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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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全文及解读.docx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下列类别:(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技进步奖;(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五)国际科技合作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第八条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技能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三章提名与评审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三)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第十三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第十五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第十六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二十条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初评,提出专业初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专业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建议人选或者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记名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授奖与监督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颁发证书、奖金。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省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六条本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省司法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6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是我省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对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一'修订背景(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紧迫需要。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明确提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2024年5月国务院第四次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我省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4年,对办法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二)修订办法是总结我省科技奖励实践经验,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我省在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和实施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2010年,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201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2017年,我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一、二、三等奖项目总数及一等奖占比。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对奖励程序以及社会力量设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这些改革举措及时回应了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创新活力,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修订办法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高水平建设科技强省的迫切需要。去年3月、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重要讲话中对江苏提出“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重大任务,明确要求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加快建成高水平科技强省,需要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热情、释放人才动能。通过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激励科研人员在更多领域做出更多重大创新突破,推动人才优势转化为科技优势、产业优势、高质量发展优势。二'主要内容办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相关要求,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二)优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省科学技术奖原有奖种优化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战略导向,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产出更多从O到1的原创突破,将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是补充增加已实际设立运行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是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以及科技成果数量多、质量高的优势,回应科研人员关于我省科技奖励获奖难的现实诉求,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调整为60项、120项。(三)实行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办法就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提名者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3类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提名资格。二是明确提名职责,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明确5类奖种候选者资格。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卓越贡献,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未满45周岁,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四)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制度。参照国家及兄弟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一步优化省科技奖励评审机制,细化明确省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规定。一是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遴选与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进一步细化评审流程,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分别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四是增加对全流程评审结果公示的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专业初评结果、综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五)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为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奖励工作机制,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设立与评审委员会并行的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及负责监督、纪检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并开展监督工作,健全奖励评审监督机制,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是加强全过程监督,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