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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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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L3适用范围L4工作原则L5事件分级2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应急处理专家组织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L5事件分级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H级)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4. 1监测1. 2预警4. 3报告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5. 1应急反应原则5. 2应急反应措施5.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5.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 后期评估6.3责任6. 4抚恤和补助7. 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8. 1技术保障7.2物资、经费保障7. 3通信与交通保障7.4法律保障7.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8. 1名词术语8. 2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8.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8.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8.7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Ll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规定(试行)、芜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见芜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1.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1.5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W级)四级。一、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大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包括:(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包括:(I)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未波及到其它县(市)。(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4)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肠出血大肠杆菌(ECHC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10)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W级)。(I)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肠出血大肠杆菌(EeHC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生3例以下(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备案。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芜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芜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督查和指导。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等。指挥部个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信息上报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负责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校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湾让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未提及的其他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2.1.2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3)组织制度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4)组建与完善全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5)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6)组织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8)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2.3 应急处理专家组织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织,应急处理专家组织主要职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2.4.1医疗机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小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2.4.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并组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消杀等小分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2.4.3县卫生监督机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调查小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违法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4. 1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4.2预警。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提供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县卫生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一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4.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县卫生局d县人民政府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 3.2报告时限和程序。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小分队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进行现场调查,对初步调查认为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迅速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经过初步确认后,县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5. 3.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结案报告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4.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各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5. 1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别,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卫生局在接到周边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5.2应急反应措施。5. 2.1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报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县范围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的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4)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和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县卫生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配合有关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7)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同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8)信息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10)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工商、发改、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抢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11)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12)督查与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13)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5 .2.2县卫生局:(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救治。(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3)应急控制措施。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组织各医疗机构、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观察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4)督导检查。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与检查。(5)发布信息与通报。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县卫生局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信息通报县人民政府。(6)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6 .2.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需上级部门技术支持的,及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省个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5. 2.4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 2.5卫生监督机构:(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其他市、县(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县境内未发生时,根据其他地区发生时间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5.3.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采取应急反应措施,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5.3.2县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应急卫生处理和救治队伍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反应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同时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在2小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接受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3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市、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并拟同居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6. 1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6.2 奖励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人事局等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县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追认为烈士。6.3 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 4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物资能退还的及时退还,已损坏或消耗不能退还的给以合理补偿;劳资给予合理补助。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限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7. 1技术保障。7. 1.1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全县各镇网络系统,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卫生局与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7. 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7. 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1)急救机构。依托于县人民医院建立紧急救援中心,负责本县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各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负责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人,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县中医院和各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传染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7. 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1)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人左右。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县疾病控制机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选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等专业的人员组成。(3)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县卫生局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指定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县卫生局组织县应急处理和救治队伍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县应急救治人员培训。7. 1.6演练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7 .1.7科研和交流县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参与上级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有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8 .2物资、经费保障。7. 2.1物资储备。县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等要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7. 2.2经费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县人民政府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7.3 通讯与交通保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县应急医疗卫生处理和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7.4 法律保障。县政府法制办、县卫生局等有管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8. 1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段时间内发生、波及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段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是指去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旅行建议是指国物语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8.3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8.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8.5 信息上报内容框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8.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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