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x
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一、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债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双方到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或公证委托或委托律师申报;2 .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3 .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帐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证明、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申报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供管理人审核;4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填写申报人准确、有效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信息,以便管理人通过上述途径送达相关材料及信息。二、注意事项:1.以上巾报材料,请一式一份提供给管理人;2,审核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再行要求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原件不接受邮寄,如在邮寄中遗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责任。3 .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4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申报地点:舟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4楼,殷朝位律师;温州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5 .邮寄地址:舟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4楼,殷朝位15068000743o温州鹿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李俊伟13506640066,沈艮兰13957751007。6 .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7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补充申报债权金额为基数,按人民法院案件全额受理费的双倍收取,在补充申报时向管理人交纳。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8 .债权人可扫以下二维码,上传原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11241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表债权编号债权人名称(姓名)是否属连带债权人口是口否连带债权人名称是否属担保债权口是口否被担保人名称债权于法院破产受理日是否已到期(2024年5月21日)口是口否是否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口是口否如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有无进入执行口有口无是否有连带债务人口有口无连带债务人名称是否为求偿权口是口否有/无财产担保口有口无如有财产担保,请注明担保标的物、金额债权发生简要经过债权计算清单本金(求偿权)利息赔偿损失(违约金)其他损失合计备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申报日期:债权利息计算清单债权人(受托人):填写时间:年月日提示:债权人债权构成中,若有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应列明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否则有可能因为事实不清导致无法确认。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申报债权文件目录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1自然人(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3债权申报表4债权利息计算清单5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6债权证据材料78910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签收入声明:本次申报债权文件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提交人(签字):签收入(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债权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手机:微信号:传真:电子邮箱:其他联系方式:债权人对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确认债权人已经如实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上述联系地址及方式准确、有效,管理人以该联系地址邮寄的书面材料/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通过传真/或通过短信发送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因上述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填写有误或不详,导致管理人无法通知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债权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备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务,特此证明。证明人: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因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一案,现委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1、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债权确认、异议权;3、代为领取分配的破产财产;4、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理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一案终结为止。委托人签章:年月日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回执送达文件名称1.(2024)浙0902破巾8号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2.(2024)浙0902破巾8号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决定书一份;3.(2024)浙0902破12号公告;4.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巾报承诺书受送达人送达人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备注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舟山:殷朝位1506800074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4楼。温州:李俊伟13506640066,沈艮兰13957751007o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1号楼4楼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邮编:325000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帮助债权人避免申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将虚假申报风险告知如下:一、申报债权时不得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因虚假申报而给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二、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债权申报委托代理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商事法律关系,虚构民商事纠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1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2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3 .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4 .隐瞒债务偿还情况导致债权金额虚增的;5 .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6 .其他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捏造的债权。四、代理人与他人通谋,代理虚假申报债权、故意作虚假证言,与当事人共同构成妨害司法罪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附件:诚信申报承诺书诚信申报承诺书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二、本人/本单位保证在管理人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之诉(如提起)及其他一切破产程序相关活动中坚决杜绝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申报、滥用诉权等不诚信申报行为的发生,并自愿配合管理人对于申报债权相关事实调查所可能提出的询问、补证程序,如有违反或隐瞒则自愿承担债权不被确认的不利后果。三、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债权不存在任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制的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四、本人/本单位债权申报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且不存在任何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中告知的“虚假申报”的情形。六、本人/本单位已如实且完整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存在遗漏申报债权等情况。七、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本人/本单位):承诺人(委托代理人):时间:年月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浙0902破12号本院根据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受理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6日前,向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碾,联系电话:联系人:李俊伟、沈艮兰,联系电话:13506640066、13957751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环城南路5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觎(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zfgjX特此公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902破申8号申请人: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金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76号。法定代表人:吴心勇,总经理。被申请人:舟山祥生弘盛房她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兴舟大道396号西侧4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钢,执行董事。2023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科技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3)浙0902民初1966、1967、1976、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弘盛公司)清偿欠款合计2214524.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祥生弘盛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鹏科技公司申请,本院将祥生弘盛公司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执行部门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后,其均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祥生弘盛公司目前在本院有尚未履行的执行案件31#执行标的共计12151036.38元及利息,未立案执行案件19件,执行标的金额8663110.2元及利息,合计执行标的20814146.58元,另有支付业主违约金案件也在陆续申请执行当中,共涉金额1605563.73元。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祥生弘盛公司裁止2023年12月已经负债258427499.72元。被执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为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云山府的不动产,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几家法院查封,部分不动产也已被设置预抵押登记,现经本院执行局执行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7祥生弘盛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且其已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张卓峰审判员沈玲审判员李腾云法官助理吴则谦书记员张佳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浙0902破申8号2024年5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摇号选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沈艮兰为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刘彼赢、二。二X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