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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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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2025年建设H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1.5.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 应急预案体系1.6.1 应急预案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专项指挥部2.1.1 市专项指挥部组成2.1.2 市专项指挥部职责2.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2.2.1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2.2.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3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4 专家组2.5 分级组织指挥2.5.1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2.5.2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2.5.3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2.5.4 各旗县区组织指挥体系2.6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7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1 风险防控3.1.2 监测3.1.3 预警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分级应对3.2.3 响应分级3.2.4 先期处置325指挥协调3.2.6 处置措施32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2.8 应急结束3.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3.3.2 查与评估3.3.3 恢复重建4保障与支持4.1 应急队伍保障4.2 医疗卫生保障43物资保障4.4 技术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资金保障5预案管理5.1 预案编制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预案评估与修订5.5 宣传与培训5.6 责任与奖惩6附则6.1 批准机关6.2 施行时间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1.5 事故分级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1.5.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6 应急预案体系1.6.1 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并按照本预案要求设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救援、专家队伍等,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组织指挥体系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按照分级组织指挥模式具体开展各项工作。2.1 市专项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市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面领导指挥、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1 市专项指挥部组成市专项指挥部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9个专业处置工作组,市专项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及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旗县区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军分区、武警支队,呼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供电分公司等部门有关负责人。2.1.2 市专项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H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决定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向上级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事故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决定启动、终止本应急预案和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终止三级应急响应;负责发布有关应急处置的信息;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领导应急演练工作。2.1.3 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2.2.1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副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2.2.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三级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指令;编制、修订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演练,具体协调处理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事故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负责落实市专项指挥部的重大决定并开展督查;督促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善后H作。2.2.3 3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一旦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及时展开救援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工作,并正面引导社会舆论。(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舆情监测与管控,并指导做好网上舆情引导,及时发现、处置违法有害信息。(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拨指令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人员安全疏导工作;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通畅和应急救援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道路优先通行;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6)市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7)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8)市生态环境局:协助组织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况启动应急绿色通道。(11)市水利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协调事故处置相关伤病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员和家属心理援助。(13)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受委托组织和指导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不包括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15)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对被困及埋压人员进行紧急救助。(16)市无线电管理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17)市气象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发生期间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18)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19)呼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铁路运输保障H作。(20)供电分公司:指导协调所辖地区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4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指挥部可组织建设工程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专项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2. 5分级组织指挥2.1.1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由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在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基础上,重点在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1.2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开展先期处置工作。2.1.3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专人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1.4 各旗县区组织指挥体系各旗县区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2.6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应急预案和各旗县区制定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2.7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组建应急处置小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1)综合协调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将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至各小组并督促落实;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协调、联络各小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现场状况、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负责有关抢险救援专家、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调集;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2)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疏散受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保障应急救援秩序;保护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和疏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情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现场交通运输秩序正常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查封、扣押事故单位有关资产和资料,控制相关责任人员。(3)应急救援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工作和生命救护工作。(4)专家技术组。以应急救援专家为主。负责应急救援风险评估;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方案指导;研究编制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5)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迅速建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置,及时转送伤员,并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6)后勤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7)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及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8)事故调查组。牵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实际研究确定,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和指导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9)善后处置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的抚恤、理赔、火化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及时上报善后工作情况。以上分组,市专项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临时调配,未列入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指挥部的安排下,加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小组,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1 风险防控市旗县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大型市政等投资额较大,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并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当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3.1.2 监测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加大日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行业领域近年来生产事故多发类型实际,定期组织召开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深入研究分析并针对性形成分析报告,第一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减少和杜绝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生产事故信息员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协助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坚持生产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层面重大危险源档案、辨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定人、定向、定时交叉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直接管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L3预警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警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按照程序和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进入预警期的施工现场第一时间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处置措施,特别是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并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待终止预警期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1)一级预警(红色)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二级预警(橙色)程生产安全事故;(3)三级预警(黄色)程生产安全事故;(4)四级预警(蓝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建设工,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建设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建设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项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需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3. 2应急处置3.1.1 信息报告(1)报告程序。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的旗县区级以上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2)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3)报告要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3.1.2 分级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由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和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对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请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3.1.3 响应分级市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并对应实行四个应急处置要求。(1)一级响应处置。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2)二级响应处置。发生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3)三级响应处置。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专项指挥部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企业的应急物资调剂、专业应急抢险设备调度等,推动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4)四级响应处置。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四级响应,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旗县区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跟踪掌握有关事故信息。具体详细应急响应处置流程按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要求执行。3.1.4 先期处置(1)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通过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等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2)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方止事态扩大和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实际需要,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基础上可按有关要求接管先期处置工作。3.1.5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相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程序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程序移交现场指挥权,并按照其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属地管理责任。(2)现场指挥。自治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市、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并按照统一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并按照统一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协调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参加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实际,及时统筹调度各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和力量。1.2.6 处置措施(1)针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现场处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当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当及时安全转移。对获救伤员,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2)各有关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部门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1.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自治区级层面对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信息发布,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指挥部分别负责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发布程序、时限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未经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市、旗县区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1.2.8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3. 3恢复与重建3.1.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同时,视事故具体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3.1.2 调查与评估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3.1.3 恢复重建经过现场处置后,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同时,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4保障与支持3.1.4 队伍保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82号)要求,建立由各级公安、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组成的基本抢险队伍,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组建相应抢险队伍,鼓励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共同参与组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保障体系。3.1.5 卫生保障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救援体系,明确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调集、物资调度等事项。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要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4. 3物资保障各级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其他市、旗县区两级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抢险物资的准备。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需要。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4. 4技术保障各级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先进抢险技术、装备的应用和推广,努力满足应急处置技术需要。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熟悉掌握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基本情况,并建立专家库,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组成专家组。4. 5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做好抢险救援运输工作;各级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应急保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保证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的及时性和物资运输的可达性。4. 6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保证各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等。5预案官理5.1预案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起草、编制等工作。5. 2预案审批与衔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5. 3预案演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5. 4预案评估与修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5.5宣传与培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5. 6责任与奖惩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5.1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6.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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