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42-20172022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深圳市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StandardforinvestigationofseismicpotentialsafetyhazardofschoolbuildingsinShenzhen2017-12-18发布2017-12-18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前S本标准是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编写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的通知(深建房安20171号)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由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检测鉴定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08年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依据该指引已基本完成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工作;部分校舍根据排查结论进行了检测鉴定和加固处理;部分校舍已进行了复排查。为给我市校舍后续复排查和加固工程排查提供技术依据,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该排查导则修编为排查标准的要求,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前期排查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有关质检、科研、设计、检测鉴定、教育部门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6章和11个附表,其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首次排查;5.复排查;6.加固工程排查;7.附录AK。与排查指引相比,本标准新增内容有:1.术语和符号;2.复排查;3.加固工程排查;4.完善排查机构及人员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铁二路南山建工村工程质量大厦,邮编:518052)o主编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建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深圳市清华苑工程结构鉴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余忠辉张道修欧阳涛刘绪普王罡汪四新何春凯张岫文丁小波邓涌黄任远常正非陈泽广刘文彬仇新刚陈灿华池雪仔胡荣明娟滕飞徐永昌成灿余晓航肖疆林爱莲王卫仑主要审查人:钱稼茹王霓幸坤涛王启文董彦章1总则62术语和符号72.1 术语72.2 符号72.3 规定93.1 一般规定93.2 排查程序及工作内容103.3 首次排查分类标准113.4 复排查分类标准123.5 排查机构、排查人员143.6 排查报告144首次排查154.1 场地、地基和基础首次排查154.2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首次排查154.3 砌体结构首次排查175复排查235.1 场地235.2 地基和基础复排查235.3 混凝土结构复排查245.4 砌体结构复排查286加固工程排查29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附表A校舍基本情况调查表33附录B校舍损伤、变形调查表34附表C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分类报告35附表DB类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报告36附表EB类砌体结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报告39附表F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总表43附表G场地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表44附表H地基基础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表45附表I混凝土结构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表46附表J砌体结构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表48附表K加固工程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表50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72 TermsandSymbols82.1 Terms82.2 Symbols83 BasicRequirements103.1 GeneralRequirements103.2 ProcedureandContentOfInvestigation113.3 ClassificationStandardsforFirstInvestigation123.4 ClassificationStandardsforReinvestigation133.5 InstitutionandPersonnelRequirementsOfInvestigation153.6 RequirementsOfInvestigationReport154 FirstInvestigation164.1 FirstInvestigationofSite,SoilandFoundation164.2 FirstInvestigationofMultistoryReinforcedConcreteFrameBuildings.164.3 FirstInvestigationofMasonryBuildings185 Reinvestigation245.1 Site245.2 ReinvestigationofSoilandFoundation245.3 ReinvestigationOfReinforcedConcreteBuildings255.4 ReinvestigationofMasonryBuildings296 InvestigationOfBuildingsafterStructuralStrengthening3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2ListofQuotedStandards33AppendixTableABasicInformationInvestigationTableofSchoolBuildings34AppendixTableBDamageandDeformationInvestigationTableofSchoolBuildings35AppendixTableCFirstInvestigationClassificationReport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SchoolBuildings36AppendixTableDFirstInvestigationReport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ClassBReinforcedConcreteFrameSchoolBuildings37AppendixTableEFirstInvestigationReport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ClassBMasonrySchoolBuildings40AppendixTableFGeneral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SchoolBuildings43AppendixTableG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iteSeismicSafetyHazard.44AppendixTableH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oilandFoundationSeismicSafetyHazard45AppendixTableI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ReinforcedConcreteFrameSchoolBuildings46AppendixTableJ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MasonrySchoolBuildings48AppendixTableKReinvestigationTableOfPotentialSeismicSafetyHazardofSchoolBuildingsafterStructuralStrengthening501总贝!l1.0.1为了提高深圳市学校校舍的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校舍安全使用、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改造、档案建立等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排查标准。为提高我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排查对校舍使用的影响,本标准有以下特点:1)为保证排查工作的延续性,校舍首次排查仍沿用原排查指引的规定;2)首次排查已经调查了校舍的基本情况,并检查了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材料强度、抗震构造措施等,为避免重复工作,复排查主要是调查校舍前期排查、检测鉴定、加固改造资料和结构改动情况,以及检查校舍损伤、变形情况;3)复排查对各类结构损伤排查的规定较原排查指引首次排查的要求更为详尽,提供了复排查表格;4)原排查指引的排查结论分为两类:不需要鉴定(A、Bl类)和需鉴定(B2、C类),由于部分校舍存在尚不显著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经修复处理后校舍抗震安全可满足规范要求。因此复排查的排查结论调整为三类:不需要鉴定(A类)、修复处理后不需要鉴定(B类)、需鉴定(C类);5)考虑到部分校舍需加固处理,本标准增加加固工程排查内容。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不含钢结构)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本标准中的校舍系指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重点设防类校舍,标准设防类校舍和钢结构校舍的安全隐患排查按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执行。1.0.3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应从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四个方面进行排查。1.0.4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1.1 校舍schoolbuildings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等重点设防类建筑物。2.1.2 抗震安全隐患升E查seismicpotentialsafetyhazardinvestigation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测和检查,对校舍的场地、地基基础、上部主体结构可能存在的抗震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校舍的抗震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1.3 首次排查firstinvestigation对校舍进行的第一次排查,包括调查资料、现场检查、实体检测及综合评价。2.1.4 复排查reinvestigation对校舍进行的第二次排查及后续排查,包括调查资料、现场检查及综合评价。2.1.5 力口固工程排查strengtheningengineeringinvestigation对本排查周期内已加固校舍进行的专项排查,包括调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实体检测及综合评价。3 .2符号3.1.1 结构性能及几何尺寸H一结构顶点高度;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1。一受弯构件计算跨度;A一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一构件侧弯矢高。222排查分类1首次排查分类A、B、C、Bl、B2一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类别。2复排查分类A、B、C一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a、b、c一校舍复排查时,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类别。3加固工程排查分类AC一加固工程排查类别。ac,一加固工程现场排查类别。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分为首次排查、复排查,在本排查周期内进行过加固的校舍应进行加固工程排查。首次排查、复排查为两个独立的工作,排查项目和内容不同,排查类别、含义也不同。首次排查沿用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复排查主要是调查校舍前期排查、鉴定、加固改造的资料,调查结构改动情况,检查损伤、变形情况;本排查周期内进行过加固的校舍,还应进行加固工程排查。3.1.2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类别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B类校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实体检测,根据检查、检测结果分为Bl、B2两类:A类:指不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B类:指应通过检测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C类:指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Bl类:指通过检测确定可以不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B2类:指通过检测确定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为了标准表述的统一,将原排查指弓I的“建筑物”表述为“校舍。3.1.3 校舍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根据损伤、变形等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加固工程排查根据资料和现场排查结果,分为AC两类。3.1.4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根据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加固工程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A类:指不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可安全使用的校舍;B类:指存在损伤,但不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修复处理后可安全使用的校舍;C类:指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3.1.5 应根据校舍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相应章节进行排查和复排查。当上部结构包含两种及以上结构形式时,应按结构类型分别进行排查和复排查,取最低排查类别为上部结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类别O3.1.7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结论有效期为5年。3.2 排查程序及工作内容3.2.1 宜按下列程序进行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3.2.2 集、分析校舍的工程资料;2制定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方案;3发放并收集校舍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A)和损伤、变形调查表(附表B);4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5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校舍抗震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6出具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附表C及相应附件);7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3.2.3 校舍工程资料宜包含下列内容:1校舍基本情况:包含校舍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2校舍安全证明文件:包含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3校舍图文资料: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等;4校舍使用资料:包括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5历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报告;6校舍结构检测鉴定报告。3.2.4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抗震安全隐患按4-6章的规定进行排查;2排查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体结构问题,如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雨棚栏板、走道栏板、围护结构等易引起倒塌伤人项目的排查。3.3 首次排查分类3.3.1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1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的A、C类划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表3.3.1校舍首次排查分类标准序号排查分类标准首次排查结果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按2002系列规范及后续规范建设、符合法定建设程序、且工程档案资料完备的校舍;2)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动主体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未出现明显结构损伤的校舍;或虽存在上述情形但具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3)未处于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的校舍;4)非单跨框架结构。A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1995年以前建设的砌体结构校舍;2)按89系列规范实施之前设计、施工的框架结构校舍及按89系列规范实施设计、施工的6度抗震设防框架结构校舍;3)按2002系列规范实施之前建造的钢结构、底框、内框架及木结构校舍;4)没有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资料或没有2003年之后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的校舍;5)存在改变使用功能的校舍;6)校舍主体结构有较大的改拆建情况或曾经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校舍,且没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7)处于危险地段的校舍。C注:1对单跨框架结构,当有检测鉴定单位或者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抗震性能满足乙类建筑抗震性能目标的报告时,可判定为结构体系符合要求。2结构安全证明系指对于曾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动主体结构、或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或出现明显结构损伤的校舍,能证明其结构安全的有效证据,如:1)有效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和竣工验收证明;2)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2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首次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3.3.2 B类校舍应根据检查、检测结果分为Bl、B2两类。Bl类:指可以不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B2类:指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校舍。3.3.3 B类校舍现场检查和实体检测包括下列内容:1根据排查项目在结构中的作用,将排查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2场地、地基基础的主控项目:地段划分;边坡稳定性;沉降和倾斜;排查人确认的其他项目;3上部主体结构1)框架结构的主控项目:建筑物与图纸相符性;结构体系;混凝土强度;梁、柱加密区箍筋;结构损伤;排查人确认的其他项目;2)框架结构中的一般项目:构造连接;围护结构损伤;排查人确认的其他项目;3)砌体结构的主控项目:建筑物与图纸相符性;结构体系;混凝土强度;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墙体高厚比;墙体砌筑破强度;结构损伤;构造柱、圈梁设置情况、墙段局部尺寸等;梁、板支承长度;排查人确认的其他项目;4)砌体结构中的一般项目:构造连接;排查人确认的其他项目。3.3.4 B类校舍当主控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该建筑物判定为B2类;当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时,由排查人判断后进行分类;对于存在坍塌可能并危及建筑的边坡应立即进行鉴定。3.3.5 B类校舍场地、地基基础主控项目的排查评定按第四章4.1节规定进行;上部主体结构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排查评定按第四章4.2节和4.3节规定进行;满足相应条款规定的评为合格项。3.4 复排查分类3.4.1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1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的A、C类划分,应按表3.4.1的规定采用。表3.4.1校舍抗震复排查分类标准序号上次排查结果排查分类标准本次排查结果1首次排查为A类或Bl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在本排查周期内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改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校舍,或存在上述情形但具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2)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排查类别均为a类的校舍。A复排查为A类2首次排查为A类或Bl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排查周期内改变使用功能、拆改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没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2)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校舍。C复排查为A类3首次排查为C类、B2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进行检测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安全的校舍或按检测鉴定报告要求进行加固,且具有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校舍;2)在取得结构安全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改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校舍;或存在上述情形但具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3)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均为a类及加固工程排查类别为Al类的校舍。A复排查为C类4首次排查为C类、B2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未进行检测鉴定或未进行加固处理的校舍;2)按检测鉴定报告加固后改变使用功能、拆改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没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3)按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加固,但没有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校舍;4)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或加固工程排查类别为C类的校舍。C复排查为C类5复排查为B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进行修复处理,且具有相应合格证明的校舍;2)在取得结构安全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改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校舍;或存在上述情形但具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3)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均为a类的校舍。A序号上次排查结果排查分类标准本次排查结果6复排查为B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D在本排查周期内改变使用功能、拆改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没有有效结构安全证明的校舍;2)本次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排查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校舍。C2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3.5 排查机构、排查人员3.5.1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应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3.5.2 排查机构应组织排查小组进行排查,排查小组至少应包括1名结构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排查小组的工程师应参加每栋校舍的现场排查工作。3. 6排查报告3.1.1 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2工程概况。包括校舍名称、建造时间、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上次排查时间及结论等;3校舍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信息;4现场检查、检测的结果;5排查类别及处理建议;包括女儿墙、出屋面楼梯间、雨棚栏板、走道栏板、围护结构等非主体结构问题的处理建议。6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查图片等附件。4首次排查4.1场地、地基和基础首次排查4. 1.1场地1位于抗震有利、一般地段的校舍,可不进行场地对校舍影响的抗震鉴定,场地地段类别的划分见表4.Llo表4.1.1场地地段类别的划分地段类别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一般地段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古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2对于存在坍塌可能并危及校舍的边坡应判断为不合格,并应立即进行抗震安全鉴定;3对于无地质勘查资料,无法判断场地情况的校舍,可酌情要求进行抗震安全鉴定。5. 1.2地基和基础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明显倾斜时,可判定地基基础为合格。4.2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首次排查4.2.1建筑物与图纸相符性:检查校舍使用功能、总层数、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平面布置及构件尺寸等与设计图纸相符性。4.2.2结构体系1总高度不应超过55m;2应为双向框架,且不应为单跨框架结构;3平、立面布置应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应均匀,楼层不应错层;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D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大于其宽度,且不大于该方向总长的30%;2)立面局部收进的尺寸,不大于该方向总尺寸的25%;3)平面内质量分布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基本均匀对称;4)框架结构中荷载传递路线应简洁、直接。4.2.3应采用回弹或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每栋校舍各抽取3个构件,其强度最小值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90%。4.2.4梁、柱加密区箍筋1在梁的两端梁高各1.5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Omnb每栋抽查3个构件;2在柱下端柱净高1/6的范围内,底层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其余层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Omnb每栋抽查3个构件,且底层柱抽查数量不少于1个。4.2.5结构损伤1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2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3主要受力构件未出现下列损伤;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2)梁端出现剪切裂缝;3)构件出现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4)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5)宽度大于0.3mm的裂缝。4.2.6构造连接1框架梁的截面应满足以下要求:1)梁截面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应大于4;3)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4。2框架柱的截面应满足以下要求:1)柱截面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m;圆柱的直径不应小于350mm;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3框架结构中,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且应符合下列要求:O砌体填充墙框架应沿框架柱高每隔50Omnl配置2中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应沿墙全长设置,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2)墙长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应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应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墙梁。4破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O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厚度为240IIm时,其突出屋面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应大于0.9m;大于上述高度的女儿墙,应有构造柱和压顶圈梁等措施;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应有较好的整体性;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4)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4.2.7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4.3砌体结构首次排查4.3.1建筑物与图纸相符性:检查校舍使用功能、总层数、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布置及截面尺寸等与设计图纸相符性。4.3.2结构体系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4.3.2-1的要求;表4.3.27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墙体类别最小墙厚度(mm)7度8度高度层数高度层数普通砖24021七18六多孔砖24021七18六多孔砖19018六15五小砌块19021七18六2对教学楼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4.3.2T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3普通穆、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4房屋的高度与宽度之比应符合表4.3.2-2的要求:表4.3.2-2房屋最大高宽比地震烈度78最大高宽比2.52.05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4.3.2-3的要求:表4.3.2-3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房屋类别烈度7度8度多层砌体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1815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1511木楼、屋盖1176多层砌体房屋的纵横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应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应均匀;7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抗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一般为50-100mm:1)房屋立面¾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8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墙体应有加强措施;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9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4. 3.3应采用回弹或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每栋校舍各抽取3个构件,其强度最小值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90%。5. 3.4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墙体高厚比1应采用回弹或贯入法检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每栋校舍抽查3面墙体,其强度最小值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90%。2对上述抽查的3面墙体同时检测墙体厚度、墙体高度,并依据检测结果验算墙体高厚比。墙体验算高厚比不应超过表4.3.4的要求:表4.3.4墙、柱的允许高厚比砂浆强度等级墙柱M2.52215M5.02416M7.52617注:1毛石墙、柱允许高厚比应按表中数值降低20%;2组合科砌体构件允许高厚比,按表中数值提高20%,但不得大于28。4.3.5墙体砌筑砖强度:应采用回弹法检测墙体砌筑砖强度,每栋校舍抽查3面墙体,其强度最小值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90%。4.3.6结构损伤1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不应出现下列情况:1)墙体空鼓、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承重墙体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到1/4以上;3)承重墙体产生明显倾斜,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墙体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4)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5)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2混凝土构件不应出现下列情况:1)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2)混凝土构件有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3)梁支座附近出现剪切裂缝;4)宽度大于0.3mm的裂缝。4. 3.7圈梁、构造柱设置情况、墙段局部尺寸1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横墙承重时应符合表4.3.7T的规定,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表4.3.77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房屋类别墙类烈度7度8度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外墙和内纵墙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内横墙同上;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小砌块房屋外墙和内纵墙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内横墙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同上;各层所有横墙3)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圈梁应闭合;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应现浇。4)圈梁采用钢筋磁感应仪检测,每栋校舍抽取3面承重墙体检查圈梁配置情况。2构造柱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3.7-2的要求:表4.3.7-2构造柱设置要求房屋层数设置的部位7度8度三、四、-二外墙四角;错层部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五四位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及电梯间的四角六、七五、六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4.3.7-2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3)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上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4)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构造柱最小截面不小于24Ommxl80mm;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6拉结钢筋;5)采用钢筋磁感应仪检测构造柱拉接筋配置,应在建筑物的四角、部分纵横墙交接处选取6处检查构造柱配置情况。3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应符合表4.3.7-3的要求:表4.3.7-3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部位烈度7度8度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1.01.2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2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0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1.5部位烈度7度8度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0.50.54.3.8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表4.3.8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构件名称混凝土预制板预制进深架位置墙上梁上墙上支承长度10080180且有梁垫4. 3.9多层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应有构造柱、圈梁等必要的构造措施,具有较好的整体性;3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对于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I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厚度为24O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应大于0.9m;3)出屋面小烟囱、走道栏板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5复排查5. 1场地5.1.1 场地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5.1.2 场地安全隐患应重点排查周边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检测其高度、与校舍的水平距离、裂缝、变形等。5.1.3 校舍因自然灾害(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采空区以及病险库等造成的影响不在本标准排查工作范围内,应由相关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专项评估。5.1.4 场地安全隐患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a类:1校舍周边无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或其高度不超过2米;2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校舍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上;3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校舍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但有工程安全合格证明,且未发现其存在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5.1.5 场地安全隐患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1边坡、挡墙、河堤护坡的高度在5米以上,与校舍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且已出现明显的裂缝、变形等损伤情况;25.1.3条中经专项评估评定为危险的场地。5.1.6场地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5.2地基和基础复排查5.2.1 地基基础抗震安全隐患复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5.2.2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应重点检测校舍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倾斜、裂缝,基础滑移等。5.2.3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复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a类:1房屋无明显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