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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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2024年12月31日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第三条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第五条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六条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七条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第八条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条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第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第十三条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