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与优化路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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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与优化路径报告.docx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与优化路径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强心针”。本文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梳理总结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成效、主要问题,进而研究分析完善的路径,旨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借鉴的发展思路。一'XX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着法治不断完善,法治又给市场经济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一同推进。近年来,XX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第一工程”,连续纳入“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和“发展六仗”等全省重点工作,制订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重点任务,部署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二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XX省2020年度全国排名第10,是唯一进入前10的中部省份,20xx年度全国排名第8,20xx年度全国排名第7,实现了营商环境优化“三年三进位”,2023年度获评营商环境”前10省份”和“前10最佳口碑省份”。我们以民营企业为受访对象,开展了XX省法治化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从回收到的352份有效问卷分析来看,94.04%的受访者反映对公安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4.32%的受访者反映对检察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0.62%的受访者反映对法院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4.89%的受访者反映对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34.94%的受访者反映政法机关对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很好,维护企业、企业家权益;38.64%的受访者反映政法机关较为重视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总体而言,XX以政策法规为引领,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坚持高位推动,夯实政策法规基础XX主动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强省会”战略、高质量建设XX经济发展新格局进行有机融合,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事事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时刻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以高标准的法治服务彰显法治护航经济发展的决心和力量。全省政法机关结合各自职责,贯彻省内系列政策规定,出台了一系列行动方案,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XX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XX2024),明确目标任务,确立“一把手”责任制,为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抓手和路径。全省各级检察院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地方特色,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具体计划等。(二)聚焦主责主业,提升营商环境质效XX各级各地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了系列举措。一是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办案力度。全省法院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年”为主线,精心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2023年审结破产案件841件,清理债务632亿元,49家企业获得新生。XX华晨房地产公司等十三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深入推进“湘执利剑”专项行动,2023年全省法院执结案件39.3万件,执行总标的2290.5亿元,到位金额1124.2亿元,执行到位率居全国第1位。全省法院创新采用“活封”“活扣”等执行措施,谨慎采用“信用惩戒措施”,妥善运用司法救助机制,减轻企业执行负担;采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债转股等方式,拓宽企业债权实现渠道,保障被执行企业的造血、重生能力。永州市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近三年共执结涉企业执行案件1.06万件,执结到位金额30.97亿元,执行平均用时47天。娄底市双峰县法院在办理“xx新红叶牧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时,以“以债转股”方式对其进行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相关债务逐步偿还,各方利益获得保护,公司现已全面步入正轨并发展壮大。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2023年全省法院办理网上立案51.8万件,全省法院诉讼服务质效位居全国前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根据XX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的法治需求,设立“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联络站”,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服务企业权益维护和高效化解矛盾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大对涉企案件司法办案的法律监督。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行动,会同公安机关清理涉企“挂案”42件;对涉企案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113人;督促整改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问题案件136件。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文件,依法审查政府及平台公司合同,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驻企工作站In个;指导市州出台“柔性执法”事项4284项。郴州市探索行政执法“721”工作法,公布14个领域318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2023年全市免罚案件共28万余件,涉及免罚金3662万余元。落实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有事必应”。(三)注重系统发力,推动多部门协作一是开设“法企直通车”。省高院、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开设“法企直通车”,畅通司法机关与企业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渠道,为企业法治服务精准把脉,贡献司法力量。二是设立“xx省民营企业服务中心”。省工商联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优化办等部门协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全生命周期法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XX省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并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系列文件。该中心全方位构建了“服务中心收集诉求、领导小组研究交办、相关部门推动解决、纪检监察督促落实”的XX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模式。三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联合推进全省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全省商会调解组织的总量已经由过去的3家增加到目前的122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工商联联合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目前全省有900多家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和124家县级工商联与60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1.5万次,组织志愿律师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围绕“自贸试验区和优化营商环境”和“三高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在线服务累计2100多小时,热心解答相关法律咨询问题3200多个。二'XX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XX省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成绩面前,我们不能忽视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调研发现,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一)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的行政执行效果还不够理想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与市场主体的“五盼”需求结合不紧密,导致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落不了地或者落实效果不好。在行政执行中主要表现为:一是“事难办”的现象未实质性改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虽有好转,但“门好进、脸好看、事还是难办”的现象逐渐凸显。在XX省某市的座谈调研中,38.7%的调查对象表示,在行政机关办事时还存在“推诿扯皮”“索拿卡要“收红包”等现象。尽管相关文件制度出台了不少,但制度跟踪问效不够。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执法检查与权益保护等方面,事实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二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行政执法不规范。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11.93%的受访者反映不亮证执法、不能做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28.98%的受访者反映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重惩罚轻监管;有21.31%的受访者反映执法行为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不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有30.11%的受访者反映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有23.01%的受访者反映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随意性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给职能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并将罚款任务完成情况与部门经费挂钩。三是“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然反映强烈。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31.5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新任领导对前任领导承诺给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很好接续,导致投资者“满腔热情回乡,满脸失落离乡”;23%的受访者反映政府结算不及时,13.1%的受访者反映即使结算了也很难拿到钱。(二)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强大一是立案难、办案久、执行难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24.15%的受访者反映执行力度不够,胜诉权益兑现难;18.75%的受访者反映政法干部作风不实,服务意识差,业务不精,工作粗放;17.9%的受访者反映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久拖不决。法院因案多人少矛盾比较普遍,有的基层法院为绩效考核而控制立案数量。破产案件审判周期相对较长,长期未结案件多、执转破案件少、重整和解案件少,存在破产资产归集难、被执行资产处置变现难、债权清偿率低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导致部分企业“信访不信法”,有侵权事件不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而是采取向领导反映、投诉举报、信访等方式解决。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难。凡罪必捕、一押到底的固化思维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18.75%的受访者反映返还涉案财物不及时;有21.31%的受访者反映解除强制措施不及时;有19.6%的受访者反映运用保全措施不当;有18.47%的受访者反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合理;有8.81%的受访者反映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当。(三)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尚不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法部门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目前多部门合作机制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府院联动尚不顺畅。比如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因财政资金不到位,导致破产援助制度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部分地方法院与税务、市场监管、住建、人力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布了府院联动文件,但仍停留在文本上,没有落实到位;部分政府部门还存在不履职的情形。二是工商联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尚不紧密。近年来,虽然XX省工商联与省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相继建立了初具雏形的合作机制,但合作尚不紧密。比如联动办案不顺畅,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相关案件时邀请工商联参与的不多,工商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也不多。合作平台构建不充分,目前工商联与政法部门在调研、培训I、学习、表彰等方面的合作较好,但未能形成相对成熟、健全、稳定的企业维权联席制度,未能形成各部门优势整合的调解纠纷制度。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49.72%的受访者认为需要实行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挂点联系帮扶企业。合作机制在县级工商联还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县(市、区)工商联没有与同级司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四)公共法律服务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需求不匹酉己一是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还不够。随着民营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数量的急剧增长,在清廉企业建设中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些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多发、频发,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有的企业甚至到破产边缘;一些企业得过且过,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守法意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有的企业和企业家在政商交往中缺乏规范意识,没有自觉成为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者,忽视清廉合规企业文化的培育。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中小微民营企业法治素养普遍不高,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多,迫切需要通过抓好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家的法治素养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352份调查问卷分析显示,有65.34%的受访者提出需要帮助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48.86%的受访者提出需要大力组织法律工作者进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和法治宣讲。二是商会调解和“万所联万会”发展不平衡。由于XX省工商联所属商协会自身实力和工作基础不平衡,部分商协会缺经费、缺人手、缺场地,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和商会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全省工商联2000多家商协会中,只有900多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所占比例还不到一半,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三'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建议法治化营商环境已然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软实力的重要指标。针对问题导向,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提出可供借鉴的对策建议。(一)持续完善法规政策的行政管理体系一是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认真总结XX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通过“小快灵”“小切口”的形式将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更好地指导推动地方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对于长期影响营商环境、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帮助妥善解决。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修订出台相应的省级政府规章,做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工作。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企业健康成长留足空间。探索“无事不扰”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情况,优化市场监管执法,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探索“赋码访企”机制,各地加大营商码的推广,严格执行入企有码、执法必码、码上必评,实现多检合一。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大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倒逼执法机关改进执法方式。三是着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纳入全省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纪委监委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定期公开通报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把诚信政府建设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新官要理旧账”专项行动,督促政府兑现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系统,将各级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失信违约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强化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打造“多层式分流、多维度快审”模式,依法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适用先行调解、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简案快办流程。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严格规范审理,繁案精审,确保审判质量。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业化,进一步整合执行和破产审判资源,确保中级、基层法院破产案件由相对固定的审判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建立健全破产业务指导和培训常态化机制。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严厉惩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套路贷”、暴力讨债、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市场监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力度,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等涉产权犯罪的错案冤案,依法及时再审,予以纠正。(三)不断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多部门合作机制一是深化府院高效协同履职机制。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法院在破产案件办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破解“执行难”等方面都离不开政府及其部门的配合、支持、协调。因此,需要通过府院联合发文、府院联席会议、常态化沟通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深化认识、形成共识,推动府院高效协同履职,形成府院协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合力。一方面,完善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政府破产援助资金财政拨款到位,加强对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全面落实破产援助制度的相关指导意见,确保制度落地见效,解决实际问题。聚焦破产审判和破产企业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细化具体举措,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在提高企业破产处置效率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与知识产权局、海关、市场监管局、仲裁委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再一方面,优化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法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扩大网络执行联动合作单位和财产查控种类,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二是强化工商联与司法部门的紧密合作。积极推动市、县两级工商联与同级司法部门全面建立合作机制,尽快推动工商联与司法部门合作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和诉求办理的反馈机制,大力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的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推动司法保护有效覆盖更多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信息共享,司法部门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联组织,以便同级工商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对于一些共性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工商联发送检察建议,指导并帮助抓好犯罪预防。(四)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一是切实加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普法力度。基层普法工作事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局。司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大力倡导和推进清廉民企建设,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加大内部腐败问题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将合规治理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厚植清廉企业文化根基,将清廉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最亮底色。二是加大商会调解和“万所联万会”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推进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会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调度,推动律师事务所与更多的县级工商联和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合作,真正实现“万所联万会”。应定期选树一批在普法宣传、商会调解工作中有为担当的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在“万所联万会”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大对其表彰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