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ocx
SJG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1052021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urbanlandscapelightingengineering2021-12-24发布2022-01-20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曰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urbanlandscapelightingengineeringSJG10520212021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19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深建设2019)40号)的要求,经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效果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运营维护等。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城管大厦西座,邮编:518036)o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照明学会深圳市照明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春海张超李振吴斌梁峥杨敏许海文饶高来冯仁荣骆玉洁田静李凌飞黄湘平陈健文李明辉钟振宗戈金星庞杰吕宇昂廖雯瑜刘刚朱建川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赵海天李良胜许彪钱可元胡明红范佐堂何伟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张国宏冯增军黄亚顾应平胡浩文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4效果设计64.1 区域要素64.2 路径要素74.3 节点要素74.4 地标要素84.5 边界要素85工程设计95.1 照明供配电95.2 照明控制105.3 光源与灯具(附件)要求115.4 线路选型与布设125.5 安全防护与接地146工程施工166.1 配电及控制设施安装166.2 灯具安装176.3 线路敷设196.4 接地装置敷设216.5 电气检测217工程验收237.1 验收组织与内容237.2 工程移交248运营维护258.1 运维管理258.2 评价内容25附录A灯光效果评价(问卷调查)26附录B灯光效果评价(参数测试)31本标准用词说明36引用标准名录38条文说明39Contents1 General12 Terminology23 BasicRequirements44 Designeffect54.1 Regionalelements54.2 Pathelements54.3 Nodeelements64.4 Landmarkelements64.5 Boundaryelements65 Engineeringdesign75.1 Lightingpowerdistributionandsupply75.2 Lightingcontrol75.3 Requirementsforlightsourceandlamp(Appendix)85.4 Wireselectionandarrangement95.5 Safetyprotectionandgrounding106 Engineeringconstruction126.1 Installationofpowerdistributionandcontrolfacilities126.2 Installationoffixture126.3 Linelaying146.4 Groundingdevicelaying156.5 Electricaltesting157 AcceptanceEngineering167.1 Acceptanceorganizationandcontent167.2 Projecttransfer168 Operationandmaintenance188.1 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188.2 Supervisionandevaluation18Appendix A. LightingEffectEvaluation(QuestionnaireSurvey)19Appendix B. Lightingeffectevaluation(parametertest)22Explanationoftermsusedinthisstandard26Normativereference27Descriptiveprovision281总则.o.为规范深圳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保证建设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稳定、经济、智能运行,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1.0.3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及运维,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市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景观照明IandSCaPeIighting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桥梁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2.0.2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2.0.3重点照明accentlighting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2.0.4内透光照明lightingfrominteriorlights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2.0.5动态照明dynamicIighing通过对照明装置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形态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2.0.6溢散光spilllight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2.0.7区域要素districtelementsofurbanlighting能集中体现城市夜间活力与风貌的片区。2.0.8路径要素pathelementsofurbanlighting城市中具备良好的夜景营造条件,夜间涉及大量人流、车流经过的城市路径及其周边景观的总和。2.0.9节点要素nodeelementsofurbanlighting城市夜间人流聚集、开展活动的汇聚点。2.0.10地标要素landmarkelementsofurbanlighting依托城市内载体条件最佳的建(构)筑物,形成的构成城市夜间印象的标志物。2.0.11边界要素edgeelementsofurbanlighting城市夜间对外(含各分区边界)进行区域整体性形象展示的门户区域。2.0.12媒体立面mediafacade利用光电技术,结合新媒体和艺术手段,以照明和影像呈现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信息传播载体。2.0.13生态敏感区ecologicalsensitivearea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地区。包括河流水系、滨水地区、山地丘陵、海滩、特殊或稀有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沼泽、海岸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2.0.14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2.0.15特低电压(ELY)extra-lowvoltage(ELV)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均方根值50V的电压。2.0.16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lowvoltagesystem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2.0.17接地故障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2.0.18夕卜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0.19双重绝缘doubleinsulation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2.0.20隔离变压器isolatingtransformer输入绕组和输出绕组之间具有保护隔离的变压器。2.0.21安全隔离变压器safetyisolatingtransformer设计成提供SELV(安全特低电压)或PELV(保护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2.0.22Y矫正correct对图像的伽马曲线进行编辑,以对图像进行非线性色调编辑的方法,检出图像信号中的深色部分和浅色部分,并使两者比例增大,从而提高图像对比度效果。2.0.23联动控制DynamicControl通过控制技术,使多个单独的景观照明载体按既定的控制策略进行控制,实现整体有规律的控制。3基本规定3.0.1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各区域照明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3.0.2居住、交通、医疗、教育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应限制景观照明。3.0.3山体公园景观照明应控制建设规模和强度,自然山体不得进行景观照明建设。3.0.4生态敏感区内严禁进行景观照明建设。邻近生态敏感区的区域、机场片区及其邻近片区严禁使用激光及探照灯,景观照明不得对动植物、夜间航行造成干扰。3.0.5工程设计前,宜进行效果设计。效果设计应考虑区域、路径、节点、地标和边界等要素,应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统筹协调,强化整体性。3.0.6效果设计宜考虑多视点、动态观景的需求。3.0.7效果设计应与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充分兼顾白天及夜间的视觉效果。3.0.8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和智能控制要求,可采用BlM技术开展设计。3.0.9景观照明设计应控制景观照明的光色、动态、亮度,避免对室内、行人及车辆行驶产生视觉干扰。3.0.10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3.0.11工程验收应结合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效果模拟及现场试验,确保实施效果和安全。3.0.12工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同步开展运维工作,宜通过信息化运维平台保持安全稳定运行。4效果设计4.1 区域要素4.1.1 综合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宜强调区域的整体性、和谐度,兼顾不同属性城市空间和各类照明载体差异化,进行和谐统一、丰富多元的夜景照明建设;2宜避免对不同载体采用过于均质化、同质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宜通过因地制宜的景观照明设计,提升各功能空间的夜间形象辨识度。4.1.2 商业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结合各类广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具、商业橱窗、商业内透照明等,加强对重要商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渲染;2宜重点做好对商业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3朝向居住区50m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平均照明亮度不宜大于5cdtf;4建筑物入口、橱窗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目标,被照物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4.1.3 商务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宜以内透光作为商务办公建筑夜景表现的主要方式;2采用动态光设计的,宜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控制;3宜重点做好对商务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4.1.4 行政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4.1.5 筑庄重、简洁,不宜使用彩色光;2建筑物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被照部位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4.1.6 居住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居住建筑顶部可设置适当的景观照明,其他居住建筑不宜设置景观照明;2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重点照明;3宜严格控制对居住区的光干扰影响。4.1.7 度假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应重点强化商业、酒店入口,以及配套商业空间的广告、标识的照明设计。4.2 路径要素4.2.1 景观大道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宜兼顾车行、步行及骑行视点下的夜景观赏效果;2宜采用统一的路灯选型,进行有主色调的景观照明设计;3宜将道路交叉口的可视界面作为夜景照明营造的重点;4宜兼顾廊道整体夜景效果及各区段的差异化夜景效果营造,增强城市不同空间的夜间辨识度。4.2.2 步行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加强对与人行步道直接相连的建筑空间品质照明设计及夜景氛围营造,引导夜间公众活动。4.2.3 滨水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充分考虑滨河两岸对望下的夜景效果。4.3 节点要素4.3.1 开放空间节点宜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异化夜间活动需求,进行合理的照明分区,引导夜间活动人群分区活动。4.4 .2历史文化节点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景观照明设计宜契合人文特征,并充分表现空间特征,可采用彩色和动态照明方式,突出古建筑或仿古建筑物特点;2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保持安全距离;3可适度引入主题性、特色性的夜游活动以活跃夜景氛围;4城中村宜重点强化入口空间、底商空间及公共活动空间的景观照明建设。4.5 .3植物景观节点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植物景观照明宜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2应根据植物特征及周边环境条件,合理选用植物景观照明的照明形式;3植物景观照明的光色选用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控制彩色光的使用;4植物景观照明应避免破坏植物及生长环境,树上安装灯具、缠树照明不宜选作常态化的植物景观照明形式;5植物景观照明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光源功率和照射角度,应严格控制眩光。4.4地标要素4.4.1 超高层建筑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加强对建筑顶部的全角度景观照明建设,不应干扰航空障碍灯;2应充分考虑照明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3应确保照明设施及建筑主体安全,进行必要的安全计算;4应针对平日模式、节庆模式等进行精细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平日模式宜使用较低亮度的静态景观照明设计。4.4.2 文化体育建(构)筑物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考虑航拍视点夜景效果;2宜结合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计,进行建筑夜间标识系统设计,在满足引导性的同时,具备与主题景观照明相匹配的夜景视觉效果。4.4.3 交通枢纽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宜进行与主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效果相匹配的夜间标识系统设计;2宜考虑交通组织,避免吸引大量人流驻足观赏。4.5边界要素4.5.1 门户界面宜结合空间特征及载体条件,充分展现独有的形象特征。4.5.2 滨海及界河夜景空间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兼顾滨水步道近人尺度的夜游观景体验与远观视点下的滨水界面夜景观效果;2宜结合各区段景观特征进行分段照明设计,在保证整体夜景效果的协调性基础上,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夜景体验。4.5.3 口岸区域可结合多种照明方式,着重表现建筑气质,体现城市门户形象。5工程设计5.1 照明供配电5.1.1 景观照明控制中心用电设施宜为二级负荷,其他景观照明用电设施可为三级负荷。5.1.2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备用电源,三级负荷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5.1.3 景观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相负载电流不得超过25A,供电距离满足灯具端电压要求的支路,其供电电压宜采用交流220V;2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交流380V;3当采用特低电压供电时,其交流电压均方根值不应大于50V或无纹波直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0V;4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均方根值不应大于12V或无纹波直流电压值不应大于30V;5交流供电的照明灯具端电压允许偏移范围应为-10%+5%;6直流供电的照明灯具,其配套开关电源输入电压允许偏移范围宜为-20%+20%o5.1.4 景观照明线路保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7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倍2.5倍;2对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3灯光效果控制不要求同时开闭的照明分支回路,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4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1.1.5 景观照明配电箱位置宜设置在设备间、避难层、屋顶层或园林绿化带等人员较少触及且便于隐蔽的非低洼场所。1.1.6 景观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宜符合表5.L6的规定。表5.1.6景观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景观照明配电箱高度(mm)景观照明配电箱底边距楼地面高度(m)600以下1.31.6600-800(不含)1.28001000(不含)1.0100012000.81200以上落地安装1.1.7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潮湿场所或室外不应低于300mmo5.2 照明控制5.2.1 景观照明控制方案应根据功能、规模、管理、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照控制内容可分为配电开关控制、灯光效果控制、系统集成控制等。5.2.2 景观照明开关控制宜同时具备手动、时钟、远程控制等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可根据需求进行编组回路控制;5.2.3 制设备运行状态;5.2.4 耗监测统计和亮灯率统计;5.2.5 动报警并记录;5.2.6 可远程查询及监测;5.2.7 容相应的集中控制系统及扩展。5.2.8 灯光效果控制宜具备下列功能:1亮度调节功能;2自动预设和手动控制功能;3数据采集和效果预览功能;4效果场景切换功能。5.2.9 景观照明系统集成控制应支持多种组网方式,对所有参与灯光表演的主控设备进行联动控制管理,并宜具备下列功能:1信息采集、记录、分析功能;2编辑、下发、切换、离线、本地效果控制功能;3通道扩展功能;4预留其他联动控制系统接入条件;5联动控制同步时延宜小于40ms;6自动检测各控制设备的工况。5.2.10 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支持分区、分组、单体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平日、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效果的低碳节能控制模式。5.2.11 观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应便于维护,具有多媒体播放功能的控制设施宜设置在值班室内,设在室外的应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5.2.12 观照明控制中心宜配置一体化综合管控平台,可实现对景观照明开关、效果控制和系统集成,应预留基于物联网对接智慧城市建设的接口,并同时配置运维管理功能。5.2.13 观照明“三同时”建设项目宜纳入市级景观照明控制中心进行控制。5.2.14 观照明控制中心建设应满足相应信息安全要求。5.3 光源与灯具(附件)要求5.3.1 景观照明光源宜采用LED灯。根据照明方式及照明场所,泛光照明和重点照明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内透光照明可采用荧光灯。5.3.2 泛光照明采用LED光源时,其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色容差应小于5SDCMo5.3.3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类的灯具。5.3.4 水下安装的灯具必须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III类的灯具。5.3.5 建筑媒体立面等有调光需求的LED灯具,应内置电流调节、彩色变化的速率可平滑调节、亮度连续变化、矫正等功能。5.3.6 建筑立面照明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LED灯具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5.3.7 照明灯具应具有合理配光,灯具产生眩光且难以调整角度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溢散光的影响。5.3.8 植物照明应根据植物的高矮、疏密及形态,选择相匹配光束角灯具。5.3.9 景观照明灯具的布置位置应符合灯光效果设计要求,应满足灯具固定和灯光角度调整的要求且灯光照射方向不应有光线阻碍物。5.3.10 灯具的IP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水接触的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必须采用IP68;2埋地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3安装在室外其他区域的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5.3.11 开关电源选择应与灯具安装环境匹配且符合下列规定:1在额定输入、额定输出条件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2负载能力应取其额定容量的70%80%;3水下、地面及埋地灯应采用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开关电源。5.4 线路选型与布设5.4.1 景观照明线路选型及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5.4.2 电源接驳点在室内的景观照明回路应采用与室内功能照明相同型号的线缆。5.4.3 灯具外配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5.4.4 的规定。表5.4.3最小线芯截面(mm?)灯具安装场所及用途最小线芯截面铜芯软线、铜线灯具外配线建筑室内0.5室夕卜1.0水下1.55.4.5 水下灯具外配线应采用双重绝缘且标称截面积符合表5.4.3的防水型软缆或软线。5.4.6 当引入水下灯具的电源线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5.4.7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4.6的规定。表5.4.6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种类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IOd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20d无铠装塑料绝缘电力电缆15d非铠装、屏蔽型软控制电缆6d其他控制电缆IOd注:d为电缆外径。5.4.8 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以外,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导管内:1 同一照明设施的配电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2 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类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5.4.8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或导管内。5.4.9 建筑室内外场所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导管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2明敷于潮湿场所的金属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3暗敷于墙面内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8mm;4明敷于墙面外的塑料导管,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6mm。5.4.10 室外电缆直埋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2埋地敷设宜采用VV或YJV电缆,不宜采用BVV导线;3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o当直埋在绿化带或过路时,不应小于1m。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4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5.4.11 园林、绿地等场所电缆室外导管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管埋深不宜小于0.7m;2当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选用重型及以上的导管。5.4.12 控制线缆可选择超五类及以上屏蔽双绞线,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1.1.2 防护与接地5.5.1 景观照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照明电源引自建筑而有灯具在距离建筑外墙20m以内设置时,应采用与该建筑主要配电系统一致的接地型式;2当照明电源引自建筑而全部灯具均设于距离建筑外墙20m以远时,宜采用TT系统;3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处,可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4采用TN-S系统时,PE线和中性线不应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线不应再接地;5采用TT系统时,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且中性线不应再接地;6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5.5.2 景观照明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在人员易触及的人行天桥、廊道步道等场所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必须采用特低电压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2照明设备所有正常运行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5.5.3 景观照明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2.4.14条规定的严禁接地情形之外,均应与PE线可靠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7相关规定。5.5.4 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5.5.5 固定在建筑物屋面的景观照明灯具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照明装置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2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照明装置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3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4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5.5.6 有坠落危险的灯具及其支架均应采取独立有效的防坠落设计。5.5.7 对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5.5.8 室外的开关电源、电子控制装置等景观照明设施,必须置于不锈钢箱(盒)内。箱(盒)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箱体应配专用锁,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记。6工程施工6.1 配电及控制设施安装6.1.1 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箱内配线应整齐,标识应正确,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电器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2箱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中性导体或保护导体;3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导管与箱体链接完成后不能使箱体受到额外的外力作用。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涂层完整;4配电箱应安装牢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5落地式配电箱的底座周围及进线孔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6落地式配电箱基础应采用破砌或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基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出电缆应穿管保护。6.1.2 配电箱内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截面积在IO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应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2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3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4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应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5绝缘导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6.1.3 在配电箱内部明显部位应张贴一、二次回路接线图,接线图应清晰、准确。6.1.4 控制设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配电开关远程控制及检测模块应安装在配电箱箱体内;2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在室内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吊顶层有检修口位置或其他隐蔽便于维修位置,并做好相应标识;3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在室外宜尽可能安装在外立面女儿墙后或幕墙装饰龙骨及扣件可以遮挡的地方;4当在幕墙外立面局部控制器件及开关电源安装数量较多又无法做到隐蔽时,可将其安装在具有检修口的幕墙空腔层,引入的线路宜向下垂直敷设且应做好防水;5开关电源的极性标记应清晰、完整。6.2 灯具安装6.2.1 灯具抽样送检的范围、频次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灯具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相关规定。6.2.2 在施工现场应对灯具进行下列检查:1灯具外观检查: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光源破碎(含LED光源脱落变形移位)、控光罩变形、出光面破裂及外壳破裂扭翘现象;2产品资料查验:进场灯具应随灯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送货单及灯具技术参数资料。灯具的规格、型号及灯具资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半成品灯具应检查所有配件是否齐全,有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灯箱歪翘等现象;4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灯具应标记“只能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IlOO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7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19212.7规定标记符号:在灯具上或在灯具提供的安装说明书中应给出变压器的输出容量。6.2.3 成排安装的灯具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6.2.4 灯具质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螺栓或预埋件上。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必须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6.2.5 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或立杆式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无围栏保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必须大于2.5m;2金属架构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必须设置接地标识。6.2.6 建筑墙面嵌入式安装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安装面;2固定用的螺钉不应少于4个;3接线盒引向灯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保护,绝缘导线不得裸露。金属软管或塑料导管与灯具壳体应用专用接头连接。当采用金属软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1.2m。6.2.7 建筑外墙及入口雨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吸顶或墙面安装灯具固定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2壁灯泄水孔应在灯具腔体的底部,绝缘台与墙面接线盒之间应有防水措施;3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4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饰面不应使用胶类粘贴;使用的金属防水接头密封圈应齐全、完好;配线管路应按明配管敷设,管路连接处应有防雨措施。6.2.8 建筑外立面安装洗墙灯时,灯具应与墙面保持间距。安装前应定位划线,灯具轴向应平行于投射面。6.2.9 在玻璃幕墙外立面相对封闭的区域安装灯具时应做通风处理。6.2.10 桥梁灯具安装方式应结合桥塔、悬索、栏杆、桥身、桥柱等各部分结构特点,便于施工及后期维护。6.2.11 在钢结构上安装灯具时,灯具不宜直接与钢结构接触,需增加隔热措施,避免灯具工作温度过高破坏钢结构面层涂料。6.2.12 喷水池及类似场所灯具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或其他水池GB16895.19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灯具在水景环境内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2水下灯具的防水型软缆或软线的选型和配置应由灯具厂商附带提供,其长度在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按在。区及1区内以不得安装接线盒为原则,根据现场情况确定;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置标识。6.2.13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与基础固定应可靠,地脚螺栓备帽应齐全。灯具防水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盒盖防水密封垫应齐全、完整;2 灯具的电器保护装置应齐全,规格应与灯具适配;3 灯杆的检修门应采取防水措施,且闭锁防盗装置完好。6.2.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转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6.2.15 埋地灯接线盒采用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6.2.16 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应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应有金属软管保护。6.2.17 采用自制支架安装灯具时应先做好安装支架的预埋,预埋支架穿墙处必须做好防水且不得破坏墙体结构原有的防水系统。6.2.18 I类灯具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6.3 线路敷设6.3.1 景观照明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6.3.2 金属线槽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线槽的起末端均应可靠接地,槽盒本体之间应可靠联接,采用保护联结导体连接的,其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连接板连接的,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2绝缘导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当在线槽内有分支时,其分支接头应设在便于安装、检查的部位。绝缘导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o绝缘导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1.5m;3金属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6.3.3 建筑室内场所采用金属槽盒布线时,其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1直线段宜为2m3m或线槽接头处;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3槽盒转角处。6.3.4 塑料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6.3.5 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2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时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应采取保护措施;3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泥土内的塑料导管应采用中型以上导管;4刚性塑料导管(线槽)沿建构筑物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处宜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各类导管、线槽及桥架在穿过建筑物、构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补偿措施。6.3.6 电缆室外导管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导管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钢导管的壁厚应大于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