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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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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本办法中进口农作物种子包括研究用种质资源、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经海关监管放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第六条进口农作物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进口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二)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应当取得相应作物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执行;进口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但未经登记,或者属于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首次引进时需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三)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第七条申请进口农作物种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农作物种子申请表;(二)进口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三)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提交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首次进口的,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审定编号;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登记编号或者引种试验报告;对于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品种的进口审批表或者审批表编号;(四)申请进口研究用种质资源和试验用种子的,应当提交研究试验方案或者种植试验方案;(五)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审批表;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批表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者需要改变进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第九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二)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第十条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申请表;(二)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饲养能力的相关说明文件,审批期间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五)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拟开展中间试验的方案,以及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六)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审批表;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其中,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审批表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农作物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第十三条申请引进研究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在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提交适量种质材料用于登记保存,登记名称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送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的试验用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销售,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利用、繁育和饲养。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用种安全跟踪评价。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责令停止引进和推广。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跟踪评价,组织专家对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生产性能、健康状况、适应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和本地畜禽遗传资源的影响等进行测定、评估,并及时将测定、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进口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八条中药材种、烟草种和蜂、蚕遗传资源的进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解读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下,在新的使命任务驱动下,我们牢记“国之大者”,大力推进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建设,崖州湾实验室、隔检中心等硬件条件快速形成,审查协作中心、种子进出口审批等独有政策逐步落地,中科院、中种集团等“科企”集群加速聚集,南繁发展进入“加速跑”阶段。根据中央12号文件“要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安排部署,以及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建设南繁硅谷国家级种业创新基地”的任务要求,省政府积极向国务院争取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权限下放,助力打造种子科技创新策源地。2024年8月,国务院正式同意将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权限暂时下放海南,并要求海南做好审批管理等工作。为确保审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出效益,省政府在农业农村部指导支持下制定了办法,并报请农业农村部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围绕条件、审批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优势,畅通资源进出渠道、放宽主体准入限制、深化对外交流合作,为推进南繁硅谷建设、打造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提供支持。二、主要内容办法一共有五章、二十条,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与之有机衔接。总的概况来说,具有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明确海南作为审批和监管主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经海关监管放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明确三类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条件。进口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办法对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进口研究用种质资源和试验用种子、对外制种用种子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明确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条件。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国家和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办法对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为确保国内种源安全,避免从海南进口的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对国内种业市场造成影响,办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作了衔接,明确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的试验用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销售。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利用、繁育和饲养。(五)建立健全引进后跟踪评价制度。为了确保进口的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安全,办法规定,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疫。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用种安全进行跟踪评价,发现进口的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三、主要亮点(一)海南成为全国首个承接资源进境审批权限的省份。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权限一直以来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实施,为支持海南加快推进自由贸易港和国家南繁硅谷建设,国务院批复同意由海南省承接该审批事项,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围绕审批流程条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系统共享共用、审批人员能力提升等方面,农业农村部给予了大力指导支持,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出效益。(二)持续打造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为加快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创新链,全力打造种业科技创新策源地,办法规定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利用、繁育和饲养。此举将有利于在南繁硅谷汇聚资源、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促进南繁种业科研、生产、加工和贸易等快速发展,加快培育打造南繁种业产业集群。(三)优化了进口种畜禽审批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办法明确“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审批期间核查具有饲养能力的相关说明文件”,此举将有效缩短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时间,减低市场主体审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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