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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泰用印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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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泰用印20.docx

    合同编号:.号创元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方案资产管理合同方案管理人: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方案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月重要提示本方案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方案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方案份额享受方案收益,同时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方案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方案份额持有人赎回方案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方案管理人在方案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方案的特定风险等。方案管理人承诺以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方案资产,但投资者购置本方案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方案管理人不保证方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方案时应认真阅读本方案的资产管理合同。方案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说明其对本方案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方案没有风险,不构成对方案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方案财产平安的保证。方案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方案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方案运营状况与方案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由于本方案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销售机构不予承当。投资者告知书尊敬的投资者:本方案通过直销机构(方案管理人)和方案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方案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方案,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账号:开户行: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当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方案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非公开募集资产管理方案(以下称资管方案)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资管方案投资。一、了解拟参与的资管方案的风险收益特征资管方案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方案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方案合同而成立的,方案管理人根据方案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参与资管方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方案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资管方案前,应了解资管方案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方案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方案合同内容的讲解。方案管理人管理方案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方案管理人依据方案合同管理方案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方案财产承当。二、了解本方案投资的风险本方案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方案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政策及地区开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对投资标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方案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方案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本钱和利润。方案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时,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方案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可能减少,使方案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方案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躲避。5、购置力风险方案财产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置力下降,从而使方案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方案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二)管理风险在方案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方案管理人的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人员流动性等对方案财产收益水平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方案管理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方案财产受到损失。方案管理人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人员的变化,对方案财产投资运作也有很大影响,可能导致方案财产损失,甚至导致方案终止。方案管理人可能还同时进行自营投资,虽然方案管理人承诺将在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但仍然存在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三)方案管理人行使平仓权的风险方案管理人行使方案管理人指令权时,为使本方案持有证券满足方案合同的限制和要求,将采取变现措施乃至进行快速平仓,虽然方案管理人将以维护方案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为原则行事,但方案管理人是否能够进行变现或平仓操作以及变现或平仓价格等均受制于届时市场环境的影响,不排除发生方案管理人无法进行卖出平仓或者卖出或平仓价格可能低于市场均价的情形,从而降低方案财产的收益。为在本方案项下现金资产缺乏时支付应由方案财产承当的费用及税收、分配方案收益或为进行预警止损操作等原因,方案管理人可能将快速减仓/平仓,但减仓/平仓操作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当时的市场状况,且减仓/平仓价格可能低于市场均价,从而降低本方案的收益。(四)流动性风险1、本方案面临的证券、期货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方案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本钱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方案份额持有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2、本方案设置封闭期。封闭期内禁止委托人申购或赎回方案份额。该等安排可能对方案份额持有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本方案封闭期外的每个开放日可接受开放赎回,如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且因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存在导致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五)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表达在信用产品中。在方案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方案份额持有人代表的信用研究水平缺乏,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方案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六)期货投资风险1、流动性风险本方案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泼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2、基差风险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方案投资产生影响。3、合约展期风险本方案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方案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本钱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4、股指期货保证金缺乏风险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躲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方案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5、杠杆风险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方案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方案财产本金的损失。(七)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权证、融资融券、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和一般金融工具面临同样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因杠杆特性,较普通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收益互换也较一般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交易这一类金融衍生品时,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金融衍生品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出现金融机构降低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能给本方案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受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影响,金融机构可能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本方案将面临资金本钱上升的风险。(八)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方案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过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方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方案管理公司、方案托管人、方案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九)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1、方案管理人经营风险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虽方案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在方案存续期间方案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方案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方案产生不利影响。2、方案托管人经营风险虽方案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在方案存续期间方案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方案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方案产生不利影响。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在方案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方案产生不利影响。(十)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发生方案合同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方案合同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本方案,可能造成方案份额持有人不能足额取得方案收益。本方案存续期限到期后,方案管理人和方案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方案存续期限,可能造成方案份额持有人不能足额取得或不能及时取得方案收益。(十一)其他风险1、关联交易风险根据方案合同,方案管理人可运用方案财产买卖方案管理人、方案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已投资的证券,虽然方案管理人积极遵循方案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方案管理人运用方案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用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方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方案管理人运用方案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方案财产的投资收益。2、反向交易的风险方案管理人就本方案财产进行的投资操作或方案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方案项下方案管理人就该等方案财产进行的投资操作,可能发生同一方案或不同方案在同一交易日就同一投资对象进行方向相反的投资操作(以下简称“反向交易)o本方案或方案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方案可能对同一证券进行一定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从而存在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检查、调查、查询、限制交易、冻结或者查封等的可能性。若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单个方案或同一方案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方案之间的反向交易进行限制,则上述监管限制生效时,即对本方案财产产生效力,从而可能影响本方案财产的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本方案财产遭受损失。方案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方案财产可能与本方案进行反向交易,虽然方案管理人积极防止产生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方案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管理的某只方案进行正常操作而损害本方案的利益,进而损害本方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关方案合同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当】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资管合同中关于资管方案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投资者抄录: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关方案合同所提示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1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法律法规及本资管合同中关于资管方案的要求,是1L投资者。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投资者(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本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情况:方案份额持有人:证件(营业执照)名称:证件(营业执照)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方案管理人: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胜办公地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2楼,3楼邮编:215004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传真:0512-68278711方案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邮编:210019联系人:万鸣联系电话:025-83387210传真:025-83387215一、BU三-1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4-四、方案的根本情况-5-五、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5-六、方案的成立和备案-8-七、方案的申购与赎回-9-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九、方案份额的注册登记-17-十、方案的投资-18-H一、方案的财产-21-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4-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6-十四、越权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方案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8-十六、方案的费用与税收-33-十七、方案的收益分配-36-十八、报告义务-37-十九、风险揭示-39-二十、方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1-二H一、违约责任-44-二十二、争议处理-45-二十三、方案合同的效力-46-二十四、其他事项-47-一、前百(一)订立本方案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方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方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方案标准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方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方案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三)本方案由方案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方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方案管理人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方案的备案,并不说明其对本方案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方案没有风险。(四)本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方案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本方案:指创元一一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方案。(二)方案合同、本合同:指创元一一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方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三)方案投资者/方案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资管方案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当所投资资管方案风险能力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四)方案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方案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方案份额的方案投资者。(五)方案管理人:指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六)方案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合同当事人:指方案投资者、方案托管人和方案管理人。(十)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方案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方案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方案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机构。(十一)注册登记机构:指方案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资管方案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方案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十二)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方案托管人/方案管理人为本方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专用期货交易编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在方案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方案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十三)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方案管理人为方案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方案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方案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十四)托管专户:指方案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方案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十五)募集账户:指指“募集专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十六)方案资产总值:指本方案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十七)方案资产净值:指本方案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十八)方案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方案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方案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十九)方案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方案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方案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二十)初始销售期:指方案合同中载明的方案初始销售期限,自方案份额出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二十一)存续期:指本方案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二十二)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方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二十三)工作日:指方案管理人及方案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二十四)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二十五)认购:指方案初始销售期内,方案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置本方案份额的行为。(二十六)巾购:指在方案开放期内,方案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置本方案份额的行为。(二十七)赎回:指在方案开放期内,方案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将方案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二十八)元:指人民币元。(二十九)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三、声明与承诺(一)方案份额持有人的声明与承诺1、方案份额持有人声明其投资本方案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方案管理人和方案托管人进行方案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阻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方案财产行使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方案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方案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2、方案份额持有人确认其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方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承诺其向方案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根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将及时书面告知方案管理人。方案份额持有人成认,方案管理人、方案托管人未对方案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二)方案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方案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方案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2、方案管理人已经了解方案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方案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3、方案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方案财产,但不保证本方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4、方案管理人承诺本产品不属于伞形信托方案,不属于场外配资产品,且符合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方案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方案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平安保管本方案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方案的根本情况(一)方案的名称创元一一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方案。(二)方案的类别混合型投资方案。(三)方案的运作方式开放式运作方式。(四)方案的投资目标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存续期内的最大增值。(五)方案的存续期限不设固定期限。(六)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元/份。(七)其他本方案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方案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方案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八)方案的预警及止损本方案设定预警线0.92元,即当T日方案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92元时,在本方案存续期间,若任一工作日(T日)方案份额净值高于止损线且不高于预警线的(以方案管理人估值为准),方案管理人应在T日收市之前以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全体方案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提示。方案管理人应当在接到预警起停止新开仓,仅可进行平仓或减仓,直至方案份额净值恢复到0.92元以上,则自份额净值恢复至0.92元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受上述限制,依此类推;本方案设置止损线为0.88元,当T日本方案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88元时,本方案将于T日以市价将可出售的资产全部变现(对不满足T+0交易的资产局部在T+1日开盘后执行,无论方案份额净值是否回到止损线以上,方案管理人应当将方案资产进行不可撤销、不可逆转的连续变现操作,直至方案资产全部变现,并在T+10日完成全部方案资产的变现。如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投资品种被暂停交易、或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使得全部或局部方案资产不能在T+10日完成变现的,方案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允许的最快时间内完成变现。方案资产全部变现之日,本方案在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终止,进入清算程序。五、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方案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初始销售期间自方案份额出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方案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方案投资说明书中披露。方案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向特定投资者履行适当的通知程序,即视为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方案管理人发布通知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方案自通知所载日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方案份额的销售方式本方案通过方案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方案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方案,必须与方案管理人和方案托管人签订方案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实认结果为准。(三)方案份额的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当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方案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方案份额持有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并可屡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五)方案份额的认购费用本方案无认购费用。(六)方案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方案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方案成立后折算成相应的方案份额归方案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方案份额的计算1、本方案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认购份额二(净认购金额+利息)/方案份额初始面值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舍去局部所代表的资产计入方案财产。(八)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方案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确实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确实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确实认并且方案成立为准。方案份额持有人应在本方案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方案管理人和方案委托人协商处理。(九)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方案管理人应当将本方案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方案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十)认购资金的交付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方案的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认购创元一一渡沃舜禹2号资产管理方案。方案管理人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方案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六、方案的成立和备案(一)方案的成立本方案募集期结束后,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专户,方案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方案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方案成立。认购资金在方案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方案成立后将折算为方案份额归方案投资人所有。方案管理人于方案成立时向方案持有人和托管人发送方案成立的通知。本方案的成立日期以方案管理人向方案持有人和托管人发送的方案成立通知所载日期为准。(二)方案的备案1、方案备案的条件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方案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且单个投资者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万局部的金额为10万元的整数倍,满800万元成立,但不超过8000万,符合方案备案条件的,方案管理人应当在方案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业协会资管方案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资管方案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方案类别,如实填报方案名称、资本规模、方案份额持有人、资管方案合同、方案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根本信息。资管方案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为资管方案办结备案手续。2、方案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初始销售期届满,不能满足上述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方案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方案初始销售失败。方案管理人应当承当以下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当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方案的申购与赎回在本方案存续期间,方案份额持有人申购与赎回本方案的有关事项如下:(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方案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方案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方案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方案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方案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方案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按以下规定开放:本方案申购开放日为每个季末的最后一个交易日(T日,本方案运作不满3个月的,暂不开放。例如,方案成立日为2月10日的,则第一次开放日对应的T日为6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方案赎回开放日为每个季末的最后一个交易日(T日,购置本方案份额不满3个月的不可进行赎回申请)。本方案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当天9:00AM-15:OOPMo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方案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方案份额持有人。(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及程序等1、“未知价原则,即巾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方案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方案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4、当日的巾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申购与赎回申请确实认。销售网点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确实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申购与赎回申请。巾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赎回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确实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方案份额持有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开放日提交的有效巾请,方案管理人在T+2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实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巾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6、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方案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有效巾购款应于T+3日划入方案托管专户内。方案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方案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方案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有效赎回款项应于T+4日划出方案托管专户,应于T+7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给方案份额持有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方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7、方案管理人在不损害方案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方案份额持有人。(四)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方案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的整数倍。当方案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案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方案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局部赎回方案份额;选择局部赎回方案份额的,方案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方案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方案管理人发现方案份额持有人申请局部赎回方案将致使其在局部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方案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方案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方案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以保证局部赎回申请确认后方案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案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方案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案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同方案的,方案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方案。方案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方案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方案份额持有人。方案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方案无申购费用。2、赎回费用本方案无赎回费用。3、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均归管理人所有,由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系统计算结果直接划付至管理人收款账户(同管理费收款账户)。(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计算1、申购份额计算方法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日方案份额净值巾购份额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方案财产。2、赎回金额计算方法赎0金额=赎回份数X赎回价格-赎0费赎0价格为赎回申请日方案份额净值赎回金额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方案财产。(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方案的净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方案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方案出现巨额赎回时,方案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方案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局部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方案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方案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局部延期赎回当方案管理人认为兑付方案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方案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方案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方案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方案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方案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方案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局部除方案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巾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局部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赎回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发生赎回延迟办理时,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方案份额持有人。(八)拒绝或暂停巾购、暂停或延缓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方案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方案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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