住房公积金制度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8,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通过保障居民基本住房权益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市民化,提高社会财富分配公平性来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幸福感,实现其精神富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标6。所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目标是提升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置住房的能力,中级目标是使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最高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一制度目标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定位应为“特惠+普惠”,加大对灵活就业群体支持;坚持自愿缴存,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是否缴存;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有房住”,实现住有所居;满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实现制度公平和效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二)特惠还是普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立之初以全体职工缴存为基础,通过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构建起庞大的资金池,将池内资金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提供给有购房需求的人,在使用设计上体现“普惠制”。这样的设计在制度实施之初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公积金的“普惠”性已经不能满足现行需求15T6L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他们更容易达到公积金贷款条件,也更容易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他们往往工作不稳定、收入相对偏低,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一定门槛,他们在大部分情况下很难达到提取条件,往往是只存不贷,造成账户内资金闲置,并且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于银行,闲置资金使得灵活就业人员承担利率损失,并没有从制度中受益。因此,从制度实际受惠人群层面上看,这项制度已不具备普惠性。目前来说中高收入群体已经基本拥有自己的住房,再次购买住房往往是第二套或第三套,运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更有可能是投资和保值行为,而且房价整体偏高,高房价更加削弱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能力,使最需改善居住条件的灵活就业人群支付能力弱化,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特惠”。但同时,转变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高收入群体的基本权益,否则将会挫伤他们的缴存积极性,因为他们的缴存是资金池的重要资金来源。从这个角度看,公积金应该以住房保障为基础,将制度由“普惠”向“普惠+特惠”转变,在保持制度原有普惠性的基础上,加强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特惠性,强化对中低收入灵活就业人群住房消费能力的支持,集中力量帮助基本住房需求未得到满足的灵活就业群体,政策上向他们适度倾斜。(三)自愿还是强制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缴存人参缴是强制性,但是强制性缴存方式与灵活就业人员特质相矛盾17。在职职工缴存分为个人和单位两部分,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将工资的一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缴存相应比例数额。在职职工因为有单位缴存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会对其生活造成较大负担,但是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特质,即自身工作、收入的不稳定性,当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较低时不仅要保证基本衣食住行,还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会挤压可支配收入,增加经济压力,而且即使缴存了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还面临制度条款的约束不能自由支配积累资金,所以强制缴存并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为了提高居民幸福感实现精神和物质共同富裕,应当在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经济压力的同时解决他们住有所居问题。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定性为自愿,宽进宽出,让灵活就业人员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和家庭条件自愿选择是否缴存以及缴存的方式,同时也要灵活设置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也需指出自愿性是相对而言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存以及怎样缴存,如果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存公积金就需要强制遵循为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获得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发挥互助性帮助其他需要解决购房需求的群体。(四)有房住还是有住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立足于住房保障,旨在实现居民“住有所居二要想实现“住有所居”首先应当界定其内涵,即“有房住”还是“有住房”?“有房住”是为了解决是否有住所的问题,“有住房”是为了解决私人住房购买力问题15。如果定位为“有住房”,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尽管拥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支付能力,导致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因而实际上无法实现他们的公积金权益。这些群体在资金方面存在不足之虑,使得他们无法兑现公积金所赋予的购房权利,显然不利于提升他们的幸福感,更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住有所居”更加强调对住房拥有使用权1,使在城市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一套住房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并不强调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居住和购房并不必须重合。所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定位应该是“有房住”。实现“有房住”,公积金可以提供多种途径和方式,其中之一是支持租房。对于不具备贷款购房能力的灵活就业群体可以支持其使用住房公积金来租房居住,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避免因无力购房造成公积金“只存不贷”的窘境。对于生活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改善基本居住水平,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符合制度安排促进共同富裕的初衷。(五)扶贫帮困还是利于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初的受益对象主要集中在体制内,之后逐步扩大至其他就业群体,使得受益人群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延伸15。但是,住房公积金在住宅需求方面存在明显的限制差异,包括不同的行业类型、收入水平等,较高社会地位的群体获得了住房公积金的更多支持17。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能力较低,应当得到政策的倾斜,成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受益对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收入不稳定,大部分用于维持生计,且缺乏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使得其难以提升收入水平,购房难度较大。高收入群体拥有更多的收入,甚至能够全额支付房款,购房难度较小,即使贷款,每个月应缴存额也不会对他们可支配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并且家庭还有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产生额外收益。这种差异导致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依赖存在明显分化。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以最大限度改善收入二次分配,改善社会公平性。因此,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定位于扶贫帮困,在设计政策时需要缩小不同收入水平的缴存者之间在获得优惠力度上的差距,避免高收入者享受过高的优惠待遇。这样既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又能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高收入者,实现制度公平和效益。四、共同富裕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障碍(一)制度覆盖面窄,缺乏公平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让全体人民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群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建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这些职工群体通常具有稳定的收入,职工以单位为依托,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相比其他群体更容易参与该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崛起,促进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多样化就业形态的迅猛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足,规模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并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13个试点城市共有49.37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其中多数是新市民、青年人,公积金制度在灵活就业人员中覆盖范围较为有限。共同富裕目标要求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然而,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分离在公积金制度之外,显然违背了共同富裕目标,与公平性背离。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扩大就业、提高经济活力和韧性的重要途径之一,灵活就业人员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人,试点城市公积金制度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远远不足以代表这一庞大群体的全貌,制度的差异性待遇会加剧社会不公。共同富裕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让部分缴存人享受制度红利,更应该包容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就业形态。切实落实共同富裕理念,需要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从中受益,只有通过扩大制度覆盖面,确保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平等地享受“福利”,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包容。(二)存在逆向补贴问题,丧失互助性由于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个人购买住房能力的不同,有的家庭收入水平比较高,已经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有的家庭收入比较低,又没有住房,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个人和收入较高的家庭发挥互助精神,帮助无房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即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从本质上看,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但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作模式下,由于不同群体支付能力存在差异,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提取人存在错位,有“劫贫济富”的嫌疑18O目前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同时单位也缴存等额的公积金,公积金账户额度与工资紧密相关,工资越高公积金账户余额越高19o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与在职职工相比他们的账户余额较低,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关联,高收入者更有可能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国房价普遍偏高,购房门槛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难以筹集足够的首付资金;另一方面不稳定的收人也让他们难以负担起长期贷款,加之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运行机制,支付能力较弱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导致账户中缴存资金的闲置,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出现“只存不贷”的尴尬局面。而高收入者则享受了低息贷款的优惠,短期内没有购房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是将自己缴存的公积金以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了高收入群体使用,出现了低收入者反向补贴高收入者的问题,丧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三)属地化管理,失去资金流动性根据现有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大多数城市不允许异地使用和流转20。作为一项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的制度,这种模式阻碍了资金在地区之间的流通,导致公积金主要在单一的城市中进行循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为3.85亿人,占总人口的27.2%,大规模人口迁徙流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一项重要特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具有不稳定性,人员流动大,更容易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转移需求比较突出,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无法在异地使用将会挫伤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积极性。此外,各试点城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金额也各不相同,如成都无缴存频率、金额等限制;重庆推出三种缴存产品,直接限定最低最高缴存金额;广州和深圳主要依据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设定缴存金额。而灵活就业人员本身流动性较强,当其前往另一个城市工作时,其缴存金额和比例是否按照新城市政策进行,之前在老城市缴存的公积金是否适用、如何提取,这些问题都需要考虑。而且这种属地化运作模式将资金局限于一个城市内进行循环流通,在公积金使用需求不大的地区可能会造成资金闲置,不利于资金统筹优化配置。因此,至少在资金层面需要改变当前属地封闭式管理模式,构建全国性的资金流动体系,使资金池实现跨区域流通。(四)存在扩面障碍,难以融入目前来看,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幅扩面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障碍,一方面是公积金制度本身存在“逆向补贴”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可能无法满足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缴存的资金可能为高收入人群提供住房支持;另一方面是灵活就业群体工作特点和就业形态导致的问题。灵活就业是一种相对于传统就业形式的新型劳动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灵活可变,通常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兼职人员和临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具有保障水平低、覆盖率低,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工作场所不固定,收入不稳定的特点21,与在职职工相比,灵活就业人员拥有社会保障的比率更低,很难享受到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这些保障的缺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不确定性。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工作,工作区域流动概率较高,甚至一年内在多个城市之间流动,收入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大,随着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和行业的不断更新,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受到冲击,还可能出现暂时性失业情况,使得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按规定每月还款,甚至出现资金缺乏,在贷款后停缴公积金现象,无法保证缴存和还贷的连续性。而住房公积金的属地管理,使资金无法流动,这意味着公积金不能在不同城市续存,而且异地使用也面临着相当大困难。由于缺乏稳定的雇佣关系,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每到一个新的缴存地繁杂的转移手续也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造成阻碍。鉴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特点和多样化需求,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灵活性和服务效能,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扩面创造有利条件。五'共同富裕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现路径(一)重塑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性定位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关键是重新定位住房公积金的功能1,变“普惠”为“普惠+特惠”22,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性支持。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将灵活就业等低收入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同时平衡考虑高收入人群的权益,不能牺牲他们的利益。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将住房公积金功能定位为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资金,保障参缴人都可以有房住,实现“住有所居:由于城市房价急速攀升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不同收入群体在购房能力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高收入群体购房能力更强,能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实现置业,与之相反,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较低难以满足购房条件,难以获得公积金的保障作用,造成互惠共利难以实现。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之间较大的住房购买力差距,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朝“普遍受益”和“个别优惠”二者结合的方向转变,满足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对于住房的诉求,兼顾全民普惠和基本保障。同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受众目标,由于高收入群体具有较强的住房购买能力,因此要围绕“保障基本住房”这一目标将制度更多地向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倾斜,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利。(二)以坚持公平和自愿原则为导向公平是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一23。坚持公平原则,首先应降低公积金制度的进入门槛,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满足参与条件,使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让灵活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到平等权利。为了避免上文提到的“逆向补贴”问题,可以建立梯度缴存机制,即缴存期限越长,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越高,减少资金闲置造成的利率损失。同时如果单次缴存额高于一定限制,缴存利率将降低一个梯度,避免高收入群体通过多缴纳公积金来获取超额福利。鉴于不同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差异,可以针对其需求提供不同的利率补贴,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由于资金长期不用可以给予较高的利率补贴,避免因资金闲置带来的利息损失,彰显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自愿是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的重要支撑。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将拓宽缴存参与群体,但由于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务合同,缺少单位依托替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要始终坚持自愿缴存原则,从政策上增加吸引力,采取“宽进宽出”的策略。具体来说,可设置灵活的缴存方式,如按月缴存、按季度缴存、多次缴存、一次性缴存、自由缴存等;在缴存比例上设置更大弹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门槛,如更大区间的缴存比例,或者不需申报缴存基数和比例,直接申报月缴存额;自愿缴存的存贷比也可以根据自愿缴存的金额和时长进行灵活调整,实行“多存多贷、长存长贷”,贷款金额不仅与传统的金额挂钩,还与缴存时长挂钩,避免“缴了提不了”情况出现。(三)将制度覆盖至全体灵活就业人员如前文所讲,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三十多年来,主要缴存人为企事业建制单位和在职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人口流动加快,越来越多人选择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灵活就业方式,灵活就业群体逐渐壮大,这一群体的规模和影响力不容忽视。因此,有必要将灵活就业人员这一基本人群纳入制度当中,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应用价值,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受益,实现共同富裕24。虽然截至2023年住建部在全国13个城市进行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但是住房公积金在灵活就业群体中的普及率仍然较低,应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愿缴能缴”,让制度惠及面更广泛,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消费疲软期,还要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形成合力,不断放大制度“乘数效应”。此外,考虑到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没有单位或雇主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城市流动性大,转LgLINlZldLBKHoC)tdjWQWg=移需求比较突出,应进一步加强智慧公积金建设,畅通信息通道、打通服务渠道,提高公积金服务效能。值得注意的是,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在法规保障下有序展开。2015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首次将缴存范围扩大至灵活就业人员,但2019年第二次修订,并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缴存范围,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管理条例,破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层面将制度覆盖至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四)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吸引更多缴存对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制约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大因素是如果短期内不能贷款买房,那么存入的资金就很难发挥价值8。因此,应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积极摸索尝试配套支持政策,以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在住房方面,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用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只能提取房租超出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这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明显是不够的。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和收入都存在不稳定性,他们更倾向于租房居住,因此公积金大力支持“租购并举”,应当放宽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门槛,加大对租房的支持力度25,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免押金、房租补贴和享有优先租赁权等优惠政策,使没有购房能力的灵活就业群体也能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福利。同时,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尝试允许他们使用账户内的余额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装修费等费用。还可以为缴存人员提供缴存补贴,对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中的资金存储时间满一年的部分,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此外,为了提高公积金制度吸引力,可以大胆摸索其他有力支持政策,如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当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为了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归属感,实施配套积分落户政策,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可以按规定计算得分;还可以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缴存公积金提升信用等级等,总之从各个方面提升制度的吸引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六、结语城镇化推进的关键之一是让灵活就业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在工作城市安居稳业则是他们融入的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在提高我国居民住房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需要扩大制度受惠群体,将这一保障体系扩展至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共同富裕视角下,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扩大制度覆盖人群,结合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特点和就业形态为其提供更加适合的制度供给,增强制度受益面和提升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创新缴存和还款方式,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特点,减轻其公积金缴存和还款负担,更好地关注到他们的利益,这样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够享受到更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购房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促进灵活就业群体实现共同富裕。【参考文献】1李燕,刘传哲.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实质与向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145-149.2刘文丽,罗能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问题探析J.理论导刊,2014(5):20-22.3李汉文,张华锋.共同富裕视域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问题应对J.会计之友,2023(24):60-65.4李伟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功能:定位、挑战与改革思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3):48-54.5许嘉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会扩大单位间的收入差距?J.上海经济,2022(3):64-76.6吴义东,王先柱.共同富裕视角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思路一一逻辑解释、问题剖析与政策优化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5):132-144.7彭加亮,罗.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8(6):145-151.8何文炯,张雪.基于共同富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3(6):48-55.9卢云鹤,万海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学(季刊),2020,20(5):87-106.10吴义东,胡明志,陈卓.共同富裕视角下住房公积金制度收入效应及其分配J经济体制改革,2022(5):175-185.11周华东,赵文青,高玲玲,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幸福效应”一一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的证据J.投资研究,2022,41(10):4-18.12任娟娟.住房公积金是否提升了居民幸福感一一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2,43(5):123-130.13陈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定位与政策取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8(3):60-67.14李珍.论政府责任边界视域下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J.社会保障评论,2017,1(4):106-115.15牛明,朱小玉.住房公积金制度何去何从:存废之争、定位重思与改革方向J社会保障评论,2019,3(2):137-152.16陈峰.住房公积金的属性争论与再思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9):1-11.17周京奎.公积金约束、家庭类型与住宅特征需求来自中国的经验分析J.金融研究,2011(7):70-84.18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3):91-119.19倪鹏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争论焦点与改革方向J.人民论坛,2020(23):76-80.20黄大富,姚林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区域金融研究,2019(5):89-91.21王利军,涂永前.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广东社会科学,2022(6):248-257.22陈峰,邓保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设计一一基于普惠与特惠内生协调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100-103.23黄燕芬,张超.放开自缴公积金推动公平自愿导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12):23-26.24席枫,黄麟雅.共同富裕背景下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特征与作用机理的再认识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2(11):98-1理.25王先柱,吴义东.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功能提升研究一一现实需求、内在逻辑与思路设计W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4):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