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SJG96-2021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interiorassembleddecorationofresidentialbuildings2021-04-13发布2021-06-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interiorassembleddecorationofresidentialbuildingsSJG9620212021深圳根据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和标准制订计划要求,由深圳市建筑产业化协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规程编制小组,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生产;6.施工;7.质量验收;8.使用维护。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并业务归口,由编制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或发送至深圳市建筑产业化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6楼608室,邮编:518000,电子邮箱:BIAS201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产业化协会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创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旭品智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陆荣秀曲月生饶少华白涧刘丰钧邓文敏付灿华黄力平徐立陈曲波郭文波张锐王炜博曾毅李昱明理华胡传明杨晋耿晓龙刘小城谢江华傅之峰彭政华高峰张春艳覃轲于贵福张哲铭黄青青刘燕明乔丽娜余敏杰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孙占琦王欣刘健刘丹赖广文邓德明王海军刘俊跃张鸿斌唐大为焦杨潘庆伟本规程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薛峰高尔剑王宝玉胡荣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设计44.1 一般规定44.2 隔墙与墙面44.3 吊顶54.4 楼地面64.5 厨房64.6 卫生间64.7 内门窗与细部工程74.8 设备管线与智能家居74.9 收纳与家具85生产95.1 一般规定95.2 生产与检验95.3 编码与包装95.4 运输与存放106施工116.1 一般规定116.2 施工准备116.3 施工安装116.4 成品保护157质量验收167.1 一般规定167.2 验收要求167.3 工程资料228使用维护238.1 一般规定238.2 使用与维护23本规程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gulations34 Design44.1 GeneralRegulations44.2 PartitionWallandWallSurface44.3 SuspendedCeiling54.4 Flooring64.5 Kitchen64.6 Bathroom64.7 InnerDoorsandWindowswithDetailedConstruction74.8 FacilityPipelineandSmartHome74.9 StorageandFurniture85 Production95.1 GeneralRegulations95.2 ProductionandInspection95.3 CodingandPackaging95.4 TransportationandStorage106 Construction116.1 GeneralRegulations116.2 ConstructionPreparation116.3 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116.4 ProtectionofCompletedProducts157 QualityAcceptance167.1 GeneralRegulations167.2 AcceptanceRequirements167.3 ConstructionMaterials228 UseandMaintanence238 .1GeneralRegulations239 .2UseandMaintenance2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24ListofQuotedStandards25.o.为规范深圳市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实施,推动装配式装修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居住品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施工、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满足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的要求,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1.0.4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装配式装修assembleddecoration通过标准化设计,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采用干式工法施工的装修方式。2.0.2干式工法non-wetconstruction不采用普通水泥砂浆等湿式作业的施工工法。2.0.3内装部品interiorparts采用标准化内装部件,通过组装或安装构成的内装功能单元。2.0.4内装部件interiorcomponents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的内装构件及配件。2.0.5装配式墙面assembledwallsurface在墙体表面采用干式工法施工,具有保护和装饰功能的饰面。2.0.6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kitchen吊顶、地面、墙面、橱柜、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并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施工完成的厨房。2.0.7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bathroom吊顶、地面、墙面、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并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施工完成的卫生间。2.0.8整体卫生间UnitbathrOOm由顶板、防水底盘、壁板及支撑龙骨构成独立主体框架,并在现场组装或整体吊装的集成式卫生间。3.0.1采用装配式装修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应在立项阶段对装配式装修进行统筹规划。3.0.2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根据项目定位对技术、材料、成本、工期等进行总体策划。3.0.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与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进行一体化设计,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3.0.4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产品,提高通用性和互换性,连接构造宜遵循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设计原则,在建筑全生命期内满足易维护、可更换的要求。3.0.5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满足抗震要求。3.0.6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遵循管线分离的原则。3.0.7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宜采用穿插流水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3.0.8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防火、防潮、防白蚁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类、规格、参数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9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在交付前进行室内环境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3.0.10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建立部品部件数据库,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3.0.11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3.0.12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根据使用功能满足适老化、无障碍的要求。3.0.1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装修设计包括技术策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4.1.2 内装部品部件选型应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并明确相关参数。4.1.3 装配式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采用建筑室内主体完成面和装修完成面尺寸标注。4.1.4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按照少规格、多组合原则满足多样化的需求。4.1.5 建筑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产品公差、材料物理性能、施工误差确定建筑设计尺寸,内装部品部件设计应根据建筑设计尺寸确定公差尺寸。4.1.6 装配式装修设计宜采用可调节构造,纠正或隐藏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偏差。4.1.7 装配式装修设计宜采用标准化的构造节点和统一的连接方式。4.1.8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设计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的设计模数进行统筹协调;2应结合原材料规格尺寸,提高材料利用率,减少浪费;3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和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有关规定。4.2 隔墙与墙面4.2.1 装配式装修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墙体,宜选用龙骨隔墙、轻质条板隔墙等装配式隔墙。4.2.2 装配式隔墙应根据具体的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确定选用隔墙的类型,构造应便于安装、连接牢固。4.2.3 装配式隔墙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4.2.4 当装配式隔墙在设备安装、管道穿墙和开洞时,应进行加固和密封设计,并满足结构受力、防水、防火、隔声等要求。4.2.5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措施,隔墙底部应设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反坎,且顶部应高于建筑完成面不少于150mm。4.2.6 当装配式隔墙在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或设计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4.2.7 龙骨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龙骨隔墙内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隔声、防火材料,龙骨宜选用金属龙骨;用水房间的隔墙面板应选用防水材料;2龙骨的设计间距除应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装配式墙面饰面材料的固定要求;3龙骨隔墙的构造形式应确保墙体结构安全。4.2.8 轻质条板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具体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需求选用墙体材料、确定墙体厚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的有关规定;260mm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用于单层条板隔墙;当单层条板隔墙用作分户墙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当用作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不宜小于90mm;3双层条板隔墙每个单层厚度不宜小于60mm,双层条板隔墙竖向接缝应错开布置,且墙板间应采取连接及加强固定措施;4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4.2.9装配式墙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式墙面应根据具体的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选用合适的集成墙面材料,其设计规格尺寸、模数宜与原材料规格尺寸相协调,提高利用率;2装配式墙面应采用干式工法施工,并应确保墙板与墙体连接牢固;3装配式墙面与门窗洞口衔接处应设计收口构造。4.2.10当选用墙体饰面一体化隔墙时,应设计与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方式,板块之间应设计连接和收口构造。4.3 吊顶4.3.1 装配式吊顶应根据使用功能选用标准化部件。4.3.2 装配式吊顶宜与末端设备进行集成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及装饰效果。4.3.3 用于厨房、卫生间区域的装配式吊顶应选用防水、防潮、易清洁材料。4.3.4 当公共区域装配式吊顶距结构楼板净空超过2.5m时,应设计钢结构转换层,转换层宜进行模块化设计,钢架模块间宜采用螺栓连接方式。4.3.5 重型灯具、设备、管线等应设计单独支吊架,不得与装配式吊顶系统共用。4.3.6 装配式吊顶应在设备布置处设置便于检修的措施。4.4 楼地面4.4.1 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架铺、干铺、薄贴等干式工法。4.4.2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应满足原楼板设计荷载要求。4.4.3 装配式楼地面应根据使用功能需求采用减振隔声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4.4.4 装配式楼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防蛀、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性能。4.4.5 架铺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具备可调节高度功能的支架,支架底部应加隔声垫;2应预留设备管线敷设条件;3饰面层与墙体间应设置伸缩缝;4放置重物的部位应设计加强措施。4.4.6 干铺地面基层的平整度偏差不宜大于2mm2mo4.4.7 薄贴地面基层的平整度偏差不宜大于4mm2m,粘结层的厚度不宜超过5mm。4.5 厨房4.5.1 集成式厨房应结合设备管线、电器、橱柜、门窗等进行集成设计。4.5.2 集成式厨房的功能布局、空间布置、设备定位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4.5.3 集成式厨房应选用标准化配件与接口,便于维修及更换。4.5.4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橱柜应与厨房设施设备进行集成设计;2开关插座应满足末端设备的使用要求;3应根据墙体承载力,结合悬挂式部品部件自重采取加强措施。4.6卫生间4.6.1 集成式卫生间应结合设备管线、电器、洁具、门窗等进行集成设计。4.6.2 集成式卫生间的功能布局、空间布置、设备定位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4.6.3 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干湿区分离的布局方式;2宜采用同层排水,并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3应选用标准化配件与接口,便于维修及更换;4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不应破坏建筑主体结构防水层和排水设施。4.6.4 整体卫生间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4.6.5 整体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部品外形尺寸、水电接口位置应与主体建筑匹配;2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结构降板高度;3建筑主体窗垛宽度不宜小于150mm,窗洞口上沿应低于顶板不小于50mm;4顶板上部的安装空间高度不宜小于250mm;5壁板背面与墙体之间不宜大于30mm,当存在管线敷设时不宜大于50mm;6门槛石与防水底盘的收口构造应保证水密性;7底盘四周挡水立边最低高度应满足蓄水试验高度要求。1.1.1 窗与细部工程4.7.1 装配式内门窗与细部工程应与装配式隔墙、楼地面、吊顶等进行集成设计。4.7.2 装配式内门窗应根据不同功能、形式需求,与隔墙、楼地面、吊顶采取相应的构造连接方式,确保结构安全、牢固且收口美观。4.7.3 装配式内门窗应选用成套、易更换的标准化部品部件。4.7.4 窗帘盒、窗台板、收边收口、屏风等细部工程应连接牢固;装配式安全栏杆应与结构主体连接牢固,栏杆净高和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的有关规定。1.1.2 管线与智能家居4.8.1 设备管线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分离,并与装配式隔墙、吊顶、楼地面、厨房及卫生间进行集成设计。4.8.2 设备管线设计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4.8.3 设备管线设计应选用装配式连接方式的标准化通用配件与接口。4.8.4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注设备管线与末端点位准确的定位尺寸。4.8.5 装配式装修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排水管道与部品的接口位置应便于检修和部品更换;2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隔声减噪、防结露技术措施;3敷设排水管道的降板区域应采取排除积水措施。4.8.6 装配式装修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气线缆沿空腔敷设时应穿管或采用线槽保护,空腔敷设中不应有接头;2当电气线缆在隔墙内敷设时,宜优先采用带穿线管的装配式隔墙;3隔墙两侧的电气设备应错位设置。4.8.7 智能家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确定智能化场景模式;2应确保网络信号户内全覆盖,并与公用电信网和物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3应根据户内装修风格,选择造型、色彩与户内装修相协调的智能设备。4.8.8 装配式装修室内燃气设施及布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4.9收纳与家具4.9.1 收纳与家具应结合装配式隔墙、吊顶、楼地面、设备管线等进行集成设计。4.9.2 收纳系统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提高材料使用率。4.9.3 收纳与家具应合理规划储物空间,并核算收纳物品荷载,在设计文件中标注承载限定值。4.9.4 当收纳与家具和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用水空间相邻时,应满足防水、防霉、防潮性能的要求。5生产5.1 一般规定5.1.1 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生产过程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制造技术。5.1.2 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深化设计文件应满足工厂生产及现场安装的要求。5.1.3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优化标准化部品与定制化部品的系列规格组合,提高标准化部品的应用比例。标准化部品应采用标准模数生产,定制化部品或高度集成部品宜根据设计要求和项目需求采用定制模数生产。5.1.4 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部品部件应建立产品信息可追溯系统。5.1.5 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所用材料的防火、防潮、防霉、抗老化、环保、保温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生产与检验5.2.1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连接方式,确定配套的构件或配件。5.2.2 定制化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生产组合预案,并明确与相邻配套部品的关联要求及连接方式。5.2.3 部品部件生产应按设计要求预设管线及设备点位。5.2.4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材料的主要规格尺寸进行深化设计,提高材料利用率。5.2.5 部品部件生产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公差要求。5.2.6 部品部件专用配件及安装工具应配套供应。5.2.7 部品部件生产应建立产品检验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部品部件原材料进厂时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2部品部件应按生产批次检验;3部品部件出厂前应核对加工设计文件、技术指导手册、专用配件及安装工具等;4当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5.3 编码与包装5.3.1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进行统一编码,产品编码应参照加工设计文件,按照楼层、区域、排版、安装顺序、材料分类等方式进行编排。5.3.2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对产品标注数据标识,确保加工设计文件、产品、安装图编码对应一致。5.3.3 部品部件编码应在产品说明书、设计排版图、数据标识中体现,并应用于指导施工安装。5.3.4 部品部件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批次、包装箱规格尺寸及重量等内谷。5.3.5 部品部件包装内应配置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指导说明书、专用配件及明细清单等。5.3.6 部品部件包装应根据需求采用环保、防雨、可回收循环使用的材料;包装规格尺寸应考虑运输装卸及现场二次转运要求。5.4 运输与存放5.4.1 部品部件的运输与存放应根据施工计划、安装顺序、堆放场地、运输路线等提前制定计划与方案。5.4.2 部品部件的运输与装卸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准备装卸机械、防雨布、货架、地垫等辅助工具。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项保障措施。5.4.3 部品部件的堆放场地应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通风排水良好、消防及物流通道顺畅。5.4.4 部品部件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包装箱货号应朝上,按施工安装顺序堆放;2应堆放平整,防止材料变形;3应采取防雨、防火、防撞、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6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装配式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6.1.2 装配式装修工程应由施工单位统筹装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等相关参建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项目重难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1.3 装配式装修批量施工前应制作实体样板,并符合下列规定:1实体样板包括部品部件样板、工艺工序样板、整体样板间等,宜通过虚拟全景技术展示,增强用户体验感;2应根据样板实施结果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3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确认后批量施工。1.1.4 装配式装修应根据部品部件安装说明进行施工,不应在现场拆改部品。1.1.5 装配式装修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1.1.6 装配式装修施工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对全过程进行信息化协同管理。1.1.7 装配式装修施工宜采用样板房对比、施工开放日、体验式工地、云监工等多元化方式,对施工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督。6.2 施工准备6.2.1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确认施工工作面具备施工条件,并办理施工面移交手续。6.2.2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认部品部件的样板。6.2.3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测量放线尺寸,确定部品部件规格,放线时应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6.2.4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及进场计划,明确部品部件的进场时间、堆放场地、运输通道等。宜采用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对现场材料的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6.2.5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送检,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6.2.6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6.3 施工安装I隔墙与墙面6.3.1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安装前应检查结构管线接口预留准确,控制线、标高线、细部节点线等应标识清晰、位置准确。6.3.2 装配式隔墙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体交接位置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2当局部固定较重设备和饰物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对特殊加强部位做功能性标识。6.3.3 龙骨隔墙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6.3.4 骨及边框龙骨的安装应与原始结构体连接牢固,并保证安装垂直、平整、位置准确;2基层板应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处应安装在竖向龙骨上;当采用双层板时,内外层板应错缝安装;3部品部件之间的螺钉连接处应做防锈处理;4当相邻墙体相接时宜采用螺钉或卡件连接;5内部隔音、保温材料应填充密实;6采用的轻钢龙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的有关规定。6.3.5 轻质条板隔墙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时应定位准确,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固定,对接部位应做加固、防裂处理;2当采用双层条板隔墙安装时应先安装好一侧条板,确认墙体外表面平整、墙面板与板之间接缝处粘结处理完毕后,再按设计要求安装另一侧条板;双层条板隔墙两侧条板的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3当采用装配式墙面时,不宜在施工现场开槽。6.3.6 其它类型隔墙应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安装。6.3.7 装配式墙面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连接方式与墙体连接牢固;2开孔部位应确保位置准确;3当安装带饰面效果的部品部件时,应注意施工顺序及成品保护;4饰面接缝及墙面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做封闭处理,保证饰面完整性。II6.3.7 装配式吊顶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式吊顶龙骨、吊杆、挂件、支撑件应连接牢固、拆装便捷,利于现场调平;2挂重物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独立支吊架,并采取加强措施;3装配式吊顶饰面应与基层连接牢固,交接处应严密、平整,不应有高低差及缝隙;4当装配式吊顶安装时,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等相关部品部件应按设计要求协同安装,位置及开孔尺寸应准确,交接处应严密。6.3.8 装配式吊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III楼地面6.3.9 装配式楼地面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架铺、干铺、薄贴等干式工法。6.3.10 装配式楼地面施工前应设置准确的地面控制线。6.3.11 装配式楼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楼地面基层采用混凝土一次性成型的施工工艺时,地面水平度和平整度偏差应满足设计与安装要求;2装配式楼地面饰面板应保证平整、坚实,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接缝严密;3当采用架铺地面时,支座柱和横梁应保持整体性并与基层连接牢固,经调平后达到平整、稳固的要求;支座柱和横梁的金属部件应做防锈处理;4铺设饰面板前应根据门洞口位置进行排版预铺,并应注意地插接口或地漏的对应位置;5饰面板铺贴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铺设起点,宜从门洞口向内依次铺设。IV厨房6.3.12 集成式厨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柜、电器、燃气设备安装前,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措施或设置预埋件,并与结构连接牢固;2当橱柜、台面、管线、烟机等部件安装时,应在连接处做密封处理。6.3.13 集成式厨房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477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V卫生间6.3.14 集成式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干挂或薄贴等干式工法;2应按照设计要求配置洁具、五金等设备;3当采用防水底盘的集成式卫生间安装时应保证底盘与预留孔位对正,并将底盘调整平稳;4管道、管件的接口应相互匹配,连接严密可靠、无渗漏;卫生间安装完毕后,应检测给水管道压力,并对排水管做通水试验;5防水部件连接处应采取水密措施,安装完成后应做蓄水试验。6.3.15 整体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应以厂家使用说明书为依据,必要时生产厂家应提供安装或技术指导服务;2防水底盘、墙面和吊顶的安装应牢固平整,缝隙均匀;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底盘安装完成后应做蓄水试验;3应按厂家产品的设计要求做局部等电位联结;4宜在整体卫生间组装完成后施工相邻内隔墙;5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有关规定。VI内门窗与细部工程6.3.16 装配式内门窗应安装牢固,连接间隙应均匀、密封可靠。6.3.17 当窗帘盒、窗台板、收边收口、屏风等细部工程安装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连接牢固、美观。6.3.18 当安全栏杆安装时应按照设计要求,与结构主体连接牢固,栏杆净高和力学性能应符合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的有关规定。Vn设备管线与智能家居6.3.19 设备管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安装;2设备管线与部品之间应采用便于拆装的装配式连接方式。6.3.20 智能家居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安装前根据设计文件及产品的规格尺寸预留安装位置;2应按照设计要求、厂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规范安装,并应做好调试。W收纳与家具6.3.21 收纳与家具的部品部件安装位置净空间尺寸应采用正偏差;部品部件的外形尺寸应采用负偏差。6.3.22 收纳与家具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序安装并保证连接紧密牢固,衔接部位收边收口处理应确保平整、垂直、方正。6.3.23 收纳与家具的预埋件、后置埋件和五金连接件应安装牢固。6.4成品保护6.4.1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编制专项成品保护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2施工过程中应对已完成的易污染、易损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3施工完成后对重点保护区域采用封闭式保护;4交付时应拆除并集中处理成品保护材料,对现场进行清理。6.4.2装配式装修的成品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427的有关规定。7质量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当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进场时应检查封样样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并按要求进行抽查和复检。7.1.2 装配式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过程验收文件及影像记录。7.1.3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程的规定;1.1.1 一般项目应控制在80%以上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修效果的缺陷,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程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的1.5倍。1.1.4 当装配式装修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及其它设计文件;2部品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检查记录和复检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施工检查记录。1.1.5 当装配式装修验收时,宜建立使用者联合验收监督机制,提供验收方法,配合使用者参与验收。1.1.6 有特殊要求的装配式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1.1.7 装配式装修工程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有关规定,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1.1.8 装配式装修的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有关规定。7.2 验收要求I隔墙与墙面7.2.1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应以每层或每20间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主控项目7.2.2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所用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7.2.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应连接牢固无松动。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查看隐蔽工程记录。一般项目7.2.4 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色差,颜色与纹理、接缝工艺、排布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5 装配式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5的规定。表7.2.5装配式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立面垂直度2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2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2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接缝直线度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接缝高低差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6接缝宽度1用钢直尺检查II7.2.6 装配式吊顶应以每层或每20间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主控项目7.2.7 装配式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8 装配式吊顶所用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7.2.9 装配式吊顶的安装应稳固、严密,连接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查看隐蔽工程记录。一般项目7.2.10 装配式吊顶的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无色差。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11 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表7.2.11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表面平整度2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各平面四角处2接缝直线度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3接缝高低差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III楼地面7.2.12 装配式楼地面应以每层或每20间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主控项目7.2.13 装配式楼地面所用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7.2.14 装配式楼地面的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无振动异响。检验方法:目测检查、行走检查。一般项目7.2.15 装配式楼地面表面应平整,接缝整齐。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16 装配式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6的规定。表7.2.16装配式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表面平整度1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2接缝高低差0.5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3表面格缝平直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4踢脚线上口平直25踢脚线与面层接缝1用钢直尺检查6板块间隙宽度0.5用游标卡尺检查注:瓷砖、石材板块间隙宽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IV厨房7.2.17 集成式厨房应以每20间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主控项目7.2.18 集成式厨房的外观、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19 集成式厨房所用材料的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7.2.20 集成式厨房部品部件之间安装应严密,不得松动。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手扳检查、查看隐蔽工程记录。一般项目7.2.21 橱柜与吊顶、墙面等处的交接应嵌合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7.2.22 管线与厨房设施接口应匹配,并应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手扳检查。7.2.23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表7.2.23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外形尺寸(长、宽、高)+1用卷尺检查2对角线长度差3用卷尺检查3柜门与柜体缝隙宽度2用卷尺检查V卫生间7.2.24 集成式卫生间应以每20间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主控项目7.2.25 集成式卫生间的外观、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7.2.26 集成式卫生间所用材料的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7.2.27 集成式卫生间给水管道应做水压测试。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打压试验。7.2.28 集成式卫生间排水管道应做闭水和排水测试。检验方法:目测检查。7.2.29 集成式卫生间应进行不少于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