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docx

    • 资源ID:1854989       资源大小:9.8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docx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第五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七条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pdf

    注意事项

    本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