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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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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征.docx

    附件3ICS13.100CCSC67中华人民共和II家标准GB6222XXXX代替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Safetyspecificationforgasofindustrialenterpris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35煤气生产、回收、净化的安全要求4S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4R9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6SR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7S1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9SF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10A&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UK7铁合金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12Rfi煤气净化设施的泄漏性试验136煤气管道13A1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13A5煤气管道的敷设136R煤气管道的表面处理与涂装18A4煤气管道的检测186F煤气管道的试验187煤气设备与管道的附属装置2271燃烧装置2279隔断、切断装置227R放散装置2474冷凝物排水器257E蒸汽管、氮气管257G补偿器2677泄爆装置267«人孔、手孔及检查管268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抽气机室26R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26«9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一般规定279煤气柜28Q1区域布置28Ql湿式煤气柜28QR干式煤气柜30Q4防雷接地与消防3110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安全要求31in1煤气设施的操作3119煤气设施的检修321R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3311煤气调度及煤气防护33111煤气调度3311.9煤气防护站3412应急处置34121通用要求34129煤气中毒事故应急处置34123煤气着火事故应急处置35124煤气爆炸事故应急处置3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与GB6222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隔断装置的定义,并提出了基本要求(见第3、7章,2005年版的第3、7章); 增加了煤气放散装置、眼镜阀、煤气相对密度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更改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5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铁合金炉煤气回收与净化的安全技术要求(见第5章); 更改了布袋除尘器和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见第5章,2005年版的第5章); 更改了煤气管道消除静电和防雷措施的要求(见第6章,2005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架空煤气管道敷设与建(构)筑物等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第6章,2005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地下煤气管道敷设与建(构)筑物等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第6章); 增加了转炉煤气抽气机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要求(见第6章); 更改了煤气管道表面处理与涂装要求(见第6章,2005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煤气管道检测试压的安全要求(见第6章,2005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水封、眼镜阀、排水器等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要求(见第7章); 删除了插板作为隔断装置的规定(2005年版第7章); 更改了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安全要求(见第7章,2005年版的第7章); 更改了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等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见第8章,2005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干式煤气柜的本质安全要求(见第9章,2005年版的第9章); 更改了煤气柜区消防通道、柜体安全设施及防雷接地的安全要求(见第9章,2005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煤气检测报警装置报警值设定及其现场设置的要求(见第10章); 增加了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的检测合格标准(见第10章); 增加了煤气设施进入前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记录要求(见第10章); 增加了钢铁联合企业煤气防护站(组)值班人员数量要求(见第11章); 删除了天然气相关条款。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所代替或废止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6年首次发布为GB62221986; 2005年第一次修订为GB62222005;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区内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高炉、转炉、焦炉、铁合金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储存和使用等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煤气设施,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68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JG915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器检定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O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pressure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注: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其最高工作压力。煤气设施gasequipment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注: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2 二隔断装置curtainappIiance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注: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设施,也可以由组合的设施组成。R切断装置shutoffappIiance具有启闭或通断功能,但不能隔断煤气,不可单独作为隔断装置的各类阀门、设施。注:包括闸阀、蝶阀、球阀、截止阀、旋塞、水封等。粗煤气crudegas荒煤气rawgas未经净化的煤气。3 .6铁合金炉煤气ferroalIoygas封闭式电炉熔炼铁合金时的副产煤气。注: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和氢气。R7煤气放散装置gasemissiondevice设置在煤气设施上,用于煤气设施吹扫置换、超压、超量或异常工况时,将设施内的煤气排放到大气环境的附属装置。注:包括放气头、吹扫放散管、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及控制阀门等。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controlpipingsystem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或者煤气质量不合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注:包括煤气放散塔、放散烟囱等。R煤气余压发电装置topgaspressurerecoveryturbineTRT利用炼铁副产煤气的压力与用户压力的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予以回收,从而驱动发电机发电的装置。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blastfurnacewasteheatandpressureenergyrecoverygasturbineandbIowercoaxiaIunitBPRT利用炼铁副产煤气的压力与用户压力的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与鼓风机、电动机同轴驱动鼓风机转动的装置。a眼镜阀glassesvaIve由盲板、透板等组合而成的一块形似眼镜的阀板机构,沿密封面做往复或旋摆运动,实现截断、开通功能的特种阀门。注:也称盲板阀,包括封闭式眼镜阀、敞开式眼镜阀、扇形眼镜阀。煤气相对密度relativedensityofgas煤气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注:相对密度大于等于1.2时视为比空气重,小于等于0.8时视为比空气轻。4总体要求4 1煤气工程项目设计,应由持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4;煤气设施的焊接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煤气设施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184、GB50235>GB50236、GB50316>GB50683的规定。4R施工应按设计进行,需要修改时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存档。4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建设单位的煤气设施使用和安全部门参加。4£煤气设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应的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行。dA企业煤气设施管理,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47煤气设备、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识在现场。煤气生产、运行和设备管理部门及现场主要控制室和能源控制中心,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施及附属装置的编号。4P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至少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的日、月、季和年度检查制度。4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开展以下工作:对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进行管理,并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每年对设备腐蚀、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煤气柜基础沉降等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分析,实行档案化管理。41C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层平台的露天环境除外),热风炉煤气自动切断阀操作平台,煤粉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TRT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烧结球团主抽风机室,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精炼装置的水封池,机械真空泵房,烘烤器、预热器、喷煤干燥炉、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理炉、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具间)、煤气柜活塞上部、焦炉地下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加压机房、抽气机房、排水器室(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监测信号应引入有人值守的场所。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d1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包括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矿热炉、煤气除尘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热风炉、回转窑、发电设施,其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4n对煤气发生炉和各类煤气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输送、使用设施,进行工艺控制、现场操作(含巡检)、煤气防护和带煤气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413企业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41煤气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41E剩余煤气应点燃放散。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隔断装置、调压装置、自动点火装置、燃烧装置、防回火装置、灭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4.16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应考虑人员操作和维护方便。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的规定。煤气管道的盲板和眼镜阀操作平台不应使用直爬梯,应设斜梯。417煤气管道应标识明显的介质名称或代号,煤气流向及管径,标识内容与形式应符合GB7231的规定。4. Ie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且应符合GB2894的规定。4煤气湿法净化设施排放煤气洗涤水的排水沟或高架溜槽应设盖板。4当正压煤气管道和设备压力低于500Pa(51mmH20)时,应采取保压措施。421煤气设施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保持正常可用状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移作他用,在生产和检维修过程损坏的应及时恢复。4”企业应编制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定期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评估。4力企业应按照GB18218的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将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备案。5煤气生产、回收、净化的安全要求A'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 1.1区域布置5. 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1.1.1.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优先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1.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炉厂房和净化区,与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1.1.1.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应穿越站区。1.1.1.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1.1.1.6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应优先分开布置,若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5.1.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应按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属于2区爆炸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属于非爆炸性危险区域。5.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煤气净化设备区,属于2区爆炸性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应按爆炸性危险环境(2区)、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普通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联锁装置及声光信号等。5.1.3 设备结构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的,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杆时不漏煤气。5.1.3.2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高低液位声光报警装置,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不应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止回阀、自然吸气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切断装置,当采用盘形阀时,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112),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应优先设置避震器。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管网(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不应并入网路。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加压机前: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X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x103pa(153mmH2O),但不小于2.5x103pa(255mmH2O);最高工作压力在3义1()3PaIXlO,p2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IO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x103Pa(510mmH2O);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7.2.2.1的规定。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x102P,(51mmH20)057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 2.1区域布置5.2. 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3. 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炉子直径/m炉子煤气产量/(m'/!)炉与炉的中心距/m<2.510003500>7<350007000>9<4800018000>105.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W空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应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5.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进行安全指标分析测定。5.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置,不应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5.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优先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5.2.2.2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优先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5.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应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5.2.3设备结构5.2.3.1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应优先设置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应优先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5.2.3.2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符合5.1.3.2、5.1.3.3、5.1.3.4的规定。5.2.3.3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5.2.3.4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5x103pa(510mn1H2O)以上。5.2.3.5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入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Xlo'Pa3.9Xl()3pa(255mmH20-398mmH20);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入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XIO?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5.2.3.6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应设置自动分析仪,并应定期人工分析。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应停车。5R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3.1区域布置5.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 3.1.2新建高炉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IOm以外的地方。5.3. 1.3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除外)。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装置、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附近不应设置办公室、生活室和有人值守的操作室。5.3.1.4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5.3.1.5新建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通风良好。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05.3.2设备结构5.3.2. 1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蒸汽和氮气管道应有防止煤气倒窜的措施;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高炉炉顶放散阀应符合下列条件: 高炉炉顶放散阀应具备正常放散(自动/手动)和超压放散功能,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正常操作时炉顶放散阀应选择自动模式,在炉顶压力超过设备设计压力时,控制系统应自动开启放散阀泄压,当恢复到正常压力水平时再关闭该放散阀, 炉顶放散阀阀口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 放散管的放散阀应能控制室远程和现场就地操作,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应优先采用外接触;高炉顶部应设置煤气温度应急控制设施,并应在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设施启动、停止和过程流量参数控制等要求。5.3.2.2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装置(如遮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或氮气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除尘器上的卷扬放散要设压力配重放散。 .3.2.3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常压高炉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工作压力的L5倍,且不小于3m;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水位指示器和水位监测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报警器信号均应传输至控制室;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装置顶部,应设置自动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或者远程操作;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半净煤气管道、清洗设备出口管道顶部放散管的切断装置,为锥形放散阀时,锥形放散阀应设检修平台,驱动方式应优先选择卷扬操作或液压驱动,且不少于两种驱动方式。锥形放散阀阀盖需平衡的煤气计算压力应符合6.4.2、6.4.6条的规定;洗涤塔、文氏管每层喷嘴的供水主管上,应设止回阀和切断装置;洗涤装置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和对开人孔处应设平台和栏杆;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环缝装置应采用严密的轴封,并设置合规的检修平台;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隔断装置。1.1.1.2 3.2.4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当煤气压力低于5XIO?pa(51mmH2o)时,应具备自动切断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功能; 电除尘器应设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死角煤气或空气。5.3.2.5 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箱体的出入口应设置隔断装置; 每个箱体应设置吹扫管及放散管; 应设置煤气高、低温报警装置; 各箱体和大灰仓应设安全阀等超压泄放装置; 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箱体向外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箱体灰斗、中间仓灰斗、大灰仓灰斗等位置应设有高低灰位监测及报警功能; 卸输灰系统阀门、振动器、输送机等可现场机旁操作或主控室计算机手动操作,也可根据灰位高低进行自动控制; 粉尘储存、卸灰时,应有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不应使用压缩空气。 各主要操作平台入口处和卸灰平台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应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人员进入现场应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5.3.2.6 高炉煤气净化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有旁通阀组或减压阀组旁路时,阀组结构形式应采取消除涡流和振动的措施; 阀组安装用补偿器的推力不应传至管系上; 减压阀组平台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5.3.2.7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置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I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置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联络信号;当发电机及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联锁与透平机组停机;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置外,还应根据需要增设; 余压透平装置应采用地上布置,不应在地下或半地下布置; 透平机的主厂房内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设施,封闭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并与监测报警设施联锁;当透平机设有隔音罩时,罩内应设有在线的煤气报警设施和排风机,并互相联锁; 透平机组厂房或隔音罩内电气设施的选用和安装,应按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执行(发电机除外)。A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4.1区域布置5.4.1.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4.1.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应优先选择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5.4.1.3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5.4.2.1新建焦炉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不应小于40m0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区域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5.4.2.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符合4.15及5.1.1.3、5.1.1.4、5.1.1.5的规定。5.4.2.3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不应小于10m;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边缘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o5.4.3设备结构5.4.3.1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集气管放散管应设置荒煤气自动放散点火装置,并与集气管压力联锁,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若为人工操作,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或煤塔附近、方便观察的管道桥架)上进行;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置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采取强制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焦炉煤气抽风机室、轻咄咤生产厂房、粗苯产品回流泵房、溶剂泵房(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苯类产品泵房(分开布置)、煤气放散水封室,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侧喷式)、变送器室,煤气抽风机室等地,应按1区选用电气设备;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下喷式)、煤塔底层及间台、炉间台及炉端台底层、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有事故照明。 焦炉地下室、抽气机室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信号应引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控制室;不应在地下室和烟道走廊带煤气抽堵盲板。5.4.3.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放散管; 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应为计算压力与510ninRO之和;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5.1.3.10的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入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抽气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遥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5.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5.5.1.1新建炭化炉厂区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5.1.2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应优先选择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成直角(或接近直角)。5.5.1.3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o5.5.2 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符合4.15、5.1.1.4、5.1.1.5的规定。5.5.3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5.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厂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5.5.3.3 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5.5.4设备结构5. 5.4.1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IXlo'Pa(102mmH20);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应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容易发生工具坠落的地方应设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应不小于l×103Pa(102mmH2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应优先设置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5.4.3.2的规定。5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5.6.1区域布置5. 6.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抽气机室、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6. 1.2厂房内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其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o5.6.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抽气机室设在主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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