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
资源ID:1859785
资源大小:12.37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4版《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为有效防范化解停用尾矿库安全风险,促进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修复,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原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二、闭库期限和程序(一)除了转入尾矿回采的停用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经批准开展尾矿回采的停用尾矿库,在批准时间内未完成全部尾矿回采并拆除基础坝的,应立即转为闭库,并在1年内完成。(三)尾矿库闭库程序及相关评价、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三、销号条件和程序(一)尾矿库闭库以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尾矿库销号:闭库工程经验收合格;需要进行土地复垦的尾矿库,库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或者复绿;库区隐蔽排洪系统原则上停用,封堵库底排洪设施,建立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地表永久性排洪设施;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认为尾矿库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可按照一般构筑物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尾矿库污染防治符合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二)符合销号条件的尾矿库,由尾矿库管理单位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三)应急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申请销号的尾矿库进行审查,符合尾矿库销号条件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销号。尾矿库公告销号以后,不再列入尾矿库管理与统计。(四)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库区土地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公告销号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销号后的管理单位。原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与销号后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移交安全管理责任。(五)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管理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库区土地使用单位移交闭库工程和销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四、其他规定(一)停用尾矿库未完成销号的,继续按照尾矿库管理,并列入尾矿库统计。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开展安全监测检查,采取有效的尾矿库风险管控措施。(二)停用尾矿库销号后,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安全。销号后3年内,应采取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等安全检查措施;3年后如需取消该项措施的,须经可靠性论证。(三)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管理单位应针对坝体失稳、浸润线异常等重大风险隐患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报告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水利部门。(四)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不得进行尾砂回采、挖掘,不得储水,不得破坏排洪设施和库区覆土层。要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或者状态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五)县级以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指导监督尾矿库管理单位、库区土地使用单位做好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工作,并将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对口上报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六)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浙应急基础2020175)同时废止。政策解读2024年12月30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月30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2020年12月4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共完成尾矿库销号14座。但在工作中也发现,因暂行办法销号条件的限制,导致坝体超过60米高度的已闭库尾矿库无法销号。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要求,全面落实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的要求,完成“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情况审计”提出的问题整改,进一步防范化解停用尾矿库安全风险,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印发本办法。二、主要制定依据本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规程(AQ2006-2005),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三、主要内容说明本办法共分4个部分。(一)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对于需要闭库销号尾矿库的范围,应结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理解把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第二十七条明确:“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闭库以后销号与回采以后注销是停用尾矿库处置的两条路径,本办法适用于停用尾矿库闭库以后销号的管理,对尾矿全部回采以后注销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闭库期限和程序。针对部分回采进度缓慢的尾矿库或者批准以后不进行实质性回采、以回采为名规避闭库的问题,办法明确未及时完成尾矿回采的尾矿库应立即转为闭库。在工作中,要结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尾矿回采进度的监管,对于没有按照批准时间完成尾矿回采的,要督促其及时闭库销号。对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没有明确回采时间要求的,原批准机关要根据尾矿库实际情况和回采相关规定,补充核定回采时间。(三)销号条件和程序。主要明确尾矿库销号应该满足的6个条件,与暂行办法相比,删除“坝高小于60米”的要求,增加了“尾矿库污染防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销号以后安全责任移交的要求,对于库区土地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公告销号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销号后的管理单位。原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与销号后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原尾矿库设施的具体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移交闭库工程设计和闭库(销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四)其他规定。主要明确停用尾矿库销号后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停用尾矿库销号后,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安全。必要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应该按照闭库设计相关要求执行,闭库设计没有明确的,应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明确。二是明确销号后3年内,应采取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等安全检查措施;3年后如需取消该项措施的,须经可靠性论证。这里的可靠性论证,原则上应该由原闭库设计单位进行,通过分析3年的观测数据,对于坝体稳定、浸润线持续降低且没有发生报警情况的,可以酌情降低观测频率;对于尾矿已经板结、尾矿库风险特征消除的,可以取消观测措施。三是明确要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或者状态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需要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或者状态的,应该根据工程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评估(评价)、设计等工作,报有关行业、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