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62-2024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forurbanundergroundspacefloodingprevention2024-04-01发布2024-04-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forurbanundergroundspacefloodingpreventionSJG162-20242024深圳前言2016年以来,为对接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由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由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工作目标,并逐步构建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等构成的国家“技术法规”体系。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认真参照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地方标准建设中更侧重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要求,基于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内涝防治的现实和迫切需要,为全面提升城市内涝防护能力,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参考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防涝规划及内涝风险评估;5.地下建筑;6.地下道路;7.地下轨道交通;8.地下市政基础设施;9.施工防护;10.日常维护与应急管理。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是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内涝防治领域基础标准,关于本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引以及配套专项标准,由市政府相应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编制或制定。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业务归口并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少华赵刚曹益宁刘应明饶威刘智忠李恺琳刘智佳卜伟苏君康戴东琼汪洵程小波张卿苏杭高菁黄光宇肖志春施玉晶刘蓉陈卓如王励吴斌刘瑶李典蒙泓延苏建国成芳德张茂华王国明高春艳孙永锋文雪新刘相前张少标焦圆圆刘长杰习树峰张波曾胜周栋良张迎军郑明新范永岭吴宗俊陆珊珊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丁红廖昕彭世瑾黄振宇刘江涛彭建虹李良生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宋延龚爱云邱德鑫张建勇刘俊跃谭晓君袁奥宇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防涝规划及内涝风险评估64.1一般规定64.2防涝标准64.3雨水量64.4风险评估65 地下建筑85.1一般规定85.2总平面85.3下沉式广场与地面口部85.4设备用房及排水设施96 地下道路116.1 一般规定116.2 竖向设计116.3 排水设施117 地下轨道交通151. 1一般规定157. 2地面口部158. 3地下车站连通道159. 4地下车站及区间排水1610. 5监控及报警168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178.1 一般规定178.2 2地面口部178.3 排水设施179 施工防护199.1 一般规定199.2 防护要求1910 日常维护与应急管理2110.1 一般规定2110.2 日常维护与应急准备2110.3 监测预警2110.4 应急处置与恢复21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UrbanFloodingPlanandWaterloggingRiskAssessment64. 1GeneralRequirements65. 2PreventionStandard66. 3RainwaterVolume67. 4RiskAssessment65UndergroundBuildingandConstruction85. 1GeneralRequirements85. 2Layout85. 3SunkenPlazaandOutsideGateway88. 4FacilityRoomandDrainageFacilities96UndergroundRoad119. 1GeneralRequirements1110. 2VerticalDesign1111. 3DrainageFacilities117UndergroundRailTransit157. 1GeneralRequirements157. 2GeneralDesign157. 3UndergroundStationConnectingPassage157. 4UndergroundStationsandSectionDrainage1612. 5MonitoringandAlarm168UndergroundMunicipalandUtilityFacilities178. 1GeneralRequirements178. 2EntranceandExit1713. 3DrainageFacilities179ConstructionProtection1914. 1GeneralRequirements1915. 2ConstructionProtection1910DailyMaintenanceandEmergencyManagement2110. 1GeneralRequirements2110. 2RoutineMaintenanceandEmergencyPreparedness2110. 3IntegratedMonitoringandEarlyWarning2116. 4EmergencyResponseandRecovery2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3ListofQuotedStandards24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5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地下空间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地下空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应急管理,既有城市地下空间防涝设施可参照执行。1.0.3地下空间防涝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地下空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运维及应急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地下空间UndergroUndspace城市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本导则中的地下空间主要指人工开发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道路、地下车库联络道、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下沉式广场等类型。2.0.2地下建筑undergroundbuildingandconstruction在地表以下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0.3地下道路undergroundroad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2.0.4地下车库联络道undergroundparkinglink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2.0.5地下轨道交通undergroundrailtransit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配套设施的总称。2.0.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UndergrOUndmunicipalandutilityfacilities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本导则所指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市政厂站。2.0.7下沉式广场sunkenplaza可为地下空间提供侧向交通、集散、衔接和采光通风的下沉围合式且顶部开敞的空间。2.0.8重要地下空间importantundergroundspace遇内涝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服务,需要重点防护的城市地下空间。2.0.9地面口部OUtSidegateway地下空间的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部、逃生(疏散)口部、车辆出入口部、地下设备吊装口部、风井(风亭、窗井)及采光井口部等。2.0.10内涝localflooding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的现象。2.0.11设计雨型designrainfalldistribution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随时间的变化过程。2.0.1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recurrenceintervalforurbanfloodingpreventionandcontrol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2.0.1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recurrenceintervalforstormsewerdesign用作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2.0.14排水分区drainagecatchment排水分区是指考虑排水地区的地形、水系、水文地质、容泄区水位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把一个地区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排水方式排水区的工作。2.0.15防涝专项设计specialdesignforfloodprevention包括设计标准的论证和确定、场地竖向及排水设计、地面口部淹没水位及防淹设计标高计算、防涝设施设计、人员疏散方案设计、应急抢险预案制定等内容的设计。2.O.16淹没水位submergedwaterlevel指地面高程加上淹没水深。淹没水深指设计频率的降雨过程遭遇洪(潮)水位,形成地面积水的最大深度。本导则所指“淹没水位”仅针对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逃生(疏散)口、通风口、吊装口、窗井及挡墙等地面部位。2.0.17防淹设计标高waterlevelofwaterloggingprevention指淹没水位加上安全加高值。2.0.18退水时间recessionduration在遭遇降雨时,城镇地面产生积水超过一定深度阈值,形成内涝积水,在雨停后地面积水的排干时间。2.0.19内涝风险图waterloggingriskmap直观反映特定降雨条件及对应的特定洪(潮)水位下,某一城镇区域内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灾害损失等风险要素分布的地图。2.0.20低洼易涝区areaspronetourbanflooding在内涝防治标准的暴雨强度条件下,会发生内涝积水的区域。本导则所指为深圳市内涝风险图集中,降雨重现期为100年时,淹没水深大于0.15m的区域。2.0.21其他地区OtherareaS低洼易涝区之外的其他区域。2.0.22防涝工程设施preventwaterloggingofengineeringmeasures随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按照内涝防治标准设计的永久设施,包括防淹挡墙、挡水闸、防淹门、驼峰台阶、截水沟、集水井、防淹挡板卡槽等。2.0.23防涝应急措施emergencymeasuresforwaterloggingprevention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实施时预留安装位置和条件,用于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的临时设施与应急管理措施,包括沙袋、防淹挡板、防淹护栏、水马、防水篷布、移动排水泵站等。2.0.24防淹挡墙floodwall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的墙体。2.0.25防淹挡板floodbaffle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能快速高效安装的活动挡板。2.0.26防淹门floodgate防止水流涌入地下空间的密封门,可由门体、启闭装置、锁定装置和就地手动操作装置或控制系统组成。3基本规定3.0.1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应以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海绵城市规划、防洪(潮)规划、内涝防治规划和内涝风险图等为主要依据,开展内涝风险评估或规划研究,指导防涝工程设计与建设。3.0.2地下空间内涝防治应以防为主、防排救结合。3.0.3以下建筑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内:1 市、区级具有应急抢险指挥功能的消防、公安设施、应急指挥场所及应急救助中心等;2 生产、使用、存放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场所;3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4 A级城区型数据中心;5 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不应设置于地下的建(构)筑物。3.0.4下列地下建(构)筑物为重要地下空间,应做防涝专项设计:1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地下商业及公共服务地下空间;2 三甲医院中具有医疗、科研及信息储存等功能的地下建筑;3 学校、疗养院中设置在地下的工作、生活及活动等场所;4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交通枢纽、地下车库联络道及长度超过Ikm的地下道路;5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中的水质净化厂等;6 与既有重要地下空间连接的地下空间。3 .0.5重要地下空间的设计淹没水位应在防涝专项设计中通过计算确定,其他地下空间的设计淹没水位可根据深圳市内涝风险图集中降雨重现期100年时的淹没水深确定。4 .0.6防涝专项设计应包括设计标准的论证和确定、场地竖向及排水设计、地面口部淹没水位及防淹设计标高计算、防涝设施设计、人员疏散方案设计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涝专项设计应为独立篇章或独立文件;2 防涝专项设计应根据该地下设施在城市运行体系中的重要性、人流密集程度以及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内涝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设计降雨频率、洪潮组合工况、地面口部防淹设计安全超高取值等设计标准;3 淹没水位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计算;4 人员疏散方案应明确内涝发生时的人员逃生路径、应急疏散准备时间等,便于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3.0.7给水厂及市政给水加压泵站、IIOkV及以上的城市变电站、位于低洼易涝区的房屋建筑附属变配电房及建筑级数据中心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如需设置于地下空间内,应进行唯一性论证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3.0.8不同权属的重要地下空间相互连通,或重要地下空间与其他地下空间相互连通时应设置有效的阻水分隔,但不得阻碍人员疏散。3.0.9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建设及应急管理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3.0.10各类地下空间应构建与自身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内涝报警系统,建立健全并落实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并结合内涝风险图的更新情况进行评估改进。3.0.11地下空间淹没水位、报警信号等内涝相关数据应满足深圳市物联网数据平台的接入要求。3.0.12地下空间应设置明显的逃生路线图及标识。3.0.13地下空间应建立有效的内涝监测及预警制度,重要地下空间应建立内涝监测系统,系统宜具备实时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风险报警等功能。4防涝规划及内涝风险评估4.1 一般规定4. 1.1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应开展内涝风险评估或编制内涝防治专篇,并与防洪(潮)规划、内涝防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5. 1.2地下空间内涝防治专篇应包含周边市政排水系统优化、场地竖向优化、口部高程标准、防淹及内部排水要求、应急保障等内容。6. 1.3既有重要地下空间以及位于低洼易涝区的存量地下空间,应开展内涝风险评估或核查,并提出相关改善措施。4.2 防涝标准4.2.1 地下空间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排水分区的防涝标准相协调,并根据其重要性、承担功能等情况分级设防。4.2.2 地下空间的防涝标准应满足重现期100年的要求,重要地下空间的防涝设计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增加。4.2.3 与地下空间相关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标准要求,对于低洼易涝区及排水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雨水管渠设计标准。4.3 雨水量4.3.1 3.1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并应校核内涝防治重现期下地面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对于存在现状内涝点或低洼易涝区的排水分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4.3.2 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历时、不同重现期设计雨量的确定宜参照省、市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公布的暴雨参数等值线图、暴雨强度公式等选取。4.3.3 降雨历时宜根据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步长5minIOmin、历时Ih3h的短历时降雨条件,且历时应大于雨水管网最下游管段末端的汇流时间;2 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长、短历时降雨条件互相校核。长历时降雨宜采用步长5min6Omin、历时3h24h的降雨。当进行河道规划设计与校核时,长历时的降雨历时应大于最下游河道末端的汇流时间。4.4风险评估1.1.1 4.1内涝风险评估应以项目工程所在的三级排水分区开展分析,评估现状情况下地下空间是否存在内涝风险,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下风险能否有效控制。1.1.2 内涝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设施排水能力评估、划分低洼易涝区、识别内涝风险点以及规划设施排水能力评估、规划设计方案内涝风险改善评价等。1.1.3 4.3内涝风险评估宜采用相关经验公式或数学模型法或物理模型实验,进行客观评价,可采用指标体系法或历史灾情法等校核。1.1.4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前,应进行模型参数的率定和验证。宜采用2场及以上的实测降雨数据对数学模型参数进行率定,监测数据完整的区域宜使用经过校正筛选后的水位、流量等监测数据进行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1.1.5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宜进行区域内设计暴雨、洪水与下游水(潮)位等遭遇风险分析,确定适合本区域风险评估模型的边界条件。数学模型应包括地表产汇流模型、地表漫流模型、排水管渠水力模型、河湖水系及构筑物模型,并进行模型耦合。基础资料暂不完善的,可适当进行模型简化。5地下建筑5.1 一般规定1 .1.1附建有重要地下空间的建筑应做防涝专项设计,并满足本导则第3.0.5、3.0.6条相关要求。5 .1.2防涝设计应设置安全逃生通道或安全逃生设施。5.2 总平面5.2.1 地下建筑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设计标高不宜低于周边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以上0.2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2 低洼易涝区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3m,其他地区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m;3 新建基地标高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新建基地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5.2.2地下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挡墙或护坡的顶部或底部应设置排(截)水沟,且坡向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排(截)水沟尺寸需按照场地汇水量计算确定;2 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3 地下建筑口部标高低于基地淹没水位时,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淹没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地下建筑,因防涝措施导致构件承压水位较原设计升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构件安全。5. 2.3既有地下建筑防涝风险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洼易涝区地下建筑的场地不满足本节5.2.2条时,应增设防涝措施,并应制定防涝应急预案;2 其他地区的地下建筑,应制定防涝应急预案。5.3下沉式广场与地面口部5.3.1 下沉式广场与地面口部均应采取防涝措施,避免室外雨水侵入。5.3.2 下沉式广场的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电梯等垂直交通由下沉式广场通至室外地面时,其与室外地面连通处宜比周边地面高出0.3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0.15m,同时应设置截水沟等防涝工程设施;2 下沉式广场敞口周边(含与室外地面连通处)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涝措施,且防淹设计标高应不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5m;3 应设置截水沟、集水井等防涝工程设施,集水井应与截水沟同层设置;4 下沉式广场周边墙面采用玻璃外窗或玻璃幕墙时,其根部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室内;下沉式广场周边墙面采用砌体墙时,其根部宜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混凝土防水反坎;5 下沉式广场地面标高应低于相连通的建筑室内地面标高,连通口至下沉式广场地面截水沟的高差不应小于0.15m,并宜在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防淹门或防淹挡板等防涝措施;6 下沉式广场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5.3.3人行地面出入口的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出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应小于0.45m;2 出入口部应设置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高度不应小于0.8m,且不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5m;3 宜设置有防雨功能的顶盖。5.3.4机动(非机动)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的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5m的反坡;2 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淹挡板,车库坡道敞开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防淹挡板高度且具备防淹功能的挡墙,且其高度应不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5m;3 应设置与车库坡道同宽的截水沟。第一道截水沟应位于敞开段入口处,第二道截水沟应位于坡道敞开段较低处1m,第三道截水沟应位于坡道尽端。5.3.5 出地面风井(风亭、窗井)的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洼易涝区距地高度1.2m范围内的井道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其他地区距地高度0.6m范围内的井道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2 低洼易涝区的洞口下沿距地高度不应小于1.2m,其他地区的洞口下沿距地高度不应小于0.6m,且均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5m。5.3.6 地下设备吊装口的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暗埋在覆土内的地下设备吊装口,应在吊装工作完成后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严密封堵,封堵后应满足防渗要求及其上部的荷载需求;2 未封堵的地下设备吊装口,应在其敞口周边设置防淹挡板等防涝措施,高度不应小于1.2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5m。5.4设备用房及排水设施5.4.1 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低洼易涝区的建筑物,其附属的变配电房和建筑级数据中心的布置应按本导则第3.0.7条执行;2 位于其他地区的建筑物所在地下建筑层数为一层以上的,变配电用房和建筑级数据中心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或者以上楼层,建筑物所在地下建筑层数为一层的,变配电用房和建筑级数据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者以上楼层;3 建筑物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设置于地下二层及以下;4 雨水收集池应在室外设置,当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第7.2.5条规定;5 既有建筑改造中如需独立建造变电站、配电房及水泵房时,应满足本条1-3款的规定。5. 4.2地下建筑的主要设备用房应设置防淹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用房入口处应设置不低于08m高的防淹挡板;2 给排水及暖通专业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地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3 集中布置的电气设备用房,宜在内走道设置事故排水设施;4 电气设备用房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排水措施;5 既有建筑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改造应按本条1-4款进行排查并做相应的加强措施。5. 4.3地下建筑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建筑的排水设施可由截水沟、集水井、排水管道和排水泵组成;2 当截水沟作为地下空间的雨水收集体系汇流至集水井抽排时,应设置在挡水设施之后,不得将挡水设施之前的雨水引至地下空间抽排;3 坡道底部、开敞洞口雨水集水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台同型号的排水泵,且至少应设一台备用泵,必要时可同时工作;4 地下排水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其出外墙套管应采用防水套管;5 低洼易涝区的排水泵应按建筑最高等级负荷供电,其他地区的排水泵宜按建筑最高等级负荷供电;6 排水泵应具备自动排水、自动断电保护、液位传感器故障自动识别等功能,并具有就地手动、自动和远程控制功能,集水井水位信号及其设备运行状态信号应具有上传至值班室的功能。6地下道路6.1 一般规定6. 1.1地下车库联络道及长度超过Ikm的地下道路应根据本导则第3.0.53.0.6条的要求进行防涝专项设计,且宜设置直通地面的竖向逃生通道,通道间距宜为250m300m。7. 1.2地下道路的洞口、出地面风井(风亭、窗井)、采光井及逃生(疏散)口等应设置在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的位置,避开低洼易涝区、行洪区。8. 1.3地下道路洞口、出入口的分合流端及道路最低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地下道路的洞口及地下道路内分流匝道出口前宜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地下道路水位及禁止通行范围的信息。6.2 竖向设计6.2.1 2.1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应在接地口处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顶部应高于相邻的地面道路纵段低点0.3m,位于低洼易涝区时,还应高于淹没水位0.3m,详见图6.2.1。图6.2.1地下道路排水设施布局示意图6.2.2 地下道路引道段挡墙及洞口顶部应设置高于周边地面0.3m的防淹挡墙,位于低洼易涝区的路段防淹挡墙还应高于淹没水位0.3m。防淹挡墙近地面道路一侧应设置截水设施并接入地面排水系统。6.2.3 地下道路的逃生(疏散)口、出地面风井(风亭、窗井)等顶部标高应符合表6.2.3的规定。表6.2.3地面口部高程设置表口部名称低洼易涝区其他地区逃生(疏散)口高于淹没水位05m高于外部地面高程05m出地面风井(风亭、窗井)、采光井等其他与地面连通的口部底边高于外部地面高程1.2m,且高于淹没水位0.5m高于外部地面高程1.2m6.3排水设施6.3.1地下道路的排水系统应由收集系统、排水泵房和水泵出水管组成。6. 3.2地下道路的排水收集系统和水泵出水管应根据道路平面、竖向布置以及地面排水系统的情况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图6.3.2:1 地下道路洞口及低点宜合理设置横向截水沟;2 道路路面应设纵向排水边沟,排水边沟的坡度应与道路纵坡一致;3 冲洗废水、结构渗漏水、消防废水及引道段的雨水应分类排放,雨水应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废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系统;4 水泵出水管接入地面市政排水系统时,应评估市政排水管网的受纳能力,确保下游管网满足强排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其他措施,且排水泵出水管应设置防止客水倒灌的措施。Yn(i(6.3.3)式中:Q设计雨水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hm2);径流系数,宜为0.91.0;F汇水面积(m2)。6.3.4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地面种类和暴雨强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地面汇水距离不大于90m时,可按下式计算:10.41(L)w(6.3.4-1)式中:ta地面积水时间(min);no粗糙系数;L地面集水距离(m);q设计暴雨强度L(shm2);S地面坡度。2当地面汇水距离大于90m时,可按下式计算:(6.3.4-2)式中:k地面截留系数,用混凝土、沥青或砖石铺装的地面取6.19,未铺装地面取4.91。6. 3.5排水泵房设计扬程应根据集水池设计水位与受纳水体最高设计水位的差值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当受纳水体的最高设计水位无法确定时,宜以出水管路压力释放点所在地面标高或淹没水位作为控制高程。7. 3.6排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泵房不宜采用一体化设备;2 雨水泵房与废水泵房宜采用合建的形式(图6.3.6-1、图6.3.6-2);3 雨、废水共用一套收集系统排入合建泵房时,泵房应设有分离措施,且雨、污水泵组应分开布置;今日常开府肾雨时关闭组门废水集水油图6.3.6-1合建式排水泵房平面示意图图6.3.6-2合建式排水泵房剖面示意图4 雨水泵房应设在道路低点,设计规模应按雨水设计流量的1.2倍确定,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泵5min出水量,并应满足设备的安装检修要求;5 排水泵应采用水位自动控制、就地手动和远程控制,监控室内应能显示水泵的运行、手/自动、故障等状态及液位信息;6 雨水泵房应设置备用泵,紧急情况下所有水泵可同时开启;7 排水泵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变配电间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或与地面附属用房合建;8 排水管渠接入集水池前应设置简易格栅,栅条间隙应小于水泵流道宽度。7地下轨道交通7.1 一般规定7. 1.1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做防涝专项设计,防淹设计标高应根据防涝专项设计确定。8. 1.2轨道交通工程内涝防治标准不应低于设计暴雨重现期100年。9. 1.3轨道交通工程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系统相结合,并应满足市政管网的排水要求。10. 1.4淹没水位应通过计算分析,并对比规划、既有成果,结合历史洪涝水位的调查结果,合理确定。11. 1.5轨道交通应急照明、主排水泵及雨水泵等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7.2 地面口部7. 2.1车站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台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45m,且不宜大于0.90m,并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15m;2 出入口应设置防淹挡板,挡板高度不应低于0.80m;3 出入口挡墙顶面标高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15m。7.2.2风井(风亭、窗井)、采光井挡墙结构开口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15mo7.2.3全地下及半地下车辆基地人行地面出入口、出地面风井(风亭、窗井)防涝设计应按照车站设防标准执行。机动(及非机动)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挡墙结构顶面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以上0.15m。7.2.4地下区间及出入段线出地面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挡墙顶部标高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淹没水位0.15m。7.2.5出入口台阶前小广场应向外找坡,当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设置排水沟等排水措施。7.2.6地下车站敞开出入口及敞口风井处应设置雨水泵房,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按照深圳地区不低于100年计算。7.3地下车站连通道7.3. 1地下车站连通道连接相邻地下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并应满足车站的设防要求;2 连通道应设置防淹门和截水沟,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集水井、排水泵;3 连通道设置的防淹门,不应设门槛,确保地下空间应急疏散快速、高效。7. 3.2地下车站连通道连接下沉广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并满足车站的设防标准,不满足时应在连通道设防淹门;2 相邻地下建筑通过下沉广场与地下车站连通,应在地下车站连通道设防淹门;3 连通道地面标高不应低于下沉广场地面标高,并应向下沉广场一侧找坡;4 地下车站连通道应设截水沟,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集水井、排水泵。7.4 地下车站及区间排水7. 4.1地下车站下坡方向一端的最低点及区间隧道最低点应设置主废水泵房。8. 4.2地下车站及区间水泵应具备液位自动控制、现场手动控制及远程控制功能。7.5 监控及报警7.5.1 集水井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低洼易涝区车站出入口宜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其它车站出入口宜具备视频监视积水深度。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具备监视水位状态并设置超高水位报警。7.5.2 车辆基地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连接处、出入段线口部应设置水位监测及视频监视装置。车辆基地控制中心(DCC)、消防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监视水位状态并设置超高水位报警。7.5.3 排水泵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远程强制启泵和高水位自动运行功能。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对排水泵进行远程监控、远程强制启泵。7.5.4 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监视防淹门的启闭状态并接收故障报警信息。8地下市政基础设施8.1 一般规定8. 1.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电击防护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GB/T1704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规范的相关要求。9. 1.2结合规划及现场情况,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宜设置在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的位置,宜避开低洼易涝区、行洪区。10. 1.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地面场地设计标高应按各厂站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且应高于周边地面标0.3m以上。11. 1.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场地内应合理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场地周边存在山体时应考虑设置截洪系统。12. 1.5地下水质净化厂应按照本导则第3.0.53.0.6条的要求做防涝专项设计。8.2 地面口部8. 2.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设计标高0.3m,并应在出入口坡顶处设置防淹插槽及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1.2m,低洼易涝区的防淹挡板顶部标高还应高于淹没水位0.5m。8.2.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员出入口平台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5m,出入口平台应设置防淹插槽及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1.2m,处于低洼易涝区的还应高于淹没水位0.5mo防淹插槽应与防淹挡墙顶部齐平,且防淹插槽应与防淹挡墙进行无缝密封连接。8.2.3重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防淹门。8.2.4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逃生(疏散)口、吊装口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5m,位于低洼易涝区时,还应高于淹没水位0.5m。8.2.5 地下市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