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153-2024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UrbanRoad2024-01-12发布2024-05-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UrbanRoadSJG153-20242024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0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深建标202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防火构造;5.安全疏散和救援;6.防烟及排烟;7.消防给水及灭火;8.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9.消防供电与应急照明;10.消防通信。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8号,邮政编码:43005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西南交通大学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福斌郭锐黄锐文许岩刘继国张超郑晋丽李洁文张玉春戴文涛李金李涛陶浩文冯爽蔡晓坚罗骥梁迪刘辉喜唐伟庆曾毅彭子晖俞潇梅璟黄湘平沈蓉王晨李寅李炜张茜罗春幸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熊云斌郑文国冷卫兵徐森林朱弋宏刘小蕊陈波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韩立清贾丽巍张志锋王学坤张伟谭琛霍荣金1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本规定44 防火构造65安全疏散和救援76防烟及排烟97消防给水及灭火108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138.1 一般规定138.2 火灾探测器138.3 系统设备的设置148.4 消防联动控制149消防供电与应急照明1510消防通信17本标准用词说明18引用标准名录19附:条文说明20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BasicRegulations44 FireProtectionConstruction65 SafetyEvacuationandRescue76 SmokePreventionandExhaustFacilities97 FireWaterSupplyandExtinguishing108 FireAlarmandLinkageControl138.1 GeneralRequirements138.2 FireDetector138.3 SystemSetting148.4 FireLinkageControl149 FirePowerSupplyandEmergencyLighting1510 FireCommunication1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8ListofQuotedStandards19AdditioniExplanationofProvisions20.o.为规范深圳市城市道路隧道的消防设计工作,减少火灾安全风险,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仅通行非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的道路隧道工程的消防设计。1.0.3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针对具体的火灾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消灾、救灾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积极稳妥地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1.0.5深圳市城市道路隧道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城市道路隧道Urbanroadtunnel城市地表以下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2.1.2建筑限界buildinglimit为保证车辆行驶和人员通行所要求的限定空间。2.1.3多,点进出multiplepointsofentryandexit城市道路隧道除在两端与地面道路连接外,还在城市道路隧道内通过匝道与其他道路相连接,形成多个出入口。2.1.4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limit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5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6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 1.7防火分区firepartitioning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3. 1.8临界风速criticalwindspeed当采用纵向排烟时,控制烟雾沿行车方向逆向流动的最小风速。4. 1.9重点排烟centralsmoke-exhaust在隧道内沿隧道纵向设置排烟道,并间隔一定距离设排烟口,火灾时利用设在火源附近的排烟口将火灾烟气快速有效地排出车行空间的排烟方式。5. 1.10纵向排烟longitudinalsmoke-exhaust通过射流装置送风使火灾烟气沿隧道轴线方向纵向流动的排烟方式。6. 1.11安全疏散设施safetyevacuationfacilities隧道设计中服务于安全疏散功能的设施,包括人行横通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隧道专用安全通道、逃生滑梯等。7. 1.12A型消防应急灯具typeAfireemergencyIuminaire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2.2符号b车道数;J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L人行横通道的间隔或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H单个车道单位长度上的人数;RSET隧道内人员的安全疏散时间;tPre预动作时间,即人员察觉到火灾并确定开始疏散的时间;tear下车时间;tmore事故隧道疏散时间,即人员从事故隧道疏散进安全通道的时间;V人员行车道空间内的行走速度。8. 0.1城市道路隧道应根据分类、火灾规模等,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特征、自然条件、长度、工程条件、隧道断面形式等因素开展消防设计。3.0.2城市道路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进行防火设计分类。并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城市道路隧道防火设计分类用途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3000m1500m<L<3000m500m<L<1500mL<500m注:LL为隧道封闭段的长度(m);2.对于多点进出隧道或包含地下互通的隧道应按考虑进出口匝道或互通匝道长度后的最长行车里程对主线隧道及匝道隧道分段进行分类。3.0.3城市道路隧道的防火设计宜根据交通功能、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状况,确定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车辆的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可按表3.0.3的规定取值,同一条隧道内可按照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考虑。表30.3车辆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车辆类型小轿车货车集装箱车、长途汽车、公共汽车重型车火灾热释放功率(MW)3-101015203030-1003.0.4城市道路隧道的防火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报警、消防给水及灭火、应急供电与照明、安全疏散和救援系统、火灾防烟和排烟系统等设施配备应符合表3.0.4规定;雾灭火系统的组合形式。2 各类隧道宜考虑结构类型、修建方式等因素在隧道顶部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内衬,防火内衬宜采用技术成熟的新型防火涂料,减轻防火内衬掉落的危害。防火隔热保护及防火分隔、防护冷却等措施应设置在结构迎火面。3 .0.5一、二类隧道的运营管理中心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消防控制室宜与隧道管理中心合建,并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3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4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能直通安全出口或室外;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6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7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火灾报警外线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8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O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相关规定。3. 0.6消防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蓄电池室、监控机房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0.7特殊道路隧道应进行消防专项论证。4防火构造5. 0.1城市道路隧道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C的有关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 四类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可不限;3水下隧道、环境敏感区隧道宜满足一类隧道的耐火极限要求。4.0.2城市道路隧道的地下附属设备用房、风井、人员逃生通道及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重要的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它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同耐火等级相应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类似构件的有关规定。4.0.3城市道路隧道内地下附属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车行隧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2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宜直通室外,当建设条件复杂且空间受限时,可向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或借用邻近隧道的人员疏散通道。4.0.4城市道路隧道行车道与附属设备用房、管廊、专用疏散通道之间以及上、下行采用中墙或结构腔体分隔的行车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4.0.5防火墙及防火隔墙应直接设置在结构的底板或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撑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4.0.6车行横通道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结构之间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0.7车行隧道空间顶部主体承重结构及重要设施宜采用防火内衬进行保护,防火内衬保护范围应满足以下规定:1圆形隧道拱顶150°范围;2矩形隧道顶板以及顶板下不小于LOm范围内的侧墙部分(含加腋);3沉管法隧道管节、节段接头部位;4安装隧道顶风机、应急照明灯具预埋件范围。4. 0.8隧道内部采用的各类土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越防火墙、楼板和防火隔墙处的各类管线空隙应采用不燃性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2除嵌缝材料外,城市道路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材料;3隧道内的路面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应选择阻燃沥青混凝土路。5安全疏散和救援5. 0.1城市道路隧道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环境、排烟方式、隧道断面布置、管养模式等因素。5.0.2一、二、三类城市道路隧道应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可按如下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进行设置:1 双孔道路隧道可利用两孔互为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人行横通道相互连通。人行横通道的入口间距宜小于300m;2 设置人行横通道条件困难的道路隧道可利用行车道下部空间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或利用上下层互为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封闭式楼梯间相互连通,楼梯间入口间距宜小于120m,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60°3 利用下层空间作为安全疏散通道的道路隧道应优先选用疏散楼梯作为疏散设施,疏散滑梯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滑道净高不应小于1.5m,设置间隔宜小于120m;4 利用行车道下部空间或上下层互为安全疏散通道时,疏散楼梯(滑梯)口宜采用盖板形式,其盖板应能承受行车荷载并便于开启,盖板附近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设施。5.0.3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2.2m。隧道行车空间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0.4安全疏散设施除满足5.0.2、5.0.3条规定外,还应采用式(5.0.4-1)校核隧道内人员的安全疏散时间(RSET),使隧道内人员的安全疏散时间(RSET)不宜超过IOmino安全疏散时间按下式计算:RSET=tpre+tcar+tmove(5.0.4-1)式中:tpre预动作时间,即人员察觉到火灾并确定开始疏散的时间,取4min;tear下车时间,隧道有大型客车或公交车,取90s,其它车辆取20s;tmove事故隧道疏散时间,即人员下车后从事故隧道疏散进安全通道的时间。根据下式确定,对于滑梯及出入口采用盖板形式的楼梯,应在计算的基础上考虑30s开启盖板所需时间:tmove=,J>vbn(5.0.4-2)VLbn一丁ztmovej-Vbn(5.0.4-3)式中:L人行横通道的间隔或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m;V人员行车道空间内的行走速度,推荐取lm/s;n单个车道单位长度上的人数,人/m/车道,可根据设计的预测值进行取值,无预测值时取0.65;J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人s,根据第5.0.5条进行取值计算;b车道数。5. 0.5隧道内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可按表5.0.5的规定进行取值计算。J=通行能力系数X宽度(5.0.5)表50.5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部位单位通行能力系数最小宽度(m)横向通道或门每米每秒人数1.81.2下滑辅助逃生通道每股每秒人数0.30.6楼梯每米每秒人数0.60.86. 0.6一、二、三类城市道路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备条件的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设置间距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3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和地下道路的建筑限界高度;4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结构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0.7多点进出的城市道路隧道分段长度不大于100Om时可不设置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道路隧道的出入口/出口匝道应设置有连续式应急车道,且应急车道的建筑限界应能满足救援车辆的通行要求;2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重点排烟系统时,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500mo5.0.8单孔双向行车隧道、单孔多层隧道或设置车行横通道困难的双孔隧道等特殊隧道应结合其建设条件、交通量组成、排烟方式、管养模式等综合确定隧道的应急救援方案,应急救援方案及其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5.0.9连续式应急车道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其功能性要求,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的有关规定。6防烟及排烟6.0.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道路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6.0.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向通行或发生日常交通阻塞的道路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2单向通行且日常交通顺畅的道路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烟气在车行道内的行程不宜大于3kmO6.0.3当隧道采用纵向排烟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6.0.4当隧道采用重点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火灾的烟雾生成量应根据火灾规模确定,重点排烟系统排烟量应综合考虑空气卷吸、排烟道和排烟口的漏风量等影响计算确定,排烟道和排烟口的漏风量按不小于20%考虑;2 土建排烟道内壁面应平滑,以减小排烟阻力。排烟道尺寸应根据重点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确定,确保排烟道内的设计风速小于15ms;3 排烟口应设置于隧道顶部,顶部没有设置条件时,可设置在侧壁上部。排烟口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ms,火灾时应联动开启着火区域附近的排烟口。6.0.5隧道专用安全通道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隧道专用安全通道与隧道行车道之间的压差应为30Pa50Pa06.0.6火灾时运行的射流风机、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连续有效运行时间应高于隧道疏散和救援时间,并应满足280时连续有效工作时间不小于Ih的要求。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h。6.0.7当隧道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换为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6.0.8火灾时运转的风机从静止到达全速运转的时间不应大于60s,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反向运转。6.0.9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6.0.10隧道附属用房的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域。6.0.11隧道附属用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6. 0.12隧道附属用房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7消防给水及灭火7. 0.1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规定,四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8. 0.2隧道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应与隧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置;2 隧道内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持续供水时间应分别满足各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总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所有灭火设施用水量之和计算;3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且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4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时应设置消防水池。7.0.3当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可靠性或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隧道的长度,消防给水系统可设置一座或多座消防泵房,跨越河道、海峡、山体等两端缺乏其他连接通道的隧道宜在隧道两侧设置消防泵房;2 消防水泵的选型和进、出水管及阀门、仪表等配件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3各类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4消防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IOm的地下楼层;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泵房应采取排水和防水淹的措施;6消防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或通道。7. 0.4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隧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水泵接合器:1消火栓系统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它水消防系统水泵接合器可设置在隧道消防泵房附近或隧道出入口处,水泵接合器的15m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2 水泵接合器的公称压力应满足设计消防系统的压力要求,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各系统设计流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3 水泵接合器应分散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位置;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7. 0.5消火栓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 一类、二类和封闭段长度大于100Om的三类隧道内的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0h;封闭段长度不大于I(X)Om的三类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分别为10Ls和20Ls,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0h;2 隧道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用检修阀分隔成相应的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3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4 匝道或敞开段的消火栓供水干管若不能形成环状,其枝状干管上消火栓数量不得超过5个;5隧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单洞内对向行驶或单洞内同向但大于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6消火栓箱内应设单头单阀消火栓一只、19水枪一把、25m长的65水带一盘,并应附设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一盘,采用临时高压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火栓按钮;7消火栓栓口离操作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8在消火栓系统总管的最高点处应设置放气阀、最低点处设置放水阀;9隧道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MPa,但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10当城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隧道消火栓管网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应采用稳压装置;11在隧道出入口应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其数量应满足隧道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要求。7.0.6泡沫消火栓系统除满足消火栓系统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泡沫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泡沫原液容器罐、19软管卷盘(25m)、比例混合器、9泡沫喷枪、压力表及其它附属阀门和管路组件等;2系统应选用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喷枪,且泡沫喷枪在进口压力0.5MPa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3泡沫系统用水量可按IL/s设计,并应计入消火栓泵的额定流量内,最不利点泡沫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4系统应选用环保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宜采用3%,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5泡沫原液容器罐的有效容积宜采用30L,罐体及附件应采用耐泡沫液腐蚀的材质,并宜采用不低于OerI8Ni9(SUS304)不锈钢的材质。7.0.7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 一类、二类隧道和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两侧交错布置;2 其他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宜大于50m;3 隧道内单具灭火器配置基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中危险级标准;4 地下附属设备用房灭火器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中危险级标准执行。7.0.8水喷雾系统在隧道内一般用于防护冷却,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喷雾强度大于等于6.0L(minm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4h;2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大于600m2,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s=KQj(7.0.8)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s);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Qj计算流量(Ls)O3水喷雾系统应设有水雾喷头、雨淋阀组、放气阀、过滤器、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等;4 每个水喷雾系统保护区应与火灾报警系统探测报警区对应,消防时应开启火灾区域内任意相邻的2个3个保护区;5 喷头宜采用侧式安装的隧道专用远近射程喷头,喷头的喷洒曲线应能有效覆盖全部车道范围;6水喷雾系统用于防护冷却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o7.0.9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35MPa,泡沫混合液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喷雾总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2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泡沫-水雾两用喷头、雨淋阀组、比例混合器、电磁阀、放气阀、过滤器、供水管道、供水设施,以及泡沫液管组、泡沫液供给设施等;3系统的作用面积、流量计算、动作要求、喷头选用等应符合第7.0.8条的规定;4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7. 0.10消防管材与管路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管材的选用应综合考虑系统工作压力、防腐需求、外部荷载等因素,室外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不同等级的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等金属管材,架空管道应设置支架、吊架等固定设施;2 消防管道在穿越结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并应设置支架、吊架等固定设施;3 泡沫原液容器罐、泡沫原液管道及附件均应采用不低于OerI8Ni9(SUS304)的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7. 0.11消防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消防废水应分段设置横截沟收集,由工作井底层、隧道纵坡最低处等位置的废水泵房将消防废水及时排出;2 隧道内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结构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废水排水泵宜设置备用泵。7. 0.12设置于地下的变电站、弱电机房等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选用灭火介质应满足安全可靠、绿色环保、耐久性好、灾后恢复简便迅速等要求。8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8.1一般规定8.1.1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类隧道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1.2 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8.1.3 隧道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长度不宜大于150m。8.1.4 1.4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报警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确定。8.1.5 隧道内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应大于报警区域长度,平行通道、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8. 1.6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网络应采用独立传输网络。8 .1.7隧道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o9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至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备。8. 1.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与正常通风合用的排烟风机。8. 1.10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置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8. 2火灾探测器8. 2.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隧道内行车区域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2电缆通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区域宜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3设备机房、变电所、配电室宜采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8.2.2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隧道顶部,距隧道顶棚距离宜为100mm_200mm;2每根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2条;3线型光栅光纤感温光纤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IOmo8. 2.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洞车行道少于四车道时,探测器官单侧布置,单洞车道为四车道及以上时,探测器应双侧交错布置;2探测器应设置在隧道侧壁,底部距行车道地面高差应为2.7m3.5m;3探测器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00m,且应保证无探测盲区。8. 2.4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洞车行道少于四车道时,探测器官单侧布置,单洞车道为四车道及以上时,探测器应双侧交错布置;2 探测器应设置在隧道侧壁,底部距行车道地面高差应为2.7m3.5m;3 探测器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00m,且应保证无探测盲区。8.2.5火灾探测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O8.3系统设备的设置8.3.1隧道入口外50m2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8.3.2隧道内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宜与消火栓等灭火设施同址设置,按钮距行车道地面或检修道高度宜为1.3m1.5m08.3.3隧道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警报器距行车道地面或检修道高度应大于2.2m。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8.4消防联动控制8.4.1应由报警区域内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向视频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8.4.2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任意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下列联动控制:1启动报警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2启动隧道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3结合隧道内交通组织情况联动隧道车道指示器及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禁行;4联动启动排烟风机;5联动启动该着火点区域及前后相邻区域内的灭火装置,当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时,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6联动启动消防应急广播。8. 4.3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隧道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手动直接启动装置,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装置与现场直启消防设备之间距离较远时,可采用光纤传输实现远程手动控制,光纤传输线路应留有备用芯数。9消防供电与应急照明9. 0.1隧道消防设备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类城市道路隧道内应急照明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水泵、排烟风机、自动灭火系统、电动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中应急照明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通监控设施、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施、视频监控设施、中央控制设施设备应按特级负荷供电;2三类、四类城市道路隧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对于隧道特级负荷,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9.0.2隧道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隧道的规模、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隧道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隧道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其他短距离隧道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2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附属用房不应小于2.0h;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LOh,隧道端口外接的附属用房不应小于1.5h。9.0.3疏散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疏散照明应选择A型灯具;2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3 疏散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城市道路隧道两侧和车行横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不小于LOlx;行车道路面水平平均亮度不应小于中间段亮度的10%,且不应低于0.2cdm2;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不小于3.01x;人员疏散楼梯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不小于lO.Olx;4 城市道路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单车道隧道可单侧设置;5 城市道路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6 隧道内标志版面尺寸宜选用大型或特大型标志灯。隧道两侧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3m,间距不应大于15m;7 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等人员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10m;8 安全出口、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楼梯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其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的洞口上部,有条件时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9. 0.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 0.5隧道内消防电气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消防用电设备的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所有电线电缆均应为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