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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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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docx

    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第一条支持对象符合本区崇明区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的科技企业和机构。第二条支持内容(一)建设技术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在崇明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崇明生态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等各类科技研发载体,为崇明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经评定为国家级的,按照国家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评定为市级的,按照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张江崇明园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国内外科技企业落户张江崇明园,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支持政策。对承担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区财政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的要求给予配套资助。(三)引进外智服务。鼓励国内外专家和院士在崇明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崇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四)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创载体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创载体给予50万元的资助、区级创新载体给予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创载体,每年根据市级年度评价结果,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匹配扶持资金。(五)创新载体房租补贴。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给实体企业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期限为3年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举办经区级及以上备案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专项培训I、创新交流活动等创新创业的活动。经审核或认定,按照实际支出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七)孵化培育科创企业。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内的科技型企业,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给予创新载体每项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创新载体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创新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Lo(八)引进科技成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移转化。崇明的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并在崇明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九)科技创新券。将自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加盟到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为社会提供公共检测、项目试验、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以及企业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科学仪器设施和研发服务,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1:1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Lo(十)科技融合发展。积极鼓励将非涉密的先进军用科技应用于崇明生态建设,推进融合发展。将先进军用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或崇明企业积极参与军用技术研发创新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十一)创新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创新资金扶持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7万元奖励。(十三)科技小巨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十四)科技进步奖励。支持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十五)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对首次升规纳统以及保持高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实施1:1配套。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补贴。同时,鼓励乡镇、园区结合实际,另行支持。(十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技术输出方(合同乙方)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取得认定登记证明,并且归集在崇明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总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总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20万元。第三条附则(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三)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四)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沪崇科规(2021)2号)同时废止。(五)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六)本支持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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