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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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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5年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市属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市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当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核定主业、拟培育主业、非主业。主责是指市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主业是指市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拟培育主业是指市属企业为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开展的,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即非主营业务,是指主业和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第四条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加快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二)坚持高质量发展。聚焦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监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确保各项责任落实。第六条市国资委履行市属企业的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一)拟定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市属企业建立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二)组织开展市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三)引导市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市属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四)加强对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五)与市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七条市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方面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第二章核定标准第八条市属企业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市国资委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等确定。第九条市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持续发展实体经济、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第十条市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目录(含主业名称、主业注释)、企业名录(业务图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主业名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同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统计分类(试行)等行业分类名称予以确定。第十二条市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实施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统一管理,分别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目录。第十三条市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省、市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三项指标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至少一项指标原则上近3年平均不低于70%,单个主业原则上不低于10%o第十四条聚焦全市四大主导产业,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和资源禀赋,市属企业可以拟定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允许与其他市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重复。第十五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市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专项管理。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非主业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或输送利益。市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第十七条企业因改革改制、转型升级、安置职工等,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将部分业务继续保留为主业运营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过渡期并及时跟踪评估、优化调整。第三章核定程序第十八条已设立的市属企业主责,由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定建议申请,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初核后,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新组建或重组的市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市政府批复后,市属企业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市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一)申报。市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与市国资委沟通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建议申请后报市国资委;(二)审核。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申请进行研究,与市属企业充分沟通,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属企业;(三)核定。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市国资委予以正式批复。涉及多个股东单位的,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第二十条市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主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三)市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业务图谱)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写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属企业应当将主责主业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市属企业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市国资委后,市国资委对其实施清单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应保持稳定。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按程序对市属企业主责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深化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市属企业投资方向须符合主责主业、发展战略规划,新增投资应与现有产业形成协同效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对于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人审核职责。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权变革、重组整合、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调整等情况的,市属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责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责主业的,应在需要调整主责主业的情况出现后的6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主责主业核定程序。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可按程序对市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进行重新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将主责主业管理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采取日常监督、年度监测的方式,对市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市属企业应将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涉及的资产额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主业、非主业的年度投入等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企业董事会将其纳入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市国资委将其纳入对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责主业管理的原则依据、责任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抄报市国资委。每户一级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市属企业的12个主业方向,每户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市属企业的1个主业方向,主业范围原则上以小类为准,精准细化主业内容,避免权属企业之间出现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第三十条市属企业应当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3年内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十一条市属企业按下列情形对非主业进行分类管理:(一)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应当明确清理目标,原则上限期清理整合退出;(二)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当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当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的,企业内部应当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其他市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相关方协商一致后采取适当方式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第三十二条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实施联动。非主业的年度投资金额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并且在项目决策前逐项报市国资委审核;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不得投资。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非主业。市属企业投资设立投资类公司、基金等应当围绕主业进行,再对外投资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允许扩大或变相扩大业务范围。第三十四条鼓励市属企业协同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新注册的市属企业主业与现有市属企业主业原则上不能雷同或重复。现有市属企业主业有雷同的,应当采取交叉持股、产权转让等方式,实现产业整合,强化竞争优势。一家市属企业可以投资不超过两家其他市属企业的主业、拟培育主业,投资额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经市国资委核准后,不受本办法对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限制。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巡察监督、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市属企业整改。第三十六条根据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对市属企业的主业发展质量实施分类评价。竞争类企业,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创新投入、品牌价值、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资产负债率等定量指标为评价重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推进节点、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效、民生服务满意度、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评价结果等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为重点。第三十七条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情况作为对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按规定在考核中予以激励加分或减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发提示函责令整改;(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市属企业负责人;(三)未经批准新增非主业的,在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将该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四)未经批准新增非主业投资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市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第三十九条市属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且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第四十条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市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责主业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细化措施制度。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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