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设计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952021地下空间设计标准StandardforDesignOfUndergroundSpace2021-02-03发布2021-04-Ol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地下空间设计标准StandardforDesignOfUndergroundSpaceSJG9520212021深圳前言根据2018年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深圳标准建设工作行动方案,为打造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的工程建设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布局,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相关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下建筑工程;5地下道路工程;6地下人行通道工程;7地下轨道交通工程;8地下综合管廊工程;9地下变电站工程;10地下水务工程。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业务归口及批准发布,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李良胜徐丹陈少华夏韬黄振宇李社教田连生杜永帮邹永华黄小平李志强张希孙蓉晖周军程江黎心海刘月英王晓欢陈朗贾宗梁白莲森谢勇利丁华兴曹智鲁春燕万众唐谦汪国灿马妍唐增洪张正军唐伟唐春华王连锋李仁兵邓琪蔡旭星鲁楠柯丽任财龙毛子珍严建财郑乐倪红妹张伟李丁玲滕燕宁胡凯张小妹杨阳冯芳肖志春李荣生王永旗孙爱华鲁飞高薇徐梁巾明文周琴曹智明程乐兵陈进郑雪刚王丽君曹俊龙徐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晓东朱宝峰刘琼祥何菁胡昌斌刘小生袁兴无余军朱敏吴细何治新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高尔剑王宝玉闫冬梅刘俊跃1 总贝U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地下建筑工程51.1 1一般规定51.2 2总平面设计51.3 建筑设计81.4 结构设计111.5 给排水设计131.6 通风空调设计151.7 电气设计171.8 消防设计211.9 人防设计245地下道路工程255. 1一般规定256. 2总体307. 3横断面318. 4平面349. 5纵断面3510. 平、纵、横线形组合3711. 洞口3812. 出入口3913. 交通设施415.10结构445.11通风与防排烟445.12给排水475.13供配电495.14照明515.15综合监控536地下人行通道工程556.1一般规定556.2总体566.3建筑与装饰566.4结构576.5标识系统和无障碍设施586.6通风与防排烟596.7给排水596.8供配电606.9照明616. 10综合监控627地下轨道交通工程637. 1一般规定637.2总体设计637. 3建筑设计648. 4地下车辆基地679. 5导向标志系统6910. 6地下结构7011. 7通风空调与给排水7512. 电气系统778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818. 1一般规定819. 2总体及平面8110. 3空间设计8311. 4结构设计8412. 附属设施8513. 6入廊管线859 地下变电站工程879 .1一般规定8710 2站址选择和站区布置879. 3电气主接线8710. 4电气设备8811. 建筑与结构8912. 通风、给排水及消防8913. 7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9010地下水务工程9110. 1一般规定9110. 2主体工程9110. 3主体结构9114. 4附属设施94本标准用词说明97引用标准名录98附:条文说明10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UndergroundArchitecturalEngineering54.1 GeneralRequirements54.2 SitePlanDesign54.3 ArchitecturalDesign84.4 Structuraldesign114.5 WaterSupplyandDrainageEngineering134.6 HVACEngineering154.7 ElectricalEngineering174.8 FireProtectionDesign214.9 CivilAirDefenceDesign245 UndergroundRoadEngineering255.1 GeneralRequirements255.2 GeneralDesign305.3 CrossDesign315.4 HorizontalAlignment345.5 VerticalAlignment355.6 CombinationofRoadAlignment375.7 Portal385.8 EntranceandExit395.9 TransportationFacilities415.10 StructureDesign445.11 Ventil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455.12 WaterSupplyandDrainage475.13 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Design495.14 LightingDesign515.15 ComprehensiveMonitoringDesign536 PedestrianUnderpassEngineering556.1 GeneralRequirements556.2 GeneralDesign566.3 ArchitecturalandDecoration566.4 StructuralDesign576.5 SignageSystemandAccessibilityDesign586.6 Ventil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596.7 WaterSupplyandDrainage596.8 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Design606.9 LightingDesign616.10 ComprehensiveMonitoringDesign617 UrbanRailTransitEngineering637.1 GeneralRequirements637.2 GeneralDesign637.3 ArchitecturalDesign647.4 UndergroundVehicleBase677.5 GuidanceSignSystemDesign697.6 UndergroundStructure707.7 HVACandWaterSupplyandDrainage757.8 778 UndergroundUtilityTunnelEngineering818.1 GeneralRequirements818.2 GeneralandSystematicDesign818.3 SpaceDesign838.4 StructuralDesign848.5 AffiliatedFacilitiesDesign858.6 PipelineDesign859 UndergroundSubstationEngineering879.1 GeneralRequirements879.2 SelectionofSubstationLocationandGeneralPlan879.3 ElectricalCircuitConnection879.4 ElectricalEquipment889.5 BuildingandStucture899.6 Ventilation,WaterSupplyandDrainageandFireProtection899.7 LabourSafetyandOccupationalHealth9010 UndergroundWaterworksEngineering9110.1 GeneralRequirements9110.2 Mainworks9110.3 Mainstructure9110.4 AffiliatedFacilities9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97ListofQuotedstandards98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021.0.1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环境品质及安全,规范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空间工程设计。L0.3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遵循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防灾救灾等原则。L0.4地下空间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地下空间UndergroUndspace城市地表以下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2.0.2地下建筑工程undergroundarchitectural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的房屋建筑,可细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2.0.3下沉式广场sunkenplaza可为地下空间提供侧向交通、集散、衔接和采光通风的下沉围合式且顶部开敞的空间。2.0.4地下娱乐场所undergroundplacesofentertainment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休闲娱乐的场所,属于地下建筑工程或其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歌舞厅、影剧院、游艺厅、网吧等类似功能场所。2.0.5地下道路工程undergroundroadengineering建设在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工程。2.0.6地下车库联络道UndergrOUndparkinglink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2.0.7管道化pipeline通过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优化设计,使得不同驾驶条件及不同类型的车辆能够在规定的且有明确轨迹线的车道内行驶,互不干扰,从而减少车辆变道机会。2.0.8纠错车道errorCorrectionIane供超限(限高、限宽、限重)车辆行驶路径错误时,用以纠正其路径的车道。2.0.9地下人行通道工程pedestrianunderpass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专供行人或自行车等通行的通道工程。2.0.10地下轨道交通工程undergroundrailtransit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的工程及设施。2.0.11地下综合管廊工程undergroundutilitytunnel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12地下变电站工程undergroundsubstation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用于容纳35kV-220kV变配电设备的工程及设施。2.0.13地下水务工程undergroundwaterworksengineering建设在城市地表以下的城市水池、水处理厂(站)、雨水(污水)提升泵站及水务隧道等单一工程或多个工程的组合。3基本规定3.0.1地下空间应包括地下建筑工程、地下道路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地下变电站工程和地下水务工程。3.0.2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前期规划,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等基本要求,遵循合理利用、复合高效、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3. 0.3地下空间设计应采取防火、防淹、防塌方、抗震等防灾安全措施,并坚持预防为主与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3.0.4地下空间应结合工程类别、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3.0.5地下空间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3.0.6地下空间内设备设施的选型及装设方式,应与地下空间环境特点相适应。3. 0.7地下空间宜与地面和地上建设工程一体化设计。地下空间出地面附属设施应与地面建筑、景观、环境相协调。3.0.8相邻地下空间的公共部分,宜实现互联互通。3. 0.9地下空间所涉建筑、结构、道路、桥梁、交通、通风、给排水、电气、燃气、景观、装饰、标识、岩土、电力、水利等专业,均应采取相应可行的设计措施。4. 0.10地下空间设计,宜充分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4地下建筑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建筑工程选址,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选择排水通畅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并远离或避开地质灾害威胁、生态敏感区、地质矿产、易燃易爆及有污染的场所。4.1.2 地下建筑工程应有利于多空间的有机结合,宜互联互通。地下与地上建筑宜一体化设计。4.1.3 地下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工艺要求,实现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便捷、保障疏散安全。4.1.4 地下建筑工程宜进行装修装饰和公共艺术设计,营造健康优美人文环境。4.1.5 地下空间室内环境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人员生理及心理健康要求,保障安全、卫生、舒适。4.1.6 6地下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不同功能的地下建筑工程合建时,设计使用年限应取其中最大值。4.1.7 地下建筑工程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满足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要求。4.1.8 1.8地下建筑工程设计应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及运输条件。4.1.9 1.9地下建筑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安全。4.1.10 1.10地下建筑工程给排水、通风及防排烟、电气等系统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4.1.11 1.11地下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应连续、畅通、便捷。地下建筑工程导向标识应齐全、明晰、连续。4.1.12 地下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规定。4.2总平面设计4.2.1地下建筑工程总平面应结合建筑布局、道路交通、竖向及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合理确定地下建筑范围及出入口位置。4.2.2地下建筑工程总平面布局应有利于减少基坑开挖产生土方工程量,并合理控制用地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土壤生态空间。4. 2.3地下建筑工程退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建筑与邻近的储油罐、蓄水池等其他工程设施的间距,应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及施工条件;2地下建筑不应影响既有建筑安全。与现状挡墙、边坡相邻时,其后退距离及支护设计应满足挡墙、边坡的结构安全;3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地下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化粪池等地下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4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及地下建筑出入口或出地面设施的结构外缘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均不应小于3mo4.2.4地下建筑工程机动车出入口,应满足地面人或车进出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对于敞开式出入口,其敞开部分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满足其所在场所防护设施的耐冲击强度要求。4. 2.5地下建筑工程人行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出入口前应按建筑功能和疏散要求,设置集散场地;2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并强化无障碍设计;3宜结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可结合下沉式广场、采光井等设置。主要人行出入口宜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4人行出入口与地下建筑连通道范围应保持通畅。在距出入口疏散门5m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4.2.6地下建筑出地面附属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减少对公共空间、人员活动的影响。4.2.7下沉式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兼作地下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式广场,应设置在方便地面人流进出地下建筑的主要地段,并与城市道路或地面广场相连接;2下沉式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3m;3下沉式广场宜设置自动扶梯,自动扶梯上下工作点前8m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4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4.12条规定。4.2.8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满足防淹排涝要求;2应结合地形及市政标高,充分考虑与相邻地块地面、地下的衔接与联系,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及余泥渣土排放;3场地竖向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错层、台阶或平坡方式进行设计。台阶高度、结构坡度应满足使用功能、排水及景观设计要求。4.2.9地下建筑工程出入口及洞口处标高,应满足防淹要求。当位于汇水区域地势较低处时,应适当提高反坡或反坎高度。地下车库出入口和下沉式广场周边,应设置截水沟等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4.2.10地下室顶板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管线布置、路面结构及防水构造等要求,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定。2地下室顶板位于市政道路下方且市政管线敷设要求难以确定时,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3mo4.2.11地下建筑工程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和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宜进行绿化设计,绿化指标应满足规划、绿化管理相关要求;2应结合本市气候、种植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确定绿化植物种类的配置和布置方式;3地下室顶板绿化宜采用局部开放式,开放边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当种植土高于周边地坪且未与自然土层相接时,应按种植屋面要求执行;4应采取措施,防止植物根系对地下管线和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设计、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等相关规定;5绿化种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6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实体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4.2.12地下建筑工程顶板室外部分面积较大且未考虑找坡时,应分区设置水落口、盲沟、渗排水管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系统。当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设置必要的渗排水管等。4.2.13当城市道路或广场、市政管线等设于地下建筑上方时,应复核、评估地下建筑结构,采取相应保护措施。4.3建筑设计4.3.1地下商业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相协调,宜与周边建筑相互连通;2宜结合下沉式广场设置;3餐饮类功能宜集中设置,应设排油烟和隔油设施;4商业区与地下停车场应采用防火分隔;5宜设垃圾收集处和货车卸货区;6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7商业场所空气中氢、甲醛、苯、氨、TVOC含量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4.3.2地下办公建筑中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3.3地下文化娱乐、地下体育设施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如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但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文化娱乐设施应独立设置通向室外的出入口;确需与其他功能设置在一起时,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 3.4地下教育、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教育、科研用房宜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体育场馆、多功能厅、图书馆等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有日照需求的普通教室、宿舍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电梯、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安全措施;6中小学校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连通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4.3.5地下医疗卫生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核医疗等特殊病房外,医疗卫生建筑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直线加速器及放疗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地下空间内;3核医学及相关治疗房间宜有自然采光通风,并设置病人出入的独立路径;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可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每间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而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5医疗空间应设置防潮、通风、防雨水倒灌措施。4.3.6地下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地下其它功能空间应分开设置;2特大型地下停车库宜分区,每个分区应采用明显标志予以区分,停车数不宜大于500辆;3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当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汽车库可设置在这类建筑的地下部分;4地下电动汽车停车库(位)设置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5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宜设置无障碍车辆上落客区;6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标示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识;7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的地下车库,宜结合车库人行交通系统、通车道、电梯厅设置人行安全空间。人行安全空间与通车道地坪应以不同颜色区分,并设置专用人行导视设施;8大型地下商业、文化等设施,宜根据功能分区设置独立的物流通道及货物出入口;9设有若干独立分区的,其机动车出入口与地下公共车行通道连接处,应设缓冲区。缓冲区不得影响公共车行通道的正常行车,且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10道闸设置于地下室时,宜设置在平坡段并预留不小于两辆机动车的排队空间;道闸宜进行渠化设计,分隔车辆进出道闸行驶路径及空间;道闸周边区域不宜设置停车位及电梯厅人行出入口;11多宗地共用地下机动车出入口时,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应统筹考虑,公共车道应符合互联互通要求,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应齐备;12导视系统应按人车分流的原则设计,统筹车行导视、交通标志标线,兼顾车行通行效率和人车安全。导视标识应明晰、简洁、连续。4. 3.7地下非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独立设置。且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其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共用,当确需共用时,应设有独立的分隔措施;2停车当量数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出入口;500辆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3出入口应设置推行斜坡。踏步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宽度不应小于0.35m;坡道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4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L8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m;5净高不得低于2mo4. 3.8地下出租车(场)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社会机动车停车区及其它使用功能区分区设置;2交通换乘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各自建筑功能的疏散要求,不得相互借用;3宜采用地面落客空载驶入模式,其人员候车区的疏散人员密度和疏散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采用地下落客模式时,出租车泊车场的设计疏散人数应根据车辆类型并按人员满载计算。4. 3.9地下新型产业建筑的卸货场地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满足中型货车通行要求。每台货梯宜配备不少于两个卸货车位。5. 3.10地下普通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应设车辆、人员进出引导标识和管理控制设施。4.3.11地下垃圾收集及再生资源回收点(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垃圾间宜单独设置并靠近供清理垃圾使用的垂直交通口;2垃圾运输通道不宜与人行通道合用。运输通道的净高、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所需运输车型的使用要求;3垃圾收运区域宜客货分离,满足垃圾车回车、停车和作业需要;4再生资源回收点(站)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和地下水流入或渗透的措施。4.3.12地下建筑公共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包括公共通道、架空公共空间和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等;2应全天候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3宜与地面公共空间、公共绿地、广场相结合,设置行人上下转换设施。转换设施位置应醒目易识别,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4建设用地红线内公共通道应与市政交通用地内城市公共通道衔接,宜与地下商业街、地铁站点、地下停车库等建筑空间衔接;5公共通道跨越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时,应统筹协调消防疏散、机电、空调等附属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整合设计;6人行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宜小于3m;带商业的人行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宜小于3.5m;局部节点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m;7不同地块之间地下机动车连通通道应保证双向通行,净宽宜为7m;人车混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9m,并采用护栏分隔;8先行建设项目设计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的接口,注明连通口坐标、标高(海拔高度)、净宽、净高,后续建设项目负责实施连通。4.4结构设计4.4.1地下建筑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传力途径和构件布置;2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3结构构件截面配筋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5耐久性要求;6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7基础及地基承载力计算、整体稳定性验算;8地下水控制、防水设计、抗浮设计;9统筹本地下建筑结构与相临其他地下结构及基坑支护结构的关系;10施工及监测技术要求;11其他专项设计。4.4.2地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4.4.3地下建筑结构的荷载及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51336等标准确定。钢筋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相关规定。4.4.4地下建筑结构体系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4.4.5地下建筑结构宜避免设置永久性结构缝;当无法避免时,应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4.4.67度抗震设防的乙、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4.4.77度抗震设防的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当场地土类别为I、II类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按要求采取抗震措施。4.4.8除本标准第4.4.7条所述地下建筑结构外,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及复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复建式地下结构宜与上部结构进行整体计算。4.4.9地下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考虑水土压力的影响。水土压力不平衡时,尚应考虑不平衡力的影响;2应进行整体及局部抗浮验算;3地震作用分析时,应考虑砂土液化的影响。4.4.10地下建筑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宜设柱帽,应在柱上板带设置暗梁,并在柱边设置箍筋加密区。4.4.11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地下建筑结构,宜进行性能化设计,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控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4.4.12人民防空地下建筑结构除根据本标准按平时使用条件设计外,尚应根据现行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进行防护设计,并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相应设计依据。4.4.13对于既有地下建筑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修复的,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加固设计或重新设计。4.5给排水设计4.5.1地下建筑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给水排水设施。4.5.2地下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市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4. 5.3生活给水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饮用水水箱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应设置消毒装置;水箱检修口均加设带锁具的盖板,保证用水安全;2生活饮用水水箱、生活给水设施应设置在有隔墙分隔的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房间不应设置在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也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房间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3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4独立设置的给水泵房,位置宜靠近外部市政水源干管。4. 5.4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的规定。5. 5.5地下建筑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分流排出的原则;2生活排水应设置排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污水检查井。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当设排水泵房时,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3地下建筑出地面的开口(含出入口、通风竖井等)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并具有将倒灌入室内的雨水及时排出的措施;4地下建筑中敞开式出入口、敞开式风井或洞口、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坡道入口的雨水量设计,应按不少于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5雨水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下沉式广场地面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敞开式出入口、敞开式风井或洞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6变形缝附近宜设截水沟或集水井。4. 5.6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2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3不应穿过变配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电气竖井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或场所;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4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屋面板和有室外覆土层的地下室顶板处,均应采取防水措施;5不应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6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部位的上方,以及生活饮用水箱的正上方;8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内;9排水管道不应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4. 5.7地下餐饮废水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经处理后通过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污水井。隔油装置应设在专用设备间内,设备间设有冲洗水嘴及地面排水措施;隔油装置应设有通气管。5. 5.8污水处理设施应设旁通管、超越管。处理设施主要设备必须配置备用设备。4.6通风空调设计4.6.1地下建筑工程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4.6.2地下汽车库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宜符合表4.6.2规定。表4.6.2地下车库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指标限值夏季自然温度相对湿度(%)自然湿度新风换气次数(次h)64.6.3地下商业设施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6.3规定。表4.6.3地下商业设施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夏季温度()26-28相对湿度(%)40-70新风量(11)3h*人)20空气流速(ms)0.1-0.3空气换气次数(次h)64.6.4地下旅馆、行政办公设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10.4规定。表4.6.4地下旅馆、行政办公设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指标限值夏季(空调场所)温度()26-28相对湿度(%)40-70空气流速(ms)0.1-0.3新风量(11)3h人)304.6.5地下娱乐场所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6.5规定。表4.6.5地下娱乐场所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指标限值夏季(空调场所)温度()26-28相对湿度(%)40-70空气流速(ms)健身房、歌舞厅0.2-0.3网吧、影剧院0.1-0.3新风量(11)3h人)健身房、歌舞厅30网吧、影剧院204.6.6地下建筑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节能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4.6.7地下建筑工程应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条件,合理组织和利用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风速、风量的标准以及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等标准规定。4.6.8垃圾间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应设置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垃圾间应设有冲洗、排污和排除污浊空气设施。4. 6.9地下建筑工程的通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局应避免发生气流的短路现象,且应采取防雨、防虫措施;2进风口宜结合楼梯间等出地面构筑物设置;3进风口宜迎向夏季主导风向,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1m;4排风口宜设置于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不宜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停留或通行地带;当无法满足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做消声处理;5当进、排风口垂直相邻布置时,进风口应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且宜低于排风口下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