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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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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第五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第三章文物资源姿产登录和清查第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第十三条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第十四条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第十八条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鉴定机构、入藏日期、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尺寸、完残情况、收藏单位、文物时代、文物质地、文物来源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第十九条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填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据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其他相关凭证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第二十条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第二十一条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对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文物姿源姿产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第二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第二十七条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第二十八条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第二十九条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三十一条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三十三条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依托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获取的相关收入,经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第五章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三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当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三十七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八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以及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现有的文物登记制度、藏品管理制度、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为基础,总结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条盟市、旗县(市、区)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第四十一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和报告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五)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六)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附件:L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doc2.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doc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基本信息卡片编号分类代码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数量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具体地址现登记号文物来源藏品年代建造(制造)年代文物简介公布机关财务信息账面价值(元)价值类型财务入账状态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元)财务入账日期非财政性资金(元)会计凭证号计量属性是否纳入企业年度决算是否纳入行政事业资产报表计价说明入账会计科目管理信息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用途备注制单人:制单时间:填写说明:L分类代码是资产分类国标。2 .文物级别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分情况选择填列。3 .文物类别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分情况选择填列。4 .公布日期为各级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日期。5 .按照是否可计价选择“是”或“否”。6 .计量单位分为个、座、处等分情况选择填列。7 .现登记号是指文物在现管理收藏单位的登记号。8 .文物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9 .账面价值是该文物入账价值。10 .价值类型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分情况选择填列。11.入账状态选择“是”或“否”。12 .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填写。13 .入账会计科目是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14 .管理部门为管理文物所属单位的行政部门。15 .使用单位为管理使用文物资源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16 .使用状态分为开放、未开放、修缮中等分情况选择填列。17 .各单位还可在该卡片样式基础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资产信息内容。18 .计量属性,设置“成本”和“备查簿”。(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基本信息卡片编号分类代码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是否属于馆藏文物占地面积(平方米)文物完整度现登记号文物来源藏品年代建造(制造)年代文物简介文物完整度文物质地规格鉴定机构财务信息账面价值(元)价值类型财务入账状态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元)财务入账Fl期非财政性资金(元)会计凭证号计量属性是否纳入企业年度决算是否纳入行政事业资产报表计价说明入账会计科目管理信息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点备注制单人:制单时间:填写说明:1 .分类代码是资产分类国标。2 .文物级别按照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分情况选择填列。3 .文物类别分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情况选择填列。4 .入藏日期是文物被现收藏单位登记入库的日期。5 .按照是否可计价选择“是”或“否”。6 .计量单位分为件、件(套)等分情况选择填列。7 .现登记号是指文物在现管理收藏单位的登记号。8 .文物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9 .账面价值是该文物入账价值。10 .价值类型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分情况选择填列。11.入账状态选择“是”或“否”。12 .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填写。13 .入账会计科目是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14 .管理部门为管理文物所属单位的行政部门。15 .收藏单位为管理使用文物资源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16 .使用状态分为展览、借出、维修等分情况选择填列。17 .各单位还可在该卡片样式基础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资产信息内容。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增进有关单位对实施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现作如下政策解读:L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作出了保护第一、让文物真正活起来、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等重要论述。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切实推进文物资源资产全面入账,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亟需制定出台我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保障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2 .实施办法的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实施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该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3 .实施办法如何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答:实施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性管理制度,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收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具体管理工作。4 .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明确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成本计量、信息卡内容、调整变动、资产清查等管理规定。一是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明确要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方式、类别等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从财务角度加强对实物管理的衔接和制衡。二是将文物资源资产纳入资产信息卡管理,体现其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强调文物资源资产发生调整变动后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三是文物事业单位发生机构改革情况时,应当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5 .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同时,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二是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当相应管理责任。三是收藏单位对于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的具体范围。四是明确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6 .实施办法对于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怎么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文物资源实物资产信息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二是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三是强调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应当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7 .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报告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报告职责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等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8 .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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