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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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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1.docx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09生效日期:2004-01-09发布部门:XX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并政发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力、,各有关单位:现将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作为国家经贸委列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省会城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改办委托市政务大厅统一征收。二。四年一月九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C)C)三年八月二十五日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出售的,不适用本细则。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缴纳专项基金,贫困县按照每平方米4元缴纳专项基金。第六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各级墙改办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代征单位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第七条中央及省外驻晋单位,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专项基金由省墙改办委托单位所在地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地)、县级单位的专项基金分别由同级墙改办负责征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前,凭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到同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手续。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征收标准填写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缴款后,凭已转帐的缴款书第一联到墙改办办理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认定书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须告知建设单位去同级墙改办办理专项基金交款手续。第九条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墙改办申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申请现场验收。(二)墙改办自收到建设单位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验收核实无误的,墙改办应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墙改办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核实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并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三)经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应返退部分墙改办应当自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建设单位;应补缴部分,建设单位应在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缴专项基金。第十条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退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使用部分所占的比例返退。第十一条各级墙改办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在专项基金缴库时应当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由建设单位到开户行办理缴库手续。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划转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划分报解手续。在核算程序”系统维护的参数维护”下“共享科目参数表”中,将“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维护成省、市(地)、县(市、区)分成科目。专项基金需退还时,凭墙改办签章确认的清算表,财政部门按照年初预算从原上缴金额中按比例逐级予以退还。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中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退还的基金冲减建安工程成本。第三章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程和规范;(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前四项支出合计(除上缴部分外),不得低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o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作为增加的国家资本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第十七条各级墙改办(墙改中心),作为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和标准,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当地墙改办审查后,报省墙改办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六)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专项基金应当集中使用,市、县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的配套。(七)使用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或科研、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同级墙改办提交有关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墙改办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的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部分集中、专款专用。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按比例上缴国库。市(地)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20%,自留80%;县(区、市)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20%,上缴市(地)10%,自留70%;省墙改办委托征收的专项基金上缴省50%,自留50%。第二H"一条各级墙改办应当建立专项基金收支月报表制度。县级墙改办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地)墙改办;市(地)墙改办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县(市、区)和同级的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改办。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基金。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其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征收、上缴、退还专项基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关联法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地)及相关单位,可从专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奖励。第二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10号)、省财政厅XX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财综字20004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晋财建2001第82号)同时废止。附件:XX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XX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l35442000和gbl35451992的技术要求)。(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3545一1992的技术要求)。(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二、建筑砌块(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l5229一1994的技术要求)。(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三、建筑板材(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一1996的技术要求)。(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l57621995的技术要求)。(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一2000的技术要求)。(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包括原料中掺有大于30%的粘土所生产的烧结普通砖)。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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