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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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杭应急2024)35号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28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杭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数量、重点检查安排、时间等内容。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概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行政检查次数。第七条在行政检查前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了解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归属、场所类型、风险来源、突出问题隐患等信息,针对性抽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检查计划。对初次进行行政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研究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对再次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事先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研究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在整改、治理期限届满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第八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请专家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推行“说理式检查,注重对适用法律的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第九条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执行行政检查任务时,至少由负有管辖权的2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对象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二)说明来意,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四)对检查对象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五)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六)若未发现问题则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若发现问题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条行政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检查对象;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日内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在知晓行政检查结果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负责人签字;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检查不得影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检查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杭州市应急管理高频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形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1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检查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对生产市级、县级生产经营日常检查、专“双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报告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应急管理局单位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对生产经营单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双随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行政检查检查等形式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的行政检查管、信用监管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7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等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戈U;(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对生产经营单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双随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位维检查等形式公开监条第二款护、保管、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养、检点监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测安全管、信维护、保养,并定期设备情用监管检测,保证正常运况的行转。维护、保养、检政检查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对生产全生产法第四十二经营单“双随条第二款位生产机、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经营场日常检查、专公开监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所和员市级、县级生产经营急疏散要求、标志明10工宿舍应急管理局单位项检查、巡查管、重显、保持畅通的出检查等形式点监出口、管、信口、疏散通道。禁止疏散通用监管占用、锁闭、封堵生道的行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政检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