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12-2022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safetyappraisalofexistingcurtainwall2022-03-21发布2022-05-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safetyappraisalofexistingcurtainwallSJG112-20222022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国际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构件(材料)检验;5连接构造检验;6功能性构造检验;7结构承载能力验算;8安全性鉴定评级;以及相关附录。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等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11号工会大厦A座十三楼,邮编:518031)o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汇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业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众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科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幕墙智能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深圳中建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杜继予姜成爱麦华健曾晓武剪爱森花定兴敖海良闭思廉万树春包毅张士翔欧阳立冬李万昌黄远洋刘晓烽彭建敏幸世杰高崇亮王海军杨江华余益军傅春林郭学林姜飞雁张冠琦邢凤群胡佥U蔡贤慈徐晓波林魏新潘长江李翠玲姚志东陈海青罗鹏程曾成刚青光绪贾传胜赵金辉龙宁宁赤B彬区国雄江勤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俊石民祥王启文滕军石伟国许维宁庄志伟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朱文芳胡毅军刘芳李正宁胡荣陈天予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 .1术语23 .2符号23 基本规定43. 1一般规定44. 2安全性鉴定程序及工作内容55. 3鉴定单元划分和抽样规定54 构件(材料)检验74. 1一般规定15. 2支承构件76. 3面板构件87. 4硅酮结构密封胶及密封材料88. 5五金件及其他配件95 连接构造检验101 .1一般规定105 .2支承构件连接构造106 .3面板构件连接构造117 .4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构造128 .5室外构件连接构造129 .6开启窗连接构造126 功能性构造检验136.1 1一般规定136.2 收口及变形缝构造136.3 防火及防雷构造137 结构承载能力验算147.1 一般规定147.2 支承构件及连接147.3 面板构件及连接158 安全性鉴定评级178.1 一般规定178.2 试样的安全性等级评定188.3 样本的安全性等级评定198.4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208.5 安全性鉴定报告21附录A安全性鉴定汇总表22本标准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附:条文说明27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 1Terms23. 2Symbols23BasicRequirements43. 1GeneralRequirements43. 2SafetyAppraisalProcedureandContents54. 3AppraisalUnitDivisionandSamplingRequirements54Component(Material)Inspection74. 1GeneralRequirements74. 2SupportingComponent74. 3PanelComponent84. 4SiliconStructuralSealantandSealingMaterial85. 5FittingsandOtherAccessories95JointStructureInspection105. 1GeneralRequirements105. 2JointStructureofSupportingComponent105. 3JointStructureofPanelComponent115. 4JointStructureofStructuralSiliconSealant125. 5JointStructureofExternalComponent126. 6JointStructureofOperableWindow126FunctionalStructureInspection137. 1GeneralRequirements138. 2SurfaceFinishingandDeformationJoint139. 3FireproofandLightningProtection137ValidationOfBearingCapacityforComponentandJoint147. 1GeneralRequirements147. 2SupportingComponentandItsJointConnection1410. 3PanelComponentandItsJointConnection158SafetyAppraisalRating178. 1GeneralRequirements178. 2RatingofSafetyLevelforTestSample188. 3RatingofSafetyLevelforSpecimen1911. 4RatingofSafetyLevelforAppraisalUnit2012. 5EvaluationReportofSafetyAppraisal21AppendixASummarySheetforSafetyAppraisal2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4ListofQuotedStandards252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i.o.1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规范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1. 0.3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1.0.4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可参考本标准进行。1.0.5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既有建筑幕墙existingcurtainwall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2. 1.2安全性鉴定safetyappraisal依据本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2. 1.3鉴定单元appraisalunit从被鉴定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2. 1.4试样testsample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单个构件或构造。2. 1.5样本specimen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抽样数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一组构件或构造。2. 1.6支承构件supportingcomponent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2. 1.7室外构件externalcomponent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2. 1.8连接构造jointstructure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2. 1.9功能性构造functionalstructure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2. 1.10龟裂crazing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2. 1.11粉化chalking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2. 1.12离析segregation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2.2符号2.2.1结构性能及作用效应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构件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f构件材料强度设计值。2.2.2鉴定评级au、bu>cu>du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构件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Au、B11、C11、DU构件材料强度设计值;ASU、BSU、CSU、DSU鉴定单兀的安全性等级。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幕墙宜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应进行安全性鉴定:1幕墙工程资料缺失,无法查核其承载能力;2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3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4幕墙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5 幕墙面板、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破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6 幕墙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灾害或突发事件且造成严重损坏;7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3.1.2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评定项目及分类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安全性鉴定的评定项目及分类序号评定项目分类1构件(材料)检验支承构件面板构件硅酮结构密封胶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其他配件2连接构造检验支承构件连接构造面板构件连接构造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构造室外构件连接构造开启窗连接构造3功能性构造检验收口及变形缝构造防火及防雷构造4结构承载能力验算支承构件及连接面板构件及连接3.1. 3安全性鉴定的现场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力学性能或承载能力检测的试样,宜在每个鉴定单元抽样样本中选取;2当同时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时,应提前制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3检测的试样应有取样、布点等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应绘制测点分布图;4当检测数据可能存在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现场抽样检测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可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6当现场抽取1个或1组试样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经委托方同意,可对该项目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检测,并应以第二次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采用荷载试验检查试件的承载能力时,检验荷载不应小于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荷载标准值。3.1.4 当检查建筑幕墙的隐蔽部位时,宜优先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构件或构造有异常时,应拆开封闭层进行检查。因检查过程对封闭层造成的破坏及损伤应进行修复处理。3.1.5 对检查过程造成损伤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部位,在修复前应进行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修复时应对整条胶缝或整块玻璃构件重新注胶,注胶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3.1. 6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2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3.1.7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施工设施、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及试运转,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前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3.2安全性鉴定程序及工作内容3.2.1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2现场调查;3制订检验、评估方案;4签订合同;5实施检验、检测、验算;6数据分析;7评估定级;8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3.2.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查核工程资料:包含建筑幕墙竣工图、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性能检测报告、预拉力张拉施工记录、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合格证、质保证书、复验报告)等文件;2查核管理资料:包含建筑幕墙基本概况表、建筑幕墙材料登记表、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制度、建筑幕墙安全检查计划、建筑幕墙日常报修及处理记录、例行安全检查及维修记录、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建筑幕墙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检查及处理记录、建筑幕墙局部改造资料等文件;3现场勘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现存问题,收集有关人员的意见。3.2.3鉴定单位在制订检验、评估方案时,应包括安全性鉴定的检验要求、评估方法、工作进度等内容,并应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3.2.4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或检测资料不足时,鉴定单位应组织补充调查和检测。3.3鉴定单元划分和抽样规定3.3.1 鉴定单元的划分应根据被鉴定建筑幕墙的种类、构造特点和分布情况确定,不同结构形式的幕墙应单独划分鉴定单元。3. 3.2同一结构形式的幕墙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鉴定单元:1按一个建筑单体划分鉴定单元;2按包含若干连续楼层的一段幕墙外立面划分鉴定单元;3按一个建筑立面划分鉴定单元;4按一幅幕墙划分鉴定单元;5一个鉴定单元的面积不宜大于10,000m2o3.3.3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及功能性构造检验项目的构件或构造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样应为随机抽样,且宜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分散抽取;2除开启窗外,每个分类的构件或构造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鉴定单元构件或构造总数的1%,且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5个;3每个品种开启窗的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鉴定单元中该品种开启窗总数的5%,且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10个;4按百分比计算的最小抽样数带有小数时,应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取;5当某种构件或构造总数小于最小抽样数时,应全数检验;6当一个分类中存在多种构件或构造时,该分类中每种构件或构造的最小抽样数均应满足上述规定。3. 3.4结构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应划分为支承构件及连接、面板构件及连接两个分类,并应按本标准8.1.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评级。4构件(材料)检验4.1一般规定1 .1.1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查验材料的合格证、质保证书和复验报告,主要构件(材料)的品种、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 .1.2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I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4. 1.3石材和人造板材的抗弯强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4. 1.4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伸粘结强度及邵尔A硬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4. 1.5其他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于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强度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检测结果确定:1所用材料无合格证、质保证书及检验报告;2所用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相符;3构件材料出现异常的破碎、开裂或变形等现象;4建筑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4.1.6对材料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抽取1组试样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的最小试样数量应符合表4.1.6的规定。表4.1.6材料性能检测的最小试样数量序号检测项目最小试样数量1铝合金型材、钢材、金属板的强度每个品种应至少取3个试样2石材、人造板材的强度每个品种应至少取5个试样3硅酮结构密封胶拉伸粘结强度应至少取一条胶缝,并制作3个试样4硅酮结构密封胶邵尔A硬度应至少取一条胶缝,并测量3个点4.1.7幕墙构件(材料)现场取样应避免幕墙结构的损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4.2支承构件4. 2.1铝合金型材构件应检查外形尺寸、型材壁厚及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应重点检测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5. 2.2钢构件应检查钢材的规格、厚度及外观质量。6. 2.3对带有表面处理层的金属构件应检测其表面处理层膜的厚度。7. 2.4金属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铝合金型材与其它金属接触部位不应存在严重的双金属腐蚀现象;2铝合金型材或钢材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纹、损伤或严重变形现象;3钢材表面防腐处理层不应存在完全损坏、基材严重腐蚀(锈蚀)现象;4拉索索体不应存在断丝、损伤或严重腐蚀(锈蚀)现象。4.2.5玻璃肋应检查玻璃的品种、规格、厚度、表面应力及外观质量,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值应符合表4.2.5的规定。表4.2.5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表面应力值(MPa)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9024,且W604.2.6玻璃肋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玻璃不应存在破碎、破裂或缺损现象;2夹层玻璃不应存在严重的分层、起泡或脱胶现象。4.3面板构件4.3.1玻璃面板应检查玻璃的品种、规格、厚度、表面应力及外观质量。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5的规定。4.3.2玻璃面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玻璃面板不应存在破碎、破裂或缺损现象;2夹层玻璃不应存在严重的分层、起泡或脱胶现象;3隐框幕墙中空玻璃空腔内不应存在起雾、结露或霉变现象;4隐框幕墙中空玻璃丁基胶不应存在明显流油或不相容现象。4.33金属板应检查板材的品种、规格、厚度及外观质量。4.3.4对带有表面处理层的金属板应检测其表面处理层膜的厚度。4.3.5金属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铝合金板与其它金属接触部位不应存在严重的双金属腐蚀现象;2金属板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纹、损伤或严重变形现象;3金属板表面不应存在防腐处理层完全损坏、基材严重腐蚀(锈蚀)现象。4.3.6石材和人造板材应检查板材的品种、规格、厚度及外观质量。4. 3.7石材和人造板材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面板不应存在破碎、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纹或缺损现象;2板材的挂接部位不应存在裂纹、缺损等缺陷;3石材表面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风化侵蚀现象。4.4硅酮结构密封胶及密封材料4.4.1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检查下列资料:1合格证、质保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2邵尔A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和剥离粘结性试验的复验报告;3对基材有底漆处理要求时,应查核相容性检测报告与注胶记录的相关内容。4.4.2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检查硅酮结构密封胶的胶缝粘接宽度、厚度及外观质量。4. 4.3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应存在气泡、混胶不均等缺陷;2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应存在严重开裂、起泡、粉化等缺陷。4. 4.4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邵尔A硬度应高于20HA;2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5MPao4.4.5硅酮密封胶应检查胶缝的宽度、厚度及外观质量。硅酮密封胶出现开裂、起泡、粉化等缺陷的比率不应高于10%o4.4.6其他密封材料应对其品种、规格、材质进行检验。4. 5五金件及其他配件4. 5.1五金件及其他配件应对其品种、规格、材质、外观质量进行检验。5. 5.2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观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或缺陷;2外观表面不应存在严重的腐蚀(锈蚀)。5连接构造检验5.1一般规定6. 1.1幕墙的连接构造检验应查验下列内容:1幕墙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2幕墙连接构造、设计文件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符合情况;3当幕墙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缺失时,应对幕墙构造、构件截面尺寸进行必要的测绘。5. 1.2幕墙的连接构造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I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的有关规定。5.1.3对试件承载能力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抽取1组试样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的最小试样数量应符合表5.1.3的规定。表5.L3承载能力检测的最小试样数量序号检测项目最小试样数量1点支承装置的承载能力每种规格应至少取3个试样2后锚固件的承载能力每种规格应至少取5个试样3背栓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4预制螺母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5穿透式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6石材、人造板材面板挂件的挂装强度每种板材及连接应至少取5个试样5.2支承构件连接构造5.2.1横梁、立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梁与立柱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2单元式幕墙板块框架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3连接件、紧固件不应存在损坏、缺失或严重腐蚀(锈蚀)等缺陷。5.2.2支承构件与主体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柱与主体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2单元式幕墙板块与主体的连接构造、支座挂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全玻璃幕墙玻璃肋、吊夹具与主体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4吊挂全玻璃幕墙玻璃肋上部及下部应设置坚固的水平支撑;5预埋件、后锚固件、连接件、紧固件不应存在损坏、缺失或严重腐蚀(锈蚀)等缺陷;6支承构件、连接件的连接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5. 2.3拉杆、拉索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拉杆、拉索之间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2拉杆、拉索与锚固件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3索杆张拉结构实测预拉力与其设计预拉力之差不应超过设计值的土10%,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的规定采用张拉仪法或液压法对索杆的张拉力进行抽样测试,每个品种应至少取3个试样。5.2.4若发现后锚固件有异常的变形或位移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有关规定对锚固件的承载能力进行现场抽样拉拔检验。5. 3面板构件连接构造5. 3.1明框幕墙玻璃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玻璃面板的嵌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玻璃下部垫块的尺寸、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玻璃压条(扣条)及紧固件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5.3.2隐框幕墙玻璃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压块(勾块)的规格、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固定压块(勾块)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3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第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4隐框幕墙中空玻璃两道硅酮结构胶应至少有一对边相互重合;5隐框幕墙离线低辐射镀膜玻璃与结构胶粘接部位应作除膜处理;6隐框幕墙玻璃下端应设置满足面板重力荷载的托条。5. 3.3全玻璃幕墙玻璃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挂式玻璃面板与上端吊挂夹具及下端槽口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2吊挂夹具的规格、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下端支承玻璃面板与上、下端槽口的嵌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现场手拉试验(成品破坏法)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拉扯过程中断裂或在剥离之前拉长到预定值。5.3.4点支承幕墙玻璃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点支承装置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驳接头、爪件等构件不应存在松动、变形或损坏等缺陷。5. 3.5金属板幕墙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耳板(挂钩)的规格、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固定耳板(挂钩)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5. 3.6石材幕墙和人造板材幕墙面板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面板连接件及紧固件的规格、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连接面板的钢销、铝合金挂件、不锈钢挂件、背栓等连接件不应存在松动、变形或损坏等缺陷。5.3.7若发现点支承装置有异常变形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138规定的方法对点支承装置的承载能力进行抽样检验。5.3.8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规定的现场等效静载法对玻璃面板及连接的承载能力进行试验验证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选取3个试样。5.3.9采用背栓式支承连接的石材和人造板材,应对背栓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进行抽样检验。5.3.10采用预置螺母连接的人造板材,应对预置螺母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进行抽样检验。5.3.11采用背栓式支承连接的石材和人造板材,应对背栓连接的受拉承载能力进行抽样检验。5.3.12当石材、人造板材幕墙的连接构造比较特殊或复杂时,宜在现场抽取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7部分:检测板材挂件组合单元挂装强度试验方法GB/T9966.7规定的方法进行面板挂件挂装强度试验。5.3.13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8部分:用均匀静态压差检测石材挂装系统结构强度试验方法GB/T9966.8规定的方法对石材、人造板材及连接的承载能力进行试验验证时,每个鉴定单元的每种板材及连接应至少选取3个试样。5.4 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构造5. 4.1对隐框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检测时,每个不同的部位应至少拆下1个玻璃构件,进行结构胶的邵尔A硬度检测和手拉剥离试验。同时应在该构件取样,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6. 4.2隐框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手拉剥离试验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规定的试验方法。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破坏面积不应大于20%o7. 4.3对全玻璃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检测时,每个不同的部位应至少选取1条结构胶缝,检测结构胶的邵尔A硬度,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规定的方法进行手拉试验(成品破坏法)。同时,应在该胶缝上取样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8. 4.4硅酮结构密封胶邵尔A硬度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第一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GB/T531.1规定的方法采用邵尔A型硬度计测量。9. 4.5硅酮结构密封胶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规定的方法进行。对带附框构造的隐框幕墙,应采用现场拉拔法或重新粘结法进行检测;对全玻璃幕墙或单元式隐框幕墙,应采用重新粘结法在实验室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至少取3个试样。5.5 室外构件连接构造5. 5.1室外构件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构件与幕墙支承构件或主体结构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变形或损坏等缺陷;2连接件、紧固件的规格、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连接件、紧固件不应存在损坏、缺失或严重腐蚀(锈蚀)等缺陷。5.6 开启窗连接构造5. 6.1开启窗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启窗的五金件配置、紧固件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开启窗扇的组角连接不应存在开裂、松动等缺陷;3开启窗五金配件或紧固件不应存在损坏、缺失或严重腐蚀(锈蚀)等缺陷;4挂钩式开启窗扇不应存在防脱装置缺失、松动或失效等缺陷;5开启窗不应存在启闭受阻、有功能性障碍或损伤等缺陷;6开启窗扇不应存在锁闭不紧密、锁点与锁座搭接不足等缺陷。6功能性构造检验6.1 一般规定6. 1.1幕墙的功能性构造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I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的有关规定。6.2 收口及变形缝构造6. 2.1幕墙的收口应包含女儿墙压顶收口、幕墙底部封边收口及幕墙竖向封边收口。7. 2.2幕墙的收口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口构造的构件不应存在变形、损坏等缺陷;2收口构造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3收口构造的批水板、密封胶缝不应存在松动、开裂等缺陷。6. 2.3变形缝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形缝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2变形缝罩面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6.3防火及防雷构造6.3.1幕墙的防火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缝隙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2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的不燃性实体墙(或耐火构造)高度及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6.3.2跨越两个防火分区的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跨越两个防火分区的幕墙应在幕墙内侧的防火墙两侧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2m的不燃性墙体,或应在该范围内采用防火性能达到乙级防火窗要求的防火幕墙系统;2当防火墙位于建筑内转角时,应在幕墙内侧的内转角两侧设置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4m的不燃性墙体,或应在该范围内采用防火性能达到乙级防火窗要求的防火幕墙系统。6. 3.3幕墙的防雷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构造不应存在损坏或严重腐蚀(锈蚀)等缺陷;2 幕墙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电气导通;3防雷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焊接搭接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防雷连接片与幕墙构件的连接不应存在松动、损坏等缺陷。7结构承载能力验算7.1 一般规定7. 1.1幕墙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 1.2荷载与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最不利状况确定荷载和作用效应及其组合;2建筑物的地面粗糙度类别应根据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3当邻近建筑及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宜通过数值模拟或风洞试验重新确定风荷载。9. 1.3幕墙结构承载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构件和节点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风化、局部缺陷和残损以及施工偏差等因素的影响;2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7.1.4当按现场抽样检测结果确定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大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7.1.5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幕墙结构宜采用荷载试验验证其承载能力:1按现有计算手段尚不能准确作出评定;2结构验算缺少应有的参数;3需要掌握结构真实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7.1.6当原设计文件缺失且现场难以对幕墙的截面构造进行测绘时,可在鉴定单元上至少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试件进行现场抗风压性能检验,验证幕墙结构承载能力。既有建筑幕墙现场抗风压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采取现场静压箱法和现场等效静载法进行检验;2试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的有关规定;3检测结果的处理及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规定的工程检测方法执行。7.2 支承构件及连接7. 2.1支承构件及连接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O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有关规定。8. 2.2框支承幕墙应对立柱、横梁等支承构件进行承载能力验算。9. 2.3肋支承幕墙应对肋板截面及其连接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跨度较大的肋支承幕墙应进行平面外的稳定性验算。开孔的玻璃肋还应对孔边应力进行验算。10. 2.4全玻璃幕墙应对上下支承结构及吊夹等五金配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11. 2.5索杆张拉支承结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索结构技术规程JGJ257的有关规定验算,应核验在各种规定的工况下拉索、拉杆及锚固件的承载能力,应包含索与索的连接、索与刚性构件的连接、索与支承结构的连接,并应验算拉索的张拉力是否能保证索杆张拉支承结构的结构刚度和整体稳定性。12. 2.6应计算索杆张拉支承结构对主体结构的附加作用力,并应将计算结果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比原设计值大5%以上,应提交委托方进行建筑结构验算。13. 2.7支承构件采用钢铝共同工作的组合截面时,应按刚度分配原理进行强度验算。14. 2.8支承构件及连接的强度计算应考虑面板重力偏心和其他连接偏心产生的附加影响。15. 2.9计算转角部位支承构件承载能力时应考虑不同方向的风荷载组合,并应分解至构件主轴上按构件的强弱轴分别验算。16. 2.10单元式幕墙的插接式组合立柱及横梁构件应按刚度分配原理进行强度验算。17. 2.11幕墙支承结构与主体结构之间连接用的锚固件、转接件及连接紧固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18. 2.12支承构件的螺栓或螺纹连接应按实际受力状况进行抗弯及抗剪强度验算。19. 2.13支承构件、连接件的焊接连接应按现场实测的焊缝规格验算焊缝的承载能力。7.3 面板构件及连接7. 3.1玻璃面板及连接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8. 3.2玻璃面板应按框支承、点支承和肋支承等不同的面板支承形式核验面板的最大应力。7.4 3.3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