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现代民政事业发展规划.docx
十五五现代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为明确“十五五”时期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十五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坚持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在新起点上为“典范之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积极探索完善党建与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有效制度机制和方法路径,确保全区民政事业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做好一切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三)坚持服务中心大局。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1+223”工作体系,坚持把民政工作置于“十五五”时期全区新旧动能转换、打造乡村振兴样板、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中谋划、部署、推进和落实,使民政工作在服务全区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四)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牢固树立“创新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理念,坚持着眼民政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和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推进民政政策理论、制度机制、服务方式、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及服务能力创新,切实以创新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五)坚持系统谋划推进。紧紧围绕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顺势而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强对民政工作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统筹推进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坚决守住民政事业发展底线。三、总体目标“十五五”时期全区民政事业总目标是:到2030年,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分工明确、有机联系、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有序,覆盖城乡、方便快捷、适度普惠、公平持续的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民政事业整体水平走在全市前列。(一)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民生底线织密兜牢,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统筹建立,残疾人基本福利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二)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发展健康有序,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积极发挥。(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便民高效,殡葬改革不断深化,地名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精准化水平大幅提高。四、主要任务(一)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思路,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构建制度衔接、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救助格局。L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持续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按职责分工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2 .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加快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对城乡特困人员分档分类落实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3 .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给予临时救助。4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探索发展服务类救助,拓展“物质+服务”救助,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等方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救助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5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加强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建立核对工作与救助政策协同推进机制,严格执行业务规程、数据核对、信息安全、档案管理等民政行业规范,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机制。6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权限委托下放至街道后的监督管理,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上下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强区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指导)中心规范化建设,街道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积极推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协理员。推广使用省社会救助数字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向移动端“掌上办”“指尖办”延伸。(二)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1 .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完善区街村三级救助网络,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落实属地政府的领导责任、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提升救助管理实效。2 .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履行发现报告、转介处置、身份查询、接送返回、落户安置等职责,提升救助照料、寻亲服务、送医救治等能力。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推进源头治理,探索建立和共享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三)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按照“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强化兜底保障,推进适度普惠,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1 .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推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优化项目操作办法。严格规范家庭寄养。适度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开展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引导社会力量等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2 .加强儿童收养工作管理。实施收养评估制度,细化收养评估指标,严格收养评估程序。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四)加强残疾人基本福利保障。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1 .健全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贴心暖心服务。加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推动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2 .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康复服务设施建设、职称待遇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3 .推动发展康复辅具产业和适配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五)加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1 .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化民主决策,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用。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务公开。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培育议事协商示范点。2 .加强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强化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典型培育,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探索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联动机制。3 .创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厘清村(社区)职责任务,规范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工作,推动建立村(社区)“牌子多”问题整治长效机制,减轻村(社区)负担。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健全完善省级实验区培育孵化机制,持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推动以市为单位开展基层治理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优化社区设置和运行机制,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4 .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提高村(社区)服务效能。推动各类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向居民开放,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民利民服务便捷化、志愿互助服务常态化。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规范行为、提升能力为重点,以管好用好为目标,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1 .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建与登记、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深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办法,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健全党组织书记参加管理层、决策层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2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清算注销制度,加快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3 .提升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能力。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脱钩改革成效,健全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等服务平台,创新扶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新旧动能转换、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功能。(七)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1 .提升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效能。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低收入群体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品牌化建设。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和规范,指导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发挥更大作用。2 .壮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完善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支持民政相关事业单位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推动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社区矫正、残障康复等领域广泛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建设,构建分级分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引导有关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开展“齐鲁和谐使者”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3 .推动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加快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建立村(社区)-街道-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到2030年,力争街道社会工作站、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7vo(八)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重视发挥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积极作用,扩大慈善服务的社会参与,培育发展和规范慈善组织、社会捐赠、慈善信托,构建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1 .规范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省慈善条例,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推动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加大互联网慈善引导支持力度,推动互联网募捐平台透明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建立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支持依法发展社区慈善组织。探索建立突发事件慈善应急机制,推动慈善组织在突发应急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2 .加强慈善捐赠行为监管。加强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升慈善公信力。优化慈善领域政务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加快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持续推进志愿者实名注册,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志愿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志愿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等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和打造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到2030年,力争基本建成制度保障有力、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广泛的志愿服务体系。(九)优化区划界线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区划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框架性、基础性作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战略。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深入扎实开展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丢失的界桩,维护界桩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加强部门、地区间合作,落实边界地区民政部门联席会议、定期走访等机制,完善细化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妥善解决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推动边界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新一轮共建协议书和睦邻友好公约。提升界线管理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加快培育养老新业态,大力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1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发布及定期更新制度,丰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完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制度,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依据。加强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保障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建立失能、重残、留守、独居、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社区探访制度。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2 .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完善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支持增加护理型床位,鼓励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提升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社区养老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邻近设置,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3 .持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的依据。加强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数据整合、共享与应用,形成全区养老服务大数据。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处置风险隐患,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原则,依托国有养老企业、公办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应急能力储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4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服务队伍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护理员参与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养老机构护理一线就职。5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与文化、旅游、养生、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丰富和扩大养老服务产品供给,精准对接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业向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十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制度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L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修订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善省市区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委会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6 .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依法履行兜底监护职责,完善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夯实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扶和监督,提升监护能力。完善办法措施,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7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活动、有效果“五有”创建行动。配强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按照“分层次、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培训。培育发展专业社会组织,至少培育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最美儿童主任事迹宣传和儿童服务类优秀社会组织及服务项目推介活动,强化示范带动。(十二)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围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实际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坚持统筹资源、协同联动,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1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完善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措施,督促指导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外出务工期间与被委托照护人签订书面照护协议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宣讲进企业、进村(居)等活动。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2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强化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加强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3 .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定期普查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民政专员(协理员)及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方式,采取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形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探索完善关爱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十三)规范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深入扎实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全面深化婚俗改革,培育文明婚俗新风尚。1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深入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和服务品牌。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互联网+婚姻”建设,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数字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婚姻电子证照部门间共享应用。探索建立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解决机制。做好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服务。2 .深化婚俗改革。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矛盾调处,促进婚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免费颁证仪式和集体婚礼仪式,大力倡树文明节俭的现代婚俗观念。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十四)健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推动形成覆盖城乡、设施完善、供给充足的殡葬服务网络。L拓展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全面落实以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推广沂水“惠民礼葬”先进经验,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链条,鼓励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3 .推进殡葬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推动市、区、街(园区)三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实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鼓励和引导绿色环保用材、节地生态安葬。加快推进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到2030年,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基本满足群众安葬需求。4 .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积极稳妥整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问题,加强经营性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依法治理散埋乱葬,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推广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深入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推广厚养礼葬、“追思会”等经验做法,倡树移风易俗文明新风尚。(十五)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1 .加强地名法治化规范化管理。依法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进一步优化申报审核流程,规范落实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和备案公告等环节工作,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积极宣传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地名使用监管,推行地名标准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名事业,推进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规范化建设。2 .高质量发展地名公共服务。修编和落实新一轮城市地名规划(方案)。推进城乡地名设标,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机制,鼓励设置具有信息服务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构建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完成第二轮标准地名图、录、典、志出版工作。开展地名文化保护,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编制地名文化遗产资源名录,落实分级分类保护措施。鼓励申报国家地名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省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健全完善评价认定体系。探索培育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融入时代元素的新生地名。大力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开发多样化的地名文化公共产品。3 .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地名”为牵引,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地名信息库体系。发挥新媒体和新技术优势,提升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依托各级专业数据平台,推动构建互联互通的地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名信息应用。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民政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升落实力,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二)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健全民政执法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民政领域放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运行好。加强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合法性审查,防范化解争议纠纷。健全完善和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构建结构合理、科学实用、覆盖全面的民政标准体系。(三)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推动更多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就近可办”。依托“爱”等现代化应用平台,拓展民政业务移动端服务,提高民政服务便捷精准度。加强民政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高数据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民政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利用政务云平台网络安全资源,进一步提升民政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技术防护水平。(四)强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担当过硬,业务能力强、基本技能强、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专业化民政干部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强化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人才的激励保护,激发民政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责任担当。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民政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民政技术技能人才。健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加大民政干部人才职业培训和业务轮训,注重在基层一线锻炼干部人才。持续开展典型选树活动,不断增强民政人才队伍的荣誉感和职业认同感。(五)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福利彩票公益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破解筹资难题。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健全完善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内部控制、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六)统筹民政安全与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安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婚姻登记窗口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四早”措施,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和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安全。(七)严格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强化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机制,科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动态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协调和解决规划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搞好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创新评估方式方法,鼓励第三方参与,提升监测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科学精准评估规划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