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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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航范围;(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第十三条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十四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二)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第十六条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换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三)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第十七条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第三章引航员培训和考试第十九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1、特殊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引航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第二十条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第二H条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引航员培训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员培训质量。第二十二条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公布。第二十三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计划。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第二十四条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第二十五条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第二十六条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第二十七条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航范围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第二十八条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海港引航员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第二十九条内河引航员可以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内河引航员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第三十条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第三十三条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并保持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有效。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技术档案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除引航机构报备的信息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考试以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引航机构。第三十四条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第三十五条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引航机构对上述过程应当保持完整的记录。第三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进行引航员适任能力考核;考核结果表明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应当撤销其适任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发生上述事故后,引航员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第三十七条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2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或者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第三十八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完整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引航是指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在引航机构的指派下,从事的引领相应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锚泊等活动;(二)总长是指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三)引航员适任证书是指证明持证人具备引领相应类别、等级船舶的能力的资格证书;(四)引航员适任培训是指适任考试考前培训、雷达观测和模拟器培训;对于海港引航员,还包括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五)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引航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引航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六)引航资历,是指持有不同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期间所引领船舶的艘次或者里程数;(七)引航范围,是指在所取得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上签注的港口、航线及相关水域;(八)良好的安全记录,是指在截止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5年内未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第四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引航员任职的申请、受理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符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四十八条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第四十九条引航员健康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8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201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引航员是负责操纵、指挥船舶在引航区域内安全航行的人员,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水上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办法于2008年出台,对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及监督管理等予以系统规范;2013年作了局部修订。根据2023年修订的船员条例,以及近年的引航工作实际,需要对办法作出相应调整优化。二'修订主要内容(一)调整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制度。一是根据船员条例,对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条件作出相应修改;根据国家有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安排部署,相应调整了引航员年龄规定。二是将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再有效的审批时限均压缩至10个工作日,并增加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便利行政相对人。三是考虑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已具备良好防伪条件,且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验,取消了证书补办需在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要求。(二)完善引航员管理制度。一是根据危险货物管理方式由分级管理调整为分类管理,相应调整三级引航员可引领船舶范围。二是对于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航资历条件,由部海事局备案管理改为部海事局审批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提升引航员适任考试要求。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在内河船舶引航实践中,引领的船舶主要以3000总吨及以上为主,需要引航员具备引领相应吨位船舶的能力。因此,为保障引航安全性,适应航运发展实际,相应提升了内河船舶引航员参加适任考试的资历条件。此外,根据2023年修订的船员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