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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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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docx

    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24日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4年10月16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依托社区、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独居、失能、重度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保护老年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大问题,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型养老社区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康养结合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以及规模,推动构建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支持新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完善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载体的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机构加社区加居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养老公寓等业态多样的养老服务设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优先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等,并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对纳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政府补贴对象范围。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照护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第十四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第十五条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失能、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开展居家养老信息登记工作,了解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二)定期探访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四)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等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第十九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日间照护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服务。第二十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短期托养服务,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阶段性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开设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上门送餐及集中用餐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的食堂对老年人开放。第二十二条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兜底供养服务体系,推行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居村联养、社会托养、亲情赡养、邻里助养的五养模式,并向非特困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养老需求。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养老顾问网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社区(村)工作人员,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模式,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养老方式、政策法规、康复辅具等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智慧平台,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老年人电子档案等信息资源对接,并依托平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助老行动,提供无偿或者低偿智能应用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智能应用使用能力,适应适老化改造与数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中医养生、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供给质量和水平。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禀赋,打造康养小镇、康养园区、田园综合体等居家社区养老康养载体,开发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满足多样化养老消费需求,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业态发展。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作为民生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保障。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者。鼓励培育专职社工、志愿者养老服务力量,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和老年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备案、安全、资金、运营秩序、从业人员、应急处置、服务退出等监管,制定监管责任清单,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联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注:本文格式遵循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标准。©北大法宝:(WWW)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原文链接: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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