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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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范文7篇.docx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范文7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11、本职责中所称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2、操作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合格3、须经起重机械维修和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4、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6、熟悉和掌握起重机械性能建立起重机械运行、维修记录建立起重机械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单位对起重机械定期保养、维护7、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8、起重机械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排除并解救被困人员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9、禁止起重机械超重10、每日工作完毕须将起重机械停在基站切断电源同时做好记录11、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 .根据起重机械使用特点和安全需要,配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3 .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组织制定起重机械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有效实施;6 .督促、检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 .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1 .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2 .妥善保管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层门钥匙、机房钥匙;3 .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编制并实施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4 .监督、确认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5 .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起重机械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6 .组织实施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7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起重机械司机职责:司机是起重机械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1 .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2 .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3 .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起重机械的检验、维保工作;4 .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6 .参加应急救援演习。四、起重指挥人员职责:起重作业指挥人员是起重作业的组织者,对起重作业安全实施履行下列职责:1 .负责编制起重作业方案;2 .负责司索、司机及辅助人员的分工;3 .组织作业前的准备工作;4 .严格按方案实施指挥,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5 .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6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7 .参加应急救援演习。五、起重司索人员职责:起重司索人员是起重作业的实施者之一,对起重作业安全履行下列职责:1 .负责起重作业中的司索工作;2 .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3 .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4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5.参加应急救援演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3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IE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在公司担任;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在公司担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是,在公司担任。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二、主要负责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负总责。三、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职责如下:(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三)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四)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六)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七)当安全管理员报告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起重机械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四、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二)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四)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五)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定期自行检查;(六)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七)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八)发现起重机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九)纠正和制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5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大家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供大家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二)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2、细化了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8、报废:必须解体。新设了10个要求1、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3、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4、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5、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9、法律责任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二)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对制造的相关规定:第8条进行了明确,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行处理。但2号另要进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13号令依然有效。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处罚。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Ol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xx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发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等。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如XX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行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xx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在制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一)背景情况: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钾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如果监检项目范围内的一部分在许可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则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结构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则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本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规定。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能力的基本体现。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购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加工或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通知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并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监督检验证明是指: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相同型号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三章共5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的规定。(一)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规定执行。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即取得高级别行政许可的单位可进行同级别或者低级别许可项目的活动。(三)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基本程序规定。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许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三、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参照制造要求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单位说明问题;对违反规定已经开工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总局20xx206号文对告知有具体规定和解释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重新安装的定义,流动作业的定义,如大型流动起重机接臂不算、建设项目用的门吊四、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监检机构受理时应核实告知是否已送达。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四、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竣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一、施工验收的定义按条例释义(P56)二、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三、双方签署验收文件。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许可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使用一直是安全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20xx年至20xx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了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摸清了截止到当时,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实施日常现场安全监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旧起重机械的逐步更新,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快速增多,为了准确掌握辖区内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从而通过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当前所有在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